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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北京市總工會
  4. [實施日期] 2025-07-01
  5. [成文日期] 2025-07-23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工發〔2025〕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8-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36期(總第912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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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工發〔2025〕8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交通委(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各區(地區)稅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各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傷害保障政策體系,更好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現就本市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關於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24號)、擴大本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以下簡稱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範圍,分步驟、漸進式推進本市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擴圍工作。

  2025年7月1日起,將原外賣行業、即時配送行業合併為新的即時配送行業,在已先行試點平臺企業的基礎上,將滴滴出行、順豐同城、滴滴貨運和滿幫省省等平臺企業納入本市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範圍,並將出行行業具有本市網約車運營資質的其他平臺企業(以下簡稱本市擴圍平臺企業)同步納入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範圍。2026年及以後,按照國家統一安排,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將符合參加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條件的其他平臺企業納入本市試點範圍。

  相關平臺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實名制形式為在本平臺註冊並在本市接單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實現每單必保、每人必保。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的統一管理,並會同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金融監管局負責本市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北京市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職業傷害保障費徵收管理工作。北京金融監管局負責推動和指導商業保險機構的職業傷害保障事務辦理工作,支援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職業傷害保障相銜接的商業保險産品。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等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共同做好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相關工作。

  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本市平臺企業的監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協調監督。本市工會組織依法維護新就業形態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平臺企業職業傷害保障工作實行監督。

  三、市社保中心、市工傷中心按職責分別負責本市職業傷害保障相關事務。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傷害保障工作。

  區級稅務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職業傷害保障費徵收工作。

  四、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落實資訊系統改造對接要求,按日準確歸集並向全國資訊平臺如實全量報送接單人員基礎資訊和接單匯總資訊等,其中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通過本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資訊交互平臺將相關資訊報送至全國資訊平臺。平臺企業應確保報送的資訊及時、準確、規範、完整,報送的單量數據不允許修改。

  平臺企業應當按月足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申報數據應當與全國資訊平臺一致。

  市社保中心按規定為平臺企業以及新就業形態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按月將平臺企業參保資訊、歸集後的總單量及繳費標準傳遞給稅務部門,並將稅務部門回傳的資訊匯總後同步歸集至全國資訊平臺。

  五、職業傷害保障費標準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試點期間,本市執行國家確定的行業繳費基準額,具體為:出行行業按每單0.01元執行;即時配送行業按每單0.07元、0.25元執行;同城貨運作業按每單0.18元執行。國家對繳費基準額進行調整時,本市將按規定執行。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適時對本市相關行業繳費基準額具體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六、對平臺企業的繳費標準實行浮動管理,每年浮動調整一次,調整執行的時間為調整年度的1月1日起。市社保中心負責本市平臺企業繳費標準的核定工作,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平臺企業支繳率為基礎,結合職業傷害保障費使用、職業傷害發生率等情況,確定當年的浮動檔次及對應的繳費標準。

  浮動檔次在繳費基準額的基礎上設定,以10%為一檔進行浮動,上下浮動不超過50%。原則上,支繳率低於50%(含)的,按繳費基準額的50%執行;支繳率超過50%的,每提升10%(不足10%的按10%計算),浮動檔次提高一檔,最高按繳費基準額的150%執行。

  七、平臺企業的支繳率是指計算周期內該平臺企業發生的職業傷害保障支出,佔以繳費基準額計算的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的百分比。

  計算周期為上上年10月至上年9月。平臺企業在計算周期內參保不滿一年的,當年繳費標準不浮動。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産生的職業傷害保障支出不納入支繳率核算範圍:

  (一)新就業形態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新就業形態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在平臺就業期間舊傷復發的。

  八、即時配送行業平臺企業繳費標準按以下規則確定:

  原則上,當平臺企業上年度執行0.07元的繳費基準額且支繳率高於150%時,當年應執行0.25元的繳費基準額,以0.25元的繳費基準額重新計算支繳率並確定浮動檔次;當上年度執行0.25元的繳費基準額且支繳率低於50%時,當年應執行0.07元的繳費基準額,以0.07元的繳費基準額重新計算支繳率並確定浮動檔次。

  新參加試點的即時配送行業平臺企業,其繳費基準額在首次浮動調整前按照每單0.07元執行。

  九、平臺企業應在新就業形態人員應用客戶端中設置“一鍵報案”功能,並對新就業形態人員使用“一鍵報案”進行規範化培訓。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平臺企業按規定報送事故報案資訊進行備案。

