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促發〔2025〕4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規範經辦工作,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現將《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經辦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6月13日
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以下簡稱崗社補)政策的經辦工作,防範和化解運作風險,確保資金安全,根據《關於印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崗位許可權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64號)、《關於印發〈失業保險業務經辦管控規則(試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25〕34號)、《關於印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2〕308號)、《關於用人單位招用本市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人員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6〕264號)、《關於促進本市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22〕1號)、《關於小微企業招用本市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22〕32號)、《關於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京人社農工發〔2022〕40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評發〔2024〕1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崗社補的申請、審核、支付、監管等經辦工作適用於本規程。
第三條 崗社補經辦工作依託北京智慧人社一體化平臺資訊系統,同時提供線下材料受理服務,堅持系統審核與人工審核並重、內部監控與社會監督結合,建立全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級經辦機構負責崗社補的業務指導、資訊系統建設和資金監管。區級經辦機構負責崗社補的業務審核、資金髮放和管理。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合作社等用人單位可申請崗社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等19類人員可申請崗社補,具體人員身份類型、享受補貼類型、是否需要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認定等條件詳見《崗社補招用人員類型表》(附件)。
第七條 用人單位需與補貼對象依法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企業與派遣員工需簽訂兩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並按月足額發放不低於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2倍的工資。
第八條 用人單位需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線上申請,並按各區規定線下向經辦機構提交材料。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對象,履行勞動合同滿半年或一年後的次次月起90日內提出首次申請。經批准後,在享受期內用人單位可於履行勞動合同每滿半年或一年後的次次月起90日內提出再次申請。
第十條 用人單位申請崗社補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為所招用補貼對象申請的,需提交勞動合同,再次為所招用補貼對象申請的,涉及勞動合同到期的,需提交續簽的勞動合同。
(二)銀行出具的含補貼對象申請期內的工資明細表。
(三)單位財務支出憑證:補貼申請時最新月度《財務報表-利潤表》或其他能説明單位正常經營的證明材料。
(四)單位報稅憑證:補貼申請時最新月度《增值稅及附加稅申報表》或《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月(季)度申報(A表)》或其他能説明單位正常報稅的證明材料。
(五)勞務派遣企業涉及派遣員工的,需提交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以及派遣人員名單;涉及服務外包員工的,需提交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服務外包協議,以及外包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崗社補的補貼標準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 審核
第十二條 區級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的申請和紙質材料後,對單位申請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區級經辦機構對單位申請進行初審。
(一)工資審核。工資明細需為銀行出具的含補貼對象申請期內的工資明細表,補貼對象補貼期限內工資應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的1.2倍。
(二)勞動合同審核。用人單位與補貼對象簽訂勞動合同應滿1年;勞務派遣企業應與派遣員工簽訂2年及以上勞動合同。
(三)勞務派遣企業審核。勞務派遣企業應與用工單位簽訂規範的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者不在崗社補政策覆蓋範圍內。
(四)單位財務支出憑證和單位報稅憑證作為核查依據備案留存。
(五)所有複印件應標注與原件一致,加蓋單位公章並留存。
第十四條 區級經辦機構在審核中,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屬於重新招用。
(一)兩次就業用人單位(包括勞務派遣企業)的法人、董事長、總經理有一人相同的。
(二)兩次就業用人單位(包括勞務派遣企業)同屬一家單位或存在隸屬關係的。
(三)不同勞務派遣企業,兩次將同一人員派往同一家用工單位,個人實際就業用工單位和工作崗位沒有改變的。
(四)由勞務派遣企業派遣的人員,勞動合同到期後,被用工單位留用並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沒有改變的。
(五)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勞動合同到期後,由勞務派遣企業招用,重新派回原用人單位,工作崗位沒有改變的。
(六)其他屬於重新招用的情況。
第十五條 區級經辦機構對完成初審的單位進行核查。
(一)核查要求。區級經辦機構可獨立或聯合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規定開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內容。工資發放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際用工情況、經營情況、報稅情況、重新招用情況等是否屬實,是否符合崗社補享受條件。
(三)核查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電話詢訪、視頻詢訪和實地核查等方式。
(四)核查結果。核查結果需經至少兩名核查人員簽字確認(實地核查結果需被核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核查結果確認單和相關佐證材料電子版需上傳資訊系統備查。
第十六條 區級經辦機構完成初審後,初審結果合格的單位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區級經辦機構對公示及核查均合格的單位進行複審,同一筆業務的初審人員與複審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第十八條 區級經辦機構對複審合格的單位進行匯總,生成並下載列印《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審核合格匯總表》,簽字蓋章後上傳至資訊系統留存(補貼對象涉及重點項目地區的還需留存《招用重點項目地區勞動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批復匯總表》和《超期重點項目地區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批復匯總表》),並將匯總數據經資訊系統推送至支付環節。
第四章 支付
第十九條 區級經辦機構每月20日前根據崗社補申請、審核等情況,填報本區次月用款計劃,市級經辦機構匯總並經資訊系統推送至市級社保財務部門。次月資金到賬後,市級社保財務部門將資金撥付至各區社保財務部門。
第二十條 區級經辦機構匯總支付數據並生成《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待遇支付明細表(單位發放)》,經資訊系統推送至區社保財務部門,由區社保財務部門發放補貼資金至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如遇需退回補貼資金(待遇回收)的情形,區級經辦機構需告知用人單位,並將《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待遇回收明細表》經資訊系統推送至區社保財務部門,用人單位退回的資金由社保財務部門回收。
第五章 監管
第二十二條 各級經辦機構要增強風險防控意識,每年對經辦人員開展不少於2次廉政風險教育,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
第二十三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嚴格落實審核制度,規範崗位許可權管理,落實各崗位主體責任,確保審核結果符合政策規定和經辦要求。市級經辦機構應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區級經辦機構應嚴格落實日常核查工作,加強疑點數據核查,重點核查的方麵包括但不限於重新招用、非實際經營、享受大額資金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強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協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落實要情報告制度。對於查實存在騙取套取補貼情形的用人單位,記入企業信用資訊系統,暫緩受理補貼申請,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已有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