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5〕17號
各有關單位:
為吸引外籍優秀科學技術人員來京開展基礎研究工作,進一步規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外籍學者“匯智”項目管理,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外籍學者“匯智”項目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外籍學者“匯智”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外籍學者“匯智”項目(以下簡稱外籍學者“匯智”項目)管理,吸引外籍優秀科學技術人員來京開展基礎研究工作,依據《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政府令〔2024〕3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籍學者“匯智”項目旨在支援具有外國國籍的優秀科學技術人員在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範圍內自主選題,在京開展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工作,促進外籍科學技術人員與中國科學技術人員之間開展穩定的學術合作與交流。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研究制定外籍學者“匯智”項目管理辦法,並對外籍學者“匯智”項目工作進行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等。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會同自然科學基金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開展外籍學者“匯智”項目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外籍學者“匯智”項目採用推薦制,按照依託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審定等程式進行。
第五條 外籍學者“匯智”項目單項資助強度不超過20萬元,實施周期為1年到2年。
第六條 外籍學者“匯智”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京財科文〔2023〕2110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推薦與立項
第七條 外籍學者“匯智”項目的推薦工作由依託單位組織。
第八條 外籍學者“匯智”項目被推薦人基本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保證項目實施期間每年在依託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9個月以上;
(二)與依託單位的工作合同或協議的持續時間應當覆蓋項目實施周期;
(三)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研究能力;
(四)畢業於全球排名前500名高校或國內外著名科研機構(以申請通知發佈之日的排名為準)。高校排名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世界大學排名、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為參考,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國內外著名科研機構以美國科技資訊所基本科學指標數據庫、英國《自然》雜誌等科研機構排名榜單發佈的前500名為參考,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五)未作為負責人承擔過外籍學者“匯智”項目;
(六)確保被推薦人在中國工作期間遵守自然科學基金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 外籍學者“匯智”項目被推薦人在同一年度內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課題)數量不超過1項。同一年度指項目申請截止日期在同一年度內。
第十條 鼓勵外籍學者“匯智”項目被推薦人開展跨學科、跨領域合作與交叉研究。對於依託在京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交叉研究平臺和科教基礎設施開展科研合作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資助。
第十一條 依託單位應當將相關推薦人選名單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按要求將推薦意見和申請書報送基金辦。
第十二條 基金辦根據依託單位推薦意見、申請書內容和學科領域相近等進行分組,依據項目申請的學科代碼等選擇專家進行評審。每組評審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5名,以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資助項目名單。建議資助項目得票數應當不低於評審專家的半數。
第十三條 基金辦應當將建議資助項目名單産生的工作情況,向基金委進行説明。基金委對建議資助項目名單和工作程式合規性進行審議,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
基金辦應當組織依託單位將擬資助項目名單在依託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基金辦應當將資助決定告知依託單位、被推薦人。對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 被推薦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託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辦提出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第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被推薦人填寫項目任務書:
(一)被推薦人應當按照資助通知的要求填寫項目任務書並提交依託單位審核;
(二)依託單位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任務書審核並提交基金辦核準。
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項目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十七條 被推薦人簽訂項目任務書後成為項目負責人。
項目任務書將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和驗收的依據。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條 基金辦負責組織資助項目驗收工作,依託單位應當協助基金辦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基金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約束自身行為,遵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照規定申請回避,不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資訊,不干預評審工作,不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基金辦應當督促其改正,並可視情況採取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的管理措施:
(一)不按本辦法要求履行推薦職責的;
(二)出現不公正推薦情形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推薦有關的資訊的;
(四)利用推薦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項目年度管理報告或者驗收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 依託單位、評審專家、被推薦人、項目負責人與參與人應當遵守科技倫理規範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踐行科研誠信要求。
第二十四條 基金辦應當結合依託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專家評審的情況、項目負責人實施項目的情況,建立依託單位、專家和項目負責人的信譽檔案。
對因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或被列入相關社會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託單位、專家和項目負責人,依法依規實施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