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發〔2025〕54號
各區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殘聯,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社會工作部、財政國資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的通知》,促進本市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維護好殘疾孤兒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積極開展收養工作
各區相關部門要充分認清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的重大意義,及時研究解決促進孤兒回歸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區民政部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要加強對所屬兒童福利機構送養殘疾孤兒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殘疾孤兒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要依法開展收養評估、辦理收養登記,主動告知被收養人和收養人關於殘疾孤兒收養的相關政策,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兒童福利機構要把促進機構內殘疾孤兒回歸家庭作為工作重點,根據殘疾孤兒健康狀況、年齡以及個人意願等,堅持可送盡送、應送早送,把殘疾孤兒資訊上傳至北京市兒童收養登記資訊管理系統,並積極配合收養人了解殘疾孤兒相關情況,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可以定向匹配。
二、繼續保障基本生活
殘疾孤兒被收養後,經向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可以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區民政部門核實後,按照本市孤兒保障標準通過“民政一卡通”發放生活費。被收養的殘疾孤兒年滿18周歲後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本專科院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畢業。
收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為被收養人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口遷移的,遷出地、遷入地區級民政部門要做好相關材料的移交和基本生活費發放銜接,避免出現漏發或重復發放的情況。各區民政部門應當規範基本生活費發放管理,防止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情況,要建立基本生活費發放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全部資料建檔備查。各區相關部門要做好被收養殘疾兒童年滿18周歲後相關政策銜接,採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後未繼續就讀、死亡、殘疾已康復或者申請不再領取的,應從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起停發生活費。
三、延續享受救助政策
殘疾孤兒被收養後,仍可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資助範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繼續享受資助。符合條件的,也可按規定享受社會救助或殘疾人保障相關待遇,做好各項政策銜接,避免重復享受。對於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孤兒,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也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好被收養人在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服務和醫療保障等政策。被收養人需要定期康復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由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延伸康復服務,符合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條件的,享受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提供的康復服務。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應免費為父母提供康復技能培訓。
四、納入教育保障範圍
教育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被收養人納入教育資助政策範圍,根據實際安置被收養人就近入園入學。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連續就讀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連續就讀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可享受“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政策。
五、依法推進關愛保護
殘疾孤兒被收養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殘疾孤兒送養人與收養人可以採取雙方認可的方式,保持經常性聯繫,溝通被收養人養育、醫療、康復、教育等情況。民政部門應引導社會組織、專業社工、志願者等為有需求的被收養殘疾孤兒及其家庭開展關愛服務活動,促進被收養殘疾孤兒融入社會。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要對被收養殘疾孤兒進行定期探訪。對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被收養殘疾孤兒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六、加強政策宣傳引導
各區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台、網路等媒體,積極開展鼓勵收養殘疾孤兒政策宣傳工作。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宣傳,倡導依法收養觀念,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傳統美德,褒揚收養殘疾孤兒的愛心善舉,引導更多有收養意願的內地公民收養殘疾孤兒,讓全社會都關心、支援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為其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本通知印發前已經辦理殘疾孤兒收養登記且被收養人未滿18周歲的,可以憑藉《收養登記證》、孤兒殘疾證明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經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核實符合條件的,從次月開始發放。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