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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5-12-01
  5. [成文日期] 2025-11-10
  6. [發文字號] 京政數發〔2025〕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1-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48期(總第924期)

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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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數發〔2025〕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數據規〔2025〕26號)以及《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25〕5號)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規範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數據規〔2025〕26號)以及《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25〕5號)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術語含義:

  (一)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産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登記主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範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以下簡稱市登記平臺)是支撐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統一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服務。

  第五條  北京市大數據中心是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機制,執行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要求,提供規範化、標準化、便利化登記服務,建設和管理市登記平臺,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強化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應用,妥善保管登記資訊。

  第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範、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要求

  第七條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對納入授權運營範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未納入授權運營範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鼓勵經授權開展運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産品和服務進行登記。鼓勵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數據資源及形成的産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第八條  登記主體在申請登記前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存證,確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公共數據資源在登記前應依託北京市大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市大數據平臺)完成數據目錄上鏈。

  登記主體經業務審核後,通過市登記平臺提出登記申請,如實準確提供登記材料,並對登記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涉及多個主體的,可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或協商一致後由單獨主體提出登記申請。登記主體可以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登記申請手續。

第三章  登記程式

  第九條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式開展。

  第十條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類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登出登記。

  (一)首次登記:登記主體在開展授權運營活動並提供數據資源或交付數據産品和服務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首次登記申請。登記主體申請首次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主體資訊:包括登記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2.數據合法合規性來源:包括數據合法合規性來源承諾書等並加蓋公章。

  3.數據資源情況:包括數據基本資訊、數據存儲資訊、數據共用開放資訊、共有數據資訊等。

  4.存證情況:包括存證説明、存證證明文件等。存證文件需真實反映數據存儲位置、數據庫查詢結果、數據操作日誌等並加蓋公章。

  5.産品和服務資訊:包括數據産品和服務類型、簡介、被授權數據資源資訊、説明文檔等。

  6.應用場景資訊:包括可使用場景和禁用場景描述,數據産品和服務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等。

  7.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包括針對資訊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管理、數據安全技術、數據處理活動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應急處置等方面開展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並加蓋公章。可由登記主體自行提供,也可由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出具。

  8.對於受託辦理申請的情形,需同時提供委託登記主體名稱、委託登記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委託時限、加蓋委託登記主體及代理機構公章的委託代理協議書。

  (二)變更登記:對於涉及數據來源、數據資源情況、産品和服務、存證情況等發生重要更新或重大變化的,或者登記主體資訊發生重大變化的,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提交變更內容資訊、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材料,其中變更登記申請書應包含公共數據資源、産品和服務的名稱、登記主體、行業分類、數據內容簡介等。

  (三)更正登記:登記主體、利害關係人認為已登記資訊有誤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提交更正內容資訊、更正登記內容説明及其證明材料等。經登記主體書面同意或有證據證明登記資訊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對有關錯誤資訊予以更正。

  (四)登出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體應申請辦理登出登記,提交登出登記説明等材料。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登出。

  1.公共數據資源不可復原或滅失的。

  2.登記主體放棄相關權益或權益期限屆滿的。

  3.登記主體因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存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記主體補充完善,並按新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受理日期。發現登記內容存在重復、數據登記爭議,申請材料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等情形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並向登記主體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完成形式審核。審核未完成的,應當向登記主體説明原因。未按要求規範填寫數據資源情況、産品和服務資訊、應用場景資訊,或未按要求提供數據合法合規性來源承諾書、存證證明文件、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的,登記機構需一次性告知登記主體補充完善,並按新補充後重新提交受理之日起計算審核日期。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將形式審核通過的登記資訊,通過市登記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登記公示內容包括登記主體名稱、登記類型、登記數據名稱、數據內容簡介、行業分類、登記機構、登記平臺、共有主體名稱等。

  第十四條  公示期內對公示資訊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通過市登記平臺實名提出異議,並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登記機構收到異議後應告知登記主體,登記主體應於5個工作日內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登記機構對雙方材料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由登記機構終止登記。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登記機構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應按照國家數據局制定的統一編碼規範,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確認單及登記結果查詢碼。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統籌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依託登記資訊和政務數據目錄,建立健全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統籌開展市登記平臺使用管理工作,強化數據共用、應用服務和安全保障。

  區數據管理部門依託市登記平臺,組織本轄區登記主體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

  第十七條  市登記平臺應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對接,實現登記資訊互聯互通和登記結果統一賦碼,支撐登記資訊的查詢和共用。

  第十八條  登記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自賦碼之日起計算。對授權運營範圍內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登記,根據授權協議運營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結果有效期以實際運營期限為準。

  登記結果有效期屆滿,登記主體可在期滿前60日內按照規定續展。每次續展期最長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按規定續展的,由登記機構予以登出。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登記要求,優化服務流程。通過市大數據平臺向登記主體提供登記內容快速導入、實時同步等便利化登記服務,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提供資源發現、確認單查驗等便利化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通過以下措施保證市登記平臺和登記數據安全:

  (一)確保市登記平臺通過國家資訊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

  (二)基於市級政務雲統一安全管理機制確保市登記平臺安全,實時監測市登記平臺運作狀態,保障各項運作指標正常。

  (三)基於市大數據平臺密碼服務對登記資訊進行加密傳輸。建立健全數據訪問控制機制,對用戶訪問、操作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定期開展登記數據安全自查,並對數據進行容災備份。

  (四)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數據安全事故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數據管理部門應會同網信、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跨部門的協同監管。登記工作産生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解決。

  第二十二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對登記機構的服務效率、登記規範度、登記品質和數據安全保障水準開展評價。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數據管理部門採取約談、現場指導或取消登記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私自洩露登記資訊或利用登記資訊不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後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

  (一)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記結果不當獲利。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本市對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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