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執發〔2025〕103號
總隊各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
經總隊辦公會研究通過,決定修訂《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舉報受理辦法》部分內容。現將修訂後的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2025年9月1日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舉報受理辦法
第一條 為凈化首都文化市場秩序,規範舉報受理工作,根據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舉報辦理規範》《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等規定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以下簡稱總隊)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通過12345舉報電話、來信、來訪、網上舉報等方式對涉嫌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總隊依法受理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關於文化、文物、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以及宗教領域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提出舉報事項時,應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以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節等線索;有證據材料的可同時提供。
投訴人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按照國家版權局《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規定,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製品)以及其他證據。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不屬總隊職權範圍的;
(二)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溯期限的;
(三)對已受理或正在辦理中的舉報,同一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舉報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四)依法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式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六條 對於能夠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舉報,應噹噹場決定;不能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為便於案件查辦,鼓勵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對不願提供個人資訊的,尊重其意願。
第八條 舉報人要求獎勵的,須提供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舉報獎勵金的申領和發放按照《北京市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執行。
第九條 舉報辦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洩露舉報人資訊和舉報內容。
第十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發佈的《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舉報受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