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發 〔2025〕 70號
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北京市旅游發展大會精神,促進北京市入境旅游高品質發展,根據入境旅游市場的新形勢,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北京市入境旅游獎勵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京文旅發〔2020〕19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入境旅游獎勵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公開發佈。《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入境旅游獎勵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京文旅發〔2020〕19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9日
北京市入境旅游獎勵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北京市旅游發展大會精神,促進北京市入境旅游高品質發展,助力北京國際交往中心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入境旅游獎勵與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與扶持資金),是指市級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獲獎主體實施獎勵。
(二)本辦法獎勵與扶持對象(申報主體)為旅行社、等級旅游景區、線上旅游平臺。
(三)獎勵與扶持資金以自然年度劃分,實行事後獎勵。
(四)申報主體應自申報年度以來未受到罰款(不含)以上行政處罰、無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等責任事故、無重大群體訪事件和重大旅游投訴。
第二條 支援旅行社組織入境外聯
(一)對申報年度入境外聯人天數排名靠前,且人天數在10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給予獎勵與扶持,單個旅行社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申報年度入境外聯人天數同比增幅(絕對數量)排名靠前,且人天數在4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給予獎勵與扶持,單個旅行社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以上(一)(二)項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獎勵。
此條與第三條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獎勵。
第三條 支援旅行社組織入境接待
對申報年度入境接待人天數排名靠前,且人天數在10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給予獎勵與扶持,單個旅行社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此條與第二條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獎勵。
第四條 支援旅行社聘用外語導游
對申報年度聘用外語導游的旅行社,每聘用1名外語導游(勞動關係滿1年),且申報年度該名導游為本旅行社在北京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數在2000人天(含)以上,獎勵最高不超過0.2萬元。
第五條 支援等級旅游景區接待入境游客
對申報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次數排名靠前,且人次數在2000人次(含)以上的等級旅游景區給予獎勵與扶持,單個等級旅游景區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六條 支援線上旅游平臺推出入境旅游産品
支援線上旅游平臺推出在北京口岸入境且在北京至少住宿1晚的旅游産品,或推出利用過境免簽政策在北京轉机的旅游産品。對申報年度此類産品銷售人天數排名靠前,且人天數在50000人天(含)以上的線上旅游平臺給予獎勵與扶持,單個線上旅游平臺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資金管理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預算批復情況,合理調整獎勵與扶持資金支援項目的數量和比例,確定支出方案。
(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公開發佈通知,明確年度獎勵與扶持資金申報要求。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本辦法和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三)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選定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材料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審核結果按照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五)同一事項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獎勵的項目,原則上不再給予獎勵。
第八條 績效管理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對獎勵與扶持資金項目實行全流程管理,制定績效目標,組織項目驗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不定期督導檢查。
第九條 監督審計
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北京市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監督。對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冒領資金的單位,將追回所撥資金,並取消申報資格。拒不配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附則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入境旅游獎勵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京文旅發〔2020〕1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