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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4. [實施日期] 2026-01-01
  5. [成文日期] 2025-11-0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發〔2025〕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關於發佈《〈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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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發〔2025〕12號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推進京津冀社會保障卡一卡通規定》《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規範本市社會保障卡的管理和服務,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現將《〈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予以公佈,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2025年11月5日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的發行、使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準,根據《北京市推進京津冀社會保障卡一卡通規定》《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可申領社會保障卡。

  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但國家和本市已確定依託社會保障卡享受公共服務權益的人員,也可申領社會保障卡。

第二章 發行管理及服務

  第三條 個人或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線上或線下渠道辦理社會保障卡服務事項。

  (一)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可辦理以下業務:

  1.社會保障卡申領、啟用、臨時挂失、社會保障功能正式挂失、社會保障功能解挂(僅正式挂失後可辦理)、社會保障功能登出(不含金融賬戶登出)等;

  2.社會保障卡服務密碼修改和重置、應用狀態查詢、個人非基本資訊(個人手機號碼、職業和常住地址)變更等。

  (二)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服務網點協助提供以下服務:

  1.社會保障卡申領、啟用、臨時挂失、正式挂失、解挂、補領、換領、登出等;

  2.社會保障卡服務密碼修改和重置、應用狀態查詢、個人資訊變更等;

  3.交通賬戶充值、退資,公園年票購買等依託社會保障卡整合的公共服務;

  4.金融功能激活、挂失、解挂、賬戶密碼修改和重置、登出等金融服務;

  5.具備條件的網點提供即時制卡服務,可現場制卡並領取。

  (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北京人社微信公眾號、京通等線上渠道,提供社會保障卡申領、啟用、臨時挂失、補領、換領、服務密碼修改和重置、應用狀態查詢、個人非基本資訊(包括個人手機號碼、職業和常住地址)變更等線上服務。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指導監督線上和線下渠道嚴格規範制卡申請資訊採集,通過政府各相關係統間數據共用,核驗申請人真實身份、參保情況、基礎資訊、生存狀態、發卡狀態、優惠優待資格等,確保人員資訊準確、生存狀態正常,符合“一人一卡”等申領資格要求。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督促合作銀行在開立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時,嚴格核查比對申請人員身份資訊的準確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合作銀行比對資訊無誤後方可為申請人開立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

  合作銀行應統籌做好社會保障卡金融領域優服務和防風險工作,強化業務培訓,健全賬戶分類分級管理,加強可疑交易監測,避免社會保障卡被利用轉移涉詐涉賭等違法資金。

  第五條 申請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時,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及個人照片、職業、手機號碼、常住地址等資訊,並確定合作銀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通過線上服務渠道辦理集體申領的,由用人單位組織完成個人制卡資訊確認後集中提交辦理;對於無法集中辦理的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通知個人按照個人申領流程辦理。

  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

  用人單位、相關人員管理單位申領社會保障卡人員較多時,應當做好社會保障卡申領的組織工作。用人單位、相關人員管理單位已選定的合作銀行應當做好服務。

  第七條 社會保障卡製作完成後,合作銀行應當及時通知個人或者用人單位領取。

  (一)個人申領的,可到所選合作銀行服務網點領取或通過郵寄方式領取。

  (二)用人單位集中申領的,可攜帶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單位授權委託書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時需提供)以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到所選合作銀行服務網點代為領取,或與所選合作銀行服務網點協商提供到府送卡服務。用人單位代為領取社會保障卡後,應及時發至單位職工。用人單位未發放至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應於30個自然日內退回發卡合作銀行。

  第八條 個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後,可通過線上服務渠道啟用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原件到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或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啟用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

  第九條 持卡人選擇激活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原件到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櫃面辦理。

  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不能單獨激活,激活金融功能時將一併啟用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

  第十條 個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後,可持卡到全市合作銀行服務網點、市政交通一卡通自營網點或者通過北京一卡通APP充值後使用交通出行(即自費乘坐公交、地鐵等,下同)功能。社會保障卡交通出行功能的使用範圍、時限及規則等,與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個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後,符合條件的持卡人可到全市公園年票服務網點、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購買公園游覽年票,持卡使用公園游覽(即自費購買公園游覽年票後游覽公園,下同)功能。社會保障卡公園游覽功能的使用範圍、時限及規則等,與北京市公園游覽年票(實體卡年票)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的密碼包括服務密碼和金融賬戶密碼,需分別設置,相互獨立使用。

  服務密碼為持卡人使用社會保障卡相關服務的驗證密碼。持卡人可通過線上渠道,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原件到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或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辦理服務密碼修改或重置。

  金融賬戶密碼的使用、修改和重置按照發卡合作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遺失後,持卡人可通過線上、線下或撥打服務電話96066辦理臨時挂失,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或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辦理正式挂失。

  臨時挂失後,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即時暫停,社會保障功能臨時挂失的有效期為15個自然日。持卡人在臨時挂失有效期內未辦理正式挂失的,有效期屆滿後社會保障卡原有社會保障功能自動恢復。因未及時挂失造成的風險由持卡人個人承擔。

