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5〕20號
各相關單位:
為鼓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支援基礎研究發展,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制定了《北京市企業出資基礎研究合同登記操作指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落實。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企業出資基礎研究合同登記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支援基礎研究發展,根據《關於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2號)(以下簡稱《公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 本操作指引適用於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的活動。本操作指引所指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基礎研究定義,參照《公告》規定執行。
其中,出資方應為企業,接收方應為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且出資方與接受方中一方或雙方應在本市登記註冊。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出資方和接收方可按規定享受以下政策:
1.加計扣除。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並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2.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基礎研究出資合同的登記,進行合同資訊確認與審核,將經確認符合稅收政策規定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研究出資方、接收方等實施主體清單及金額交換至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
對於企業向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出資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直接交換至市稅務局。
第五條 企業出資基礎研究應採用書面形式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並確保訂立的協議或合同合法合規、權責清晰,符合《公告》要求。協議或合同應明確出資方與接收方等合同主體資訊、出資金額、基礎研究類型、擬解決的基礎研究問題、成果産出形式、出資用途(註明用於基礎研究,下同)等內容。本操作指引附件《基礎研究出資合同(參考模板)》可作為示範文本供參考使用。企業未採用示範文本的,如協議或合同中未包含前款內容,應提交雙方簽署確認的補充説明或補充協議。
出資方和接收方均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包括基礎研究出資協議或合同、相關票據等。
第六條 出資方在本市註冊的,由出資方提出登記申請;出資方未在本市註冊,接收方在本市註冊的,由接收方提出登記申請。
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發佈的基礎研究合同登記通知開展登記申請工作,並如實填報申請資訊,提交協議或合同、出資票據等相關材料。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通過初步審查、專家評審等流程,完成合同的審核登記工作。
第七條 企業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基礎研究合同登記成功的,納統時企業、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據實填報基礎研究投入相關數據。
第八條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做好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的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用於基礎研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九條 對虛構、偽造基礎研究合同騙取加計扣除、減免稅等優惠政策的合同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並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條 本操作指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操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2025年1月1日至印發之日期間簽訂的協議或合同參照本操作指引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