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9-01
  6. [發文字號] 京文執發〔2025〕10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1期(總第925期)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關於修訂《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舉報受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文執發〔2025〕103號

總隊各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

  經總隊辦公會研究通過,決定修訂《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舉報受理辦法》部分內容。現將修訂後的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2025年9月1日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舉報受理辦法

  第一條 為凈化首都文化市場秩序,規範舉報受理工作,根據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舉報辦理規範》《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等規定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以下簡稱總隊)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通過12345舉報電話、來信、來訪、網上舉報等方式對涉嫌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總隊依法受理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關於文化、文物、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以及宗教領域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提出舉報事項時,應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以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節等線索;有證據材料的可同時提供。

  投訴人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按照國家版權局《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規定,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製品)以及其他證據。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不屬總隊職權範圍的;

  (二)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溯期限的;

  (三)對已受理或正在辦理中的舉報,同一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舉報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四)依法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式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六條 對於能夠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舉報,應噹噹場決定;不能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為便於案件查辦,鼓勵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對不願提供個人資訊的,尊重其意願。

  第八條 舉報人要求獎勵的,須提供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舉報獎勵金的申領和發放按照《北京市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執行。

  第九條 舉報辦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洩露舉報人資訊和舉報內容。

  第十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發佈的《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舉報受理辦法》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