  十、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人員等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傷害發生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提交相關材料,並配合做好調查等工作。本市參保的新就業形態人員跨本市與外省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時,傷害發生地不在本市的,由接單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為收到的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不屬於本區管轄的,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管轄。

  十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次按規定進行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十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簡捷方便的原則,按規定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並送達平臺企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等權利相關人。

  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的時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職業傷害確認程式。職業傷害確認時限中止、恢復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及時告知權利相關人。

  十三、職業傷害確認結論作出後,相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做好後續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指引和銜接,主動對接平臺企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等人員。

  十四、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包含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業形態人員被確認為職業傷害的,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十五、職業傷害人員治療職業傷害應當在本市工傷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轉入工傷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治療職業傷害按照本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六、職業傷害人員經治療傷情穩定,具有康復價值的,可以向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職業傷害康復申請,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在本市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職業傷害康復期限、康復服務項目、康復服務規範、康復費用的結算等按照本市工傷康復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七、職業傷害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到本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具體按照本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八、市工傷中心每年根據規定的計發標準對相關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待遇標準進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後待遇水準低於原待遇水準的,繼續按原待遇水準計發。

  十九、市工傷中心統籌組織實施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受理及各環節業務辦理工作。落實國家相關工作要求,圍繞“提速辦、提質辦”豐富服務內涵,健全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各環節業務“一門受理、聯動辦理”集約式工作機制,探索“全程跟蹤、主動服務”服務模式,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強化落實,持續提高經辦服務效率,不斷提升新就業形態人員服務體驗。

  二十、試點期間,可由市工傷中心會同市社保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具備合法保險業務經營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本市管轄的職業傷害保障相關事務和工作。要以服務品質和服務能力為導向,優先考慮試點平臺企業及新就業形態人員實際,擇優選擇具有良好商業信譽、健全的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務體系,能夠較好滿足經辦服務要求的商業保險機構。要加強與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商業保險機構的工作協同和資訊共用,全面推進商業保險機構委託辦理標準化、規範化。

  委託辦理服務費按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的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委託辦理服務費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原則,探索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標準,並在委託服務協議中具體約定。

  委託服務協議應明確服務內容、期限、費用、工作標準、內控管理、績效考核、資金結算、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

  二十一、市工傷中心具體負責委託辦理事務的統一管理和監督考核,應當加強委託辦理服務事項的履約管理,及時掌握委託辦理服務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商業保險機構嚴格履行協議、做好受託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委託辦理事務的管理監督。

  二十二、委託辦理機構應當積極配置服務力量、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率、提高服務品質,依法依規辦理職業傷害保障事務,按照協議約定協助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委託辦理機構應當加強人員管理和業務培訓,遵守數據和資訊安全有關要求,強化內部管理和績效考核,積極防範風險,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二十三、平臺企業應當在本市有相應的服務機構或者服務能力(以下統稱平臺服務機構),按國家規定協助辦理職業傷害保障有關事項和服務等。平臺企業應當加強對平臺服務機構的管理,落實規定的責任。

  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當將在本市的平臺服務機構名單、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以及服務區域等資訊報告市社保中心和北京市稅務局;有變更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

  平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市社保中心登記備案,積極配合做好職業傷害保障服務工作,接受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四、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安全生産、職業傷害預防、職業傷害人員及時救治及治療職業傷害期內生活保障等相關責任。

  鼓勵平臺企業結合實際優化商業保險保障模式,滿足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人員等的多樣化風險保障需求。

  二十五、平臺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的,依照社會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因平臺企業責任漏報、瞞報有關資訊造成參保個人無法享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的,由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待遇。

  二十六、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騙取職業傷害保障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商業保險機構等騙取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主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開展監督檢查。

  二十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國家要求調整完善本市社會保險經辦系統,提升信息化建設水準,強化數據分析應用和資訊共用對接,為相關業務辦理提供技術支援,積極推動提升人社業務標準化、便捷化水準。

  建設本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資訊交互平臺,實現與全國資訊平臺的數據交互,支援本市擴圍平臺企業報送接單資訊和辦理各環節業務。

  二十八、職業傷害保障工作辦理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紙質材料應在事項辦理完畢後由相關事務辦理部門按規定及時歸檔。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嚴格業務管理,規範經辦服務,強化流程式控制制,提升信息化防控能力和智慧化監管水準,健全風險檢查、數據篩查、問題整改等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基金監管,切實維護基金安全。

  二十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按職責負責解釋。試點期間遇到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結合職責研究處理。

  三十、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2021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印發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以及《關於北京市開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22〕15號)等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總工會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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