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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5-12-25
  5. [成文日期] 2025-12-01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2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2-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職稱自主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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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業發〔2025〕13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屬各單位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關於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以及《關於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辦發〔2018〕4號)精神,規範本市職稱自主評審管理,進一步發揮用人單位職稱評價主體作用,現將《北京市職稱自主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按要求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北京市職稱自主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發揮用人單位職稱評價主體作用,積極推動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促進人才培養、評價、使用的有效銜接,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關於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以及《關於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辦發〔2018〕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的統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職責做好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的具體管理,各職稱自主評審單位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指導和監督下,有序開展職稱自主評審工作。

  第三條 本市職稱自主評審按照“分類施策、評用銜接、放管並重”的原則,注重強化人才激勵機制,堅持向用人主體賦權、為人才松綁,建立以創新能力、品質、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是按照國家和本市職稱政策規定,根據工作需要申請並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可以自主組織開展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的用人單位。

  第五條 可申請開展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包括:

  (一)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實力較強、內部管理規範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人才密集,崗位管理、人事管理規範有序的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條件成熟的新型研發機構(含國家實驗室)等。

  第六條 職稱自主評審人員範圍為與職稱自主評審單位建立勞動人事關係、依法在京繳納社會保險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流程

  第七條 申請開展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應緊密圍繞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要求,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一定規模和可持續成長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佔單位職工總數的70%以上);

  (三)具備一定數量相關專業、較高技術水準的高級職稱評審專家;

  (四)自主評審的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較高的專業發展水準;

  (五)制定符合國家和本市職稱政策的評審工作方案、評價標準等制度文件;

  (六)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在關鍵技術領域取得重大突破、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流程:

  (一)單位申請。擬申請職稱自主評審的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區屬企事業單位、非公經濟組織向所屬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新型研發機構(含國家實驗室)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

  (二)主管部門推薦。主管部門及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單位實際,結合本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進行審核推薦。

  (三)網上申報。主管部門同意推薦的單位,可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網“法人辦事”欄目,提交職稱自主評審申請等相關材料。

  (四)組織評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係列(專業)職稱評審服務機構等,組織成立評估組,採取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座談交流等形式,對申請單位資質與基礎條件、評審制度與標準、專家隊伍與評審能力、社會責任與貢獻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五)結果反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自主評審單位,並告知申請單位。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的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按照以下流程組織評審:

  (一)明確專職機構和人員。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成立專職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職稱自主評審工作。

  (二)制定相關制度文件。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根據國家、本市職稱政策及本單位專業領域、人才隊伍發展需要等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職稱自主評審工作方案、評價標準等制度文件。相關制度文件應按照本單位重大事項規程要求,經集體決策程式討論通過並公示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定後執行。

  (三)制定年度評審工作計劃。職稱自主評審單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前,應根據本單位評審制度文件制定年度評審工作計劃,內容包括評審時間、評審程式、專家構成、評審指標、學科或分組情況等,計劃應內容全面、切實可行。

  (四)組建評審委員會。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按照職稱系列或專業,分級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並按規定進行備案。

  (五)組織開展評審。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的流程與要求,結合本單位評審制度文件及年度評審工作計劃,有序開展職稱自主評審工作。

  (六)評審結果驗收。評審完成後,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將評審結果和評審工作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驗收。

  (七)評審結果公示。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對通過驗收的職稱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發現的問題線索,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查。經查證屬實影響評審結果的,評審結果不予承認,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放電子職稱證書。

  第十一條 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加強對評審結果的應用,將評審結果與本單位崗位聘用、薪酬水準、人才激勵等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職稱評審激勵作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加強對職稱自主評審全過程的監督,通過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職稱自主評審工作進行監督,依據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自主評審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按照批准備案的許可權和範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存在超越職稱評審許可權、擅自擴大職稱評審範圍、組織職稱評審不符合國家及本市職稱政策要求、評審結果未按規定備案等行為,將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職稱自主評審單位、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申報人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將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定期對各職稱自主評審單位的制度建設、政策執行、評審規範、評審結果品質、專業技術人員滿意度等開展綜合評估,進行常態化監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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