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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物價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2-03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5〕6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2-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殯葬行業經營者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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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5〕62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民族宗教辦、民政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經濟發展局、工委社會工作部、社會事業局、財政國資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

  現將《北京市殯葬行業經營者明碼標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5年12月3日  

北京市殯葬行業經營者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殯葬行業經營者明碼標價行為,保護喪屬、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殯葬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提供有償殯葬服務、經營殯葬用品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者,包括經營管理殯儀館、經營性公墓、回民公墓(回民殯葬管理處)、醫療機構太平間等相關設施的企事業單位,依法提供有償殯葬服務、經營殯葬用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規定所稱殯葬服務,包括逝、殯、葬、祭等四個環節中的殯儀服務、安葬服務(含安葬配套及葬後維護)、祭掃服務、殯葬中介服務以及其他殯葬服務。

  本規定所稱殯葬用品,包括依法允許經營的棺材、骨灰盒、壽衣、禮儀用品、隨葬品、墓葬用品以及其他殯葬用品。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提供殯葬服務、經營殯葬用品過程中,依法公示價格及與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資訊。

  第四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誠信、透明的原則對殯葬服務或殯葬用品明碼標價,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殯葬行業明碼標價應當根據殯葬服務和殯葬用品的特點,做到價簽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標識清晰醒目。

  第五條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平臺內(場所內)、網站內殯葬行業經營者開展價格監督管理工作,發現相關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資訊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鼓勵相關協會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殯葬行業經營者的明碼標價行為,促進行業價格自律。

  第七條  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殯葬價格公示體系,通過本部門官方網站或相關綜合服務網路平臺等方式,集中公示殯葬價格資訊。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遵循便於查看的原則,在收費地點、服務大廳或用品展示區域等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以顯著方式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之外進行業務接洽、到府服務、推銷等經營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碼標價。明碼標價可以結合實際,採用標價牌(簽)、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螢幕、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有條件的可以同時採用電子查詢系統的形式進行明碼標價。採用上述多種形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經營者通過線上方式提供殯葬服務、經營殯葬用品,應當在網路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圖像等方式明碼標價。

  相關經營者應當逐步通過民政部門官方網站或綜合服務平臺等網路方式,集中公示殯葬價格資訊,並確保公示內容與線下保持一致。

  第九條  殯葬服務或殯葬用品的價格等資訊發生變化,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內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提供殯葬服務或出售殯葬用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選擇性標價。

  經營者對殯葬服務或殯葬用品明碼標價,除遺體接運、冷藏等特定服務外,應註明自願選擇原則,同時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電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電話、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條  經營者提供殯葬服務,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價格或計價方法。

  公示殯葬服務內容應當規範、完整、詳實,確保質價相符、量價相符。不得對同一服務拆分計費、重復收費,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服務內容有附加條件或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公示。

  提供殯葬中介服務,應當將中介服務費用、代收代繳費用分別明碼標價,不得加價收取代收代繳費用。提供涉外殯葬服務,應當對跨境運輸、文書認證等附加費用明碼標價。

  經營者可以參考附件1的樣式製作殯葬服務價目表。

  第十一條  經營者經營殯葬用品,應當結合實際公示殯葬用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材質(主材)、計價單位、價格。

  同一品牌或種類的殯葬用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産地、等級、計價單位等特徵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分別明碼標價。

  經營者通過實物展示形式經營殯葬用品,可以採用標價簽、價目表等形式明碼標價。採用標價簽明碼標價的,應當確保貨簽對位。

  經營者可以參考附件2的樣式製作殯葬用品價目表、標價簽。

  第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殯葬服務或用品組合,應當按要求公示組合內所有服務項目、用品的名稱和價格資訊,不得在組合內新增未單獨公示的服務項目或用品。組合總價應當低於組合內各項服務或用品價格的總和。

  經營者可以參考附件3的樣式製作殯葬服務或用品組合價目表。

  第十三條  墓穴以及骨灰墻、骨灰廊、骨灰亭、骨灰堂等骨灰格位安葬設施的銷售,實行一墓一標原則。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明正在銷售的墓穴、骨灰格位的基本資訊和價格資訊。

  正在銷售的墓穴、骨灰格位因基本資訊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標明每一個墓穴、骨灰格位的基本資訊和價格資訊。

  第十四條  經營者銷售墓穴,應當通過價目表公示墓穴的下列基本資訊和價格資訊:

  (一)墓園名稱、墓型名稱、墓穴位置、墓穴類別(單穴、雙穴、多穴)、佔地面積、墓碑類型、墓碑材質(主材)、墓碑産地等基本資訊。

  (二)墓穴使用費、維護管理費、總價、租期等價格資訊。

  第十五條  經營者銷售骨灰格位安葬設施,應當通過價目表公示骨灰格位的下列基本資訊和價格資訊:

  (一)設施名稱、設施類別、格位位置、格位類別(單格、雙格等)、擋板規格(長*寬*厚)、擋板材質(主材)、擋板産地等基本資訊。

  (二)格位使用費、維護管理費、總價、租期等價格資訊。

  第十六條  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節地生態安葬依法收取費用的,經營者應當參考骨灰安葬設施明碼標價。

  經營者可以參考附件4的樣式製作安葬設施銷售價目表。

  第十七條  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殯葬服務,經營者除應當公示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價格或計價方法外,還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性質、定價依據文件。

  對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殯葬服務,經營者除應當公示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價格或計價方法(收費標準)外,還應當公示收費性質、依據文件及執收主體等資訊。

  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殯葬服務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性質等公示資訊,不得將市場調節價公示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將已廢止的定價文件作為收費依據進行公示。

  殯葬服務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策發生變化,經營者應當按照新的規定及時調整公示內容。

  第十八條  對骨灰海葬、自然葬提供相關免費服務和用品,對本市重點優撫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等實行減免政策,以及實行其他價格優惠減免政策,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減免對象、減免標準、減免依據、申請辦法等相關資訊。

  殯葬服務價格優惠減免政策發生變化,經營者應當按照新的規定及時調整公示內容,並將相關政策文件資訊一併公示。

  第十九條  經營者可以結合殯葬行業實際,自行增加公示與價格有關的其他資訊,並應當確保自行增加公示的資訊真實、準確、嚴謹。

  第二十條  殯葬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明示、規範、可追溯的原則,在結算前向繳款人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提供的服務項目、價格或計價方法、數量、交易金額等資訊,由繳款人簽字確認。

  殯葬用品經營者可以結合實際,在結算前向繳款人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選的殯葬用品品名、單價(含計價單位)、數量、交易金額等資訊,由繳款人簽字確認。

  結算清單上列明的項目名稱(品名)、價格(單價)或計價方法等資訊應當與明碼標價內容保持一致。

  經營者可以參考附件5的樣式製作殯葬業務結算清單。

  第二十一條  對已銷售的墓穴和骨灰格位,相關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價目表中予以明確標示,或及時撤下相關公示資訊。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殯葬行業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市民族宗教委負責北京市回民殯葬管理處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殯葬行業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監督管理和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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