  持卡人在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僅可辦理社會保障功能正式挂失,如需一併辦理金融功能正式挂失,應到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辦理。

  第十四條 持卡人正式挂失後找回原卡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原件到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或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解挂手續。解挂後,社會保障卡原有社會保障功能即時恢復。

  已辦理補領業務的,舊卡不再辦理解挂業務。

  第十五條 持卡人正式挂失後無法找回原卡的,可通過線上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補領業務。若通過社會保障卡領取相關補貼、津貼等資金,領取新卡後,持卡人需儘快通過原業務辦理渠道做銀行卡號變更,確保補貼、津貼等資金順利發放。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應通過線上或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申請換領社會保障卡:

  (一)社會保障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的;

  (二)社會保障卡晶片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

  (三)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個人基本資訊依法變更的。

  持卡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舊卡原件到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換領新卡。領取新卡時,舊卡交通出行功能的剩餘金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銀行金融賬戶。若舊卡已開通公園游覽功能,可現場將對應功能轉移至新卡。舊卡原有功能自持卡人啟用新卡時失效。舊卡由發卡合作銀行現場收回,統一銷毀。

  持卡人因根據實際需要變更合作銀行的,發卡合作銀行應當予以配合。持卡人更換合作銀行後,原則上6個月內不允許再次變更合作銀行。

  若通過舊卡領取相關補貼、津貼等資金,換領新卡後,需儘快到原業務辦理渠道做銀行卡號變更,確保補貼、津貼等資金順利發放。

  第十七條 持卡人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變更本人個人手機號碼(不含金融賬戶預留手機號碼)、職業、常住地址等非基本資訊。因個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基本資訊變更的,應在人社、醫保等部門經辦機構變更個人基本資訊成功後,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舊卡原件到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辦理換領。

  第十八條 個人可通過線上服務渠道、撥打96066或合作銀行服務電話等方式查詢辦卡進度、應用狀態等相關資訊,並提出使用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持卡人也可持社會保障卡原件或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或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查詢社會保障卡應用狀態。

  第十九條 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終止社會保障業務的,持卡人或者代理人應在人社、醫保等相關業務辦結後,到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登出手續,或到發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一併辦理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登出、金融功能登出和交通出行功能退資等手續。

  鼓勵合作銀行在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登出6個月後,通過暫停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非櫃面業務等方式,督促持卡人或其親屬辦理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登出。

  第二十條 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挂失、解挂、登出、代辦以及預留手機號碼修改的程式和時限等規則,按照發卡合作銀行的規定執行。若涉及相關補貼、津貼等資金髮放,需儘快到原業務辦理渠道變更銀行卡號,確保補貼、津貼等資金順利發放。

  第二十一條 對於尚未發放的社會保障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督促合作銀行及時回收,統一銷毀:

  (一)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超過6個月未發放到個人的,由合作銀行統一回收;

  (二)通過與相關業務系統對比確認的已死亡人員卡,合作銀行應在收到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提醒後終止發放,並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個人或用人單位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的,發卡合作銀行應儘快完成製作,製作時間不超過30個自然日。

  個人通過線上或發卡合作銀行非即時制卡網點申請補領、換領社會保障卡的,自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製作。

  個人到本人選擇的合作銀行即時制卡網點申領、補領或換領社會保障卡的,可現場完成制卡。

  社會保障卡製作時間不包括郵寄在途時間。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的申領、補換,免收工本費和用戶發卡快遞費。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社會保障卡啟用、臨時挂失、服務密碼修改、應用狀態查詢業務。

  代理人代為辦理時,應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及被代理人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鼓勵合作銀行服務網點主動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社會保障卡業務的到府服務。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區、街兩級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指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原社保所)中,可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的窗口。

  (二)合作銀行服務網點,指本市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營業網點中,可辦理社會保障卡及其相關業務的窗口。

  (三)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指社會保障卡在人社領域具備的身份憑證、資訊查詢、待遇領取等功能和就醫結算功能;社會保障卡公共服務功能,指除社會保障功能外,依託社會保障卡提供的交通出行、公園游覽等功能。

  (四)本細則內所稱社會保障卡,如無特指,均為北京市發行的具備公共服務和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施行後,個人或者用人單位申領、補領、換領的社會保障卡除具備社會保障功能以外,還具備公共服務和金融功能。

  本細則施行後,之前制發的第一、二代社會保障卡仍可繼續使用。持有本細則施行前制發的第一、二代社會保障卡的持卡人,如需更換為具備公共服務和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會保障卡,應在本細則施行後,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持卡人領取新卡後,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之規定激活或開通所需功能。申領第三代社會保障卡後,原第一、二代社會保障卡不回收,其原有社會保障功能自持卡人啟用新卡時失效,原有金融功能可自行選擇是否登出。

  第二十八條 依託社會保障卡開通交通出行、公園游覽等公共服務功能的相關政策,由市交通委、市園林綠化局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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