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完善我市用地預審和規劃許可辦理程式,提高政府服務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本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規劃許可變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我市尚未通過規劃核驗的房屋建築、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臨時)(以下簡稱用地預審和規劃許可)的變更工作。
用地預審和規劃許可的變更,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規劃綜合實施方案)、軌道交通線路一體化規劃方案、重大城鄉基礎設施項目擴大初步設計方案要求。歷史遺留重點工程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變更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變更。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變更,按照自然資源部印發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房屋建築、市政交通場站工程選址意見書的變更。
在符合詳細規劃中用地性質、容積率或地上建築規模(上限)、建築控制高度(上限)、綠地率(下限)等要求的前提下,擬變更選址意見書的建設主體、有關指標、其他要求、對用地範圍進行局部微調,建設單位應先變更該規劃許可所依據的前期研究決策成果,再申請變更規劃許可。不符合詳細規劃要求,不予變更。
(三)道路交通、軌道交通工程選址意見書的變更。
建設單位擬進行以下內容的變更,應先變更該規劃許可所依據的前期研究決策成果,再申請變更規劃許可。
1.對道路等級、設計標準、設計範圍、橫斷面設計、節點處理形式等控制指標進行重大調整;對軌道線路起終點、線路走向、途徑區域、線路長度、車站數量、車輛基地選址及規模、敷設方式等控制指標進行重大調整。
2.道路、軌道擬變更內容涉及三區三線等規劃剛性管控邊界,或因利害關係人利益需要進行公眾參與。
在符合前期研究決策成果的前提下,變更建設主體或對設計範圍、節點處理形式等進行局部調整,應由建設單位開展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論證並出具相關説明後,申請規劃許可的變更。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的變更
(一)房屋建築、市政交通場站工程。
在符合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對設計方案進行調整、或因施工圖深化需對尚未實施的原許可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可以申請變更規劃許可。
1.符合用地性質的前提下,變更單體建築使用功能。
2.符合容積率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單體建築規模。
3.符合地塊控制高度的前提下,變更單體建築高度。
4.變更許可正本或附件中填寫的有關內容。
5.變更總平面圖有關內容:建築位置、外框尺寸、建築佈局。建築與周邊紅線或現狀建築之間的間距、室外地坪標高;場地出入口位置或數量、場地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位置、地下車庫或人防出入口位置;用地內綠地或停車場位置或範圍;指標表中的有關內容等。變更建築平立剖面圖有關內容。
因設計、施工等誤差造成實際建設情況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結果不完全一致,但未超出規劃(土地)核驗相關技術規定允許的誤差範圍,無需申請變更。
不符合經批准的詳細規劃中用地性質、容積率或地上建築規模(上限)、建築控制高度(上限)、綠地率(下限)等要求,不予變更。
(二)市政管線工程。
對設計方案進行調整,或因施工圖深化需對尚未實施的原許可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可以申請變更規劃許可。市政管線及附屬設施受現狀條件影響無法實施,導致管線的起止點、局部平面位置或高程、管中與道路紅線或道路中線的距離、需增加支線、管徑、等級、附屬設施(不涉及建築面積)的形狀及位置進行優化調整,可以申請變更規劃許可。
(三)道路交通工程。
涉及以下內容變更,建設單位應先變更該規劃許可所依據的前期研究決策成果,再申請變更規劃許可。
1.對道路等級、設計標準、設計範圍、橫縱斷面設計、節點處理形式、橋梁結構設計、隧道結構設計、路面結構設計等控制指標進行調整。
2.對道路附屬設施規模、位置、功能進行重大調整。在符合前期研究決策成果的前提下,因施工圖深化對道路節點處理形式、路面結構設計等其他內容的局部變更,應由建設單位開展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論證,履行內部管理程式並出具相關説明後,可以申請變更規劃許可。
(四)軌道交通工程。
涉及以下內容變更,建設單位應先變更該規劃許可所依據的前期研究決策成果,再申請變更規劃許可。
1.對線路技術標準、運營組織設置,線路走向、長度、起終點、敷設形式的局部調整。
2.對車站、區間及附屬設施建設規模、位置,車輛基地功能及平面、豎向佈置重大調整。
3.擬變更內容涉及利害關係人利益,需要重新公示或進行公眾參與。
在符合前期研究決策成果的前提下,因施工圖深化對建築規模、位置、內部房間佈局等內容進行局部調整,應由建設單位開展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論證,履行內部管理程式並出具相關説明後申請許可的變更。
(五)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參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變更工作的要求執行。
四、可以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一)因法院生傚法律文書或立項文件重新確認建設主體等情況,需要變更用地預審和規劃許可建設主體,可以申請許可的變更。
(二)因設計單位筆誤、標注錯誤等原因,導致用地預審和規劃許可內容需要更正,或擬對原許可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可以申請許可的變更。
五、許可變更的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線上平臺(北京市投資項目審批線上監管平臺tzxm.beijing.gov.cn)或市區政務服務窗口進行申請,選擇原類型的規劃許可中“變更”辦理項。
六、許可變更的受理辦理時限、公示和決定
(一)受理及辦理時限。
規劃許可變更的受理時限為1個工作日。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含制證時限1個工作日);做出許可決定前需要進行公示或公眾參與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但總辦理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二)公示。
擬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圖(總平面圖),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做出決定前,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
(三)決定。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對原許可進行變更,核發“行政許可決定書(變更)”,載明擬變更的內容。“行政許可決定書(變更)”與原規劃許可共同使用,有效期同原規劃許可。不同意對原許可進行變更,核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變更)”。
七、許可變更結果的公開
許可變更決定結果在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網站主動公開,公眾可在原規劃許可信息公開的備註欄內查詢。
八、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關於辦理經法院裁決、裁定確定使用權變更規劃許可“兩證”的掌握標準和程式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市規發〔2005〕386號)同步廢止。此前其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