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25〕4號
各區發展改革部門:
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升行政執法公信力,進一步規範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結合執法工作實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涉案金額聽證標準》,經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21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9月22日
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涉案金額聽證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結合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執法實踐,現就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式的“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標準確定如下:
擬對公民罰款超過1萬元的,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超過10萬元的,屬於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執行。
涉及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聽證標準按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本標準施行後,《關於行政處罰聽證“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通知》(京發改〔2019〕176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