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5〕1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中關村特色産業園建設,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修訂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色産業園建設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色産業園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方案(2024-2027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統籌發展規劃(2020年-2035年)》(中示區組發〔2020〕1號)《關於加強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色産業園建設的指導意見》(中示區組辦發〔2023〕2號)等文件精神,加強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色産業園(以下簡稱中關村特色産業園)建設,更好支撐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特色産業園是指在一定空間範圍內,持續構建科技企業全生命周期創新服務體系,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新興産業和未來産業集群的新型産業載體。中關村特色産業園應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及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北京市市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範圍內,通過新建和綜合提升等方式充分釋放産業發展空間,提升空間綜合利用水準,促進産業集群發展。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中關村特色産業園的統籌指導工作。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區域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 中關村特色産業園的申報、管理、支援、服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統籌佈局、聚焦重點、協同聯動、動態管理,市區合力打造一批高品質中關村特色産業園。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中關村特色産業園應符合以下條件:
1.空間品質:土地或空間資源應産權清晰,四至範圍明確,符合産業發展要求,能夠滿足初創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的空間需求。園區規劃建設面積或規劃佔地面積不低於10萬平方米。對全市重點支援佈局和發展的園區,或在中心城區內具有較強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的園區,規劃建設面積或規劃佔地面積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5萬平方米。
2.産業特色:符合所在中關村分園主導産業定位,重點聚焦1-2個細分優勢領域。特色産業領域企業數量佔園區企業總數或特色産業領域營收規模佔園區總營收70%以上;新建成3年內的園區及位於生態涵養區的園區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50%。
3.産出貢獻:3年以上成熟園區應為所在區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增長極;新建3年以內園區在行業內具有引領性,成為所在區培育新興産業和未來産業的重要功能載體。
4.專業服務:應與高校院所、全國重點實驗室、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等形成常態化對接合作機制,具有較強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承接能力,提供房租減免、創業孵化、基金投資等支援措施。建有垂直領域孵化載體、專業服務平臺,能夠為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
5.運營機制:應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運營主體,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健全,運營團隊應具備特色産業或相關領域的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投融資、運營管理等經驗,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管理、運營和服務工作。
6.開放合作:應主辦或承辦過論壇會議、賽事路演、展覽展示、技術交流、産學研合作等有行業影響力的品牌活動,或已與國內外科技園區、科技組織、技術轉移機構以及外資企業、外資研發中心、外籍人才等建立合作對接關係,能夠發揮平臺樞紐作用,連結全球創新資源,提升國際化發展水準。
7.公共配套:水、電、氣、網等基礎設施完善,消防、環保、安全生産等符合相關規定,共用展廳、路演廳、高品質交流空間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備。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六條 中關村特色産業園每年評定一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年度發佈中關村特色産業園申報工作通知。
2.園區運營主體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提交申報材料和相關支撐文件。
3.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審核申報材料並出具初審意見,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進行推薦。
4.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對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推薦的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進行審核和實地考察。
5.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審核和實地考察意見,提出擬評定中關村特色産業園名單,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園區,納入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體系。中關村特色産業園自納入體系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第四章 支援措施
第七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支援中關村特色産業園完善軟硬體設施配套,加強共用實驗室、中試生産線等專業服務平臺建設。支援開展存量空間改造,開發利用閒置、低效空間資源,提升園區産業承載能力。支援提升市場化、專業化運營能力,向國際化、高端化發展。支援引入重點企業、重大項目,提供技術、資本、人才、空間等各類要素資源保障。支援主動對接高校院所,承接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支援與孵化器、技術轉移機構、大學科技園、金融機構等開展“牽手”合作,促進創新鏈、産業鏈、資金鏈、人才鏈在園區融合發展。
第八條 中關村特色産業園所在中關村分園要加大對園區的支援力度,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園區內部及周邊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配套,做好中關村特色産業園周邊環境整治,推動政務服務等事項進園區,支援園區承接更多的涉企服務事項。
第九條 鼓勵央企、市屬國企、民營企業等各類主體建設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通過專業服務、基金投資、品牌輸出等方式提升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運營水準,賦予園區建設運營主體在人員聘用、薪酬績效、經營管理、投資決策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權。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條 中關村特色産業園要及時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報送園區建設發展資訊,內容包括園區重大活動、重大項目進展、企業重要成果等,每年年底提交本年度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中關村特色産業園要每年向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報送科技創新、産業發展等數據,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審核後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
第十二條 中關村特色産業園出現運營主體、場地面積、業務方向等重大事項變更時,應於15個工作日內向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中關村分園管理機構核實後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經審核不符合中關村特色産業園條件的,不再納入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體系。
第十三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每年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開展年度評價,對3年期滿的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繼續納入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體系,評價不合格的給予為期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再納入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體系,實現動態調整、優勝劣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色産業園建設管理辦法》(京科發〔2023〕9號)廢止。原已納入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體系的園區,無需重新申報,依據本辦法進行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