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20號
《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殷勇
2025年12月10日
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踐行人民城市理念,構建多方參與的共治體系,提升城市精細化治理水準,營造整潔、優美、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場所周邊一定區域的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條 本市堅持共建共治共用原則,健全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度,構建政府組織領導、專業單位履責、“門前三包”責任人共治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門前三包”制度常態化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門前三包”管理的相關政策、標準與指導意見,統籌推進本市“門前三包”智慧管理。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工作。
公安、交通、商務、市場監管、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前三包”責任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明確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人、責任範圍,具體組織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六條 “門前三包”責任範圍內各專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承擔相關責任:
(一)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對作業區域定時清掃,及時保潔;
(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損壞廢棄車輛回收,及時清理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和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車輛;
(三)開展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快遞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應當監督從業人員規範停放車輛;
(四)承擔城市傢具運作維護責任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傢具的巡查養護;
(五)園林綠化養護等其他專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履行相關責任。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人和責任範圍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負責其臨街出入口建築物、構築物外沿的房基線至人行道路緣石區域;
(二)商場、寫字樓、展覽展銷場所、門店、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個人,負責其臨街出入口建築物、構築物外沿的房基線至人行道路緣石區域;
(三)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負責軌道交通出入口建築物、構築物向外延伸的一定範圍;
(四)公園、景區、文化、體育和飛機場、火車站、公交場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該公共場所區域外側至人行道路緣石區域;
(五)建設工地的施工單位或者待建地塊的建設單位,負責其管理、使用區域外側至人行道路緣石區域。
上述單位、個人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受託單位為責任人。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門前三包”責任範圍劃分工作導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轄區內實際情況,具體確定“門前三包”責任人的責任範圍。責任範圍不明確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門前三包”責任人從衛生乾淨、容貌整潔、環境有序三方面履行下列日常維護責任:
(一)包衛生乾淨。
1.及時清除垃圾、廢棄物、積水、污水、污跡;
2.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
3.依法分類投放生産生活中産生的垃圾。
(二)包容貌整潔。
1.維護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的整潔、完好;
2.施工場所按照規定設置圍擋;
3.不損害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
(三)包環境有序。
1.不違規店外經營、堆物堆料;
2.不擅自設置地鎖、欄杆、石墩等設施;
3.不違規停放車輛。
責任人對“門前三包”責任範圍內他人影響環境衛生、城市容貌和環境秩序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製作“門前三包”責任告知書文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門前三包”責任人發放。責任告知書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並接受監督。
責任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責任人名稱;
(二)責任範圍四至,並附簡明、清楚的示意圖;
(三)責任內容;
(四)對勸阻無效的報告渠道,明確具體聯繫方式,並保持動態更新。
第十條 本市鼓勵“門前三包”責任人通過商戶聯盟、議事協商等形式,提升區域“門前三包”責任履行能力;鼓勵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門前三包”責任制與居(村)民自治、網格化管理、志願服務等機制的協調配合,綜合提升共治效能。
第十一條 本市推動建立便捷、高效的數字化服務平臺,為“門前三包”責任人有效履行責任、市民群眾便捷參與監督等,提供開放的數字化、智慧化支撐。
第十二條 本市將“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首都城市環境建設管理工作體系,並探索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門前三包”責任人履行責任成績顯著的,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範圍內單位和個人影響環境衛生、城市容貌和環境秩序等違法行為的監管,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