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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5-07-01
  5. [成文日期] 2025-09-17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發〔2025〕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9-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2025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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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發〔2025〕11號

為確保本市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按時足額繳納2025年度社會保險費,現就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7月起,本市2025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月繳費基數上限確定為35811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7162元。

  二、自2025年7月起,在市、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以及在各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可在7162元和35811元之間選擇月繳費基數。

  1.如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35811元核算,參保個人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7162.2元,月繳納失業保險費358.11元。

  2.如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7162元核算,參保個人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432.4元,月繳納失業保險費71.62元。

  三、自2025年7月起,在市、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以及在各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584.92元。

  四、因2025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調整産生的社會保險費差額,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額補繳的,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參保單位不計徵滯納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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