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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7-11
  6. [發文字號] 京商函字〔2025〕58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7-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印發《關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修訂)》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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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函字〔2025〕581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推動總部企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25〕8號)和《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市商務局對現有文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關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7月11日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修訂)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據《北京市推動總部企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發〔2025〕8號)和《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要求,現就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定本意見。

一、告知承諾的涵義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由市商務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事項辦理的標準、申請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市商務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直接作出同意的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也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

一般辦理方式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辦理事項與條件

(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經境外母公司授權,承擔在一定區域投資、管理、服務等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且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不低於50%,且境外母公司總資産1億美元以上(含);

2.在京註冊資本100萬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續經營一年以上。

(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更換確認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更換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1.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名稱資訊變更;

2.確認證書有效期到期。

(三)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登出

跨國公司在京設立的企業登出、被並購或遷往京外地區的,需登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三、辦理流程和方式

企業可通過首都之窗線上申請或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大廳現場申請,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也可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辦理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符合要求的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辦理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更換確認證書、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登出,符合要求的辦理時限為2個工作日。通過線上或政務服務大廳現場提交材料的,辦理時限相同。

1.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退回。

2.審查與決定。市商務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認定。

3.頒證與送達。推行電子確認證書,對經認定的制發電子版《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如必要,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紙質確認證書或申請人到北京市政務服務大廳領取紙質確認證書)。更換確認證書或確認證書登出的,原紙質確認證書收回或電子確認證書作廢。

(二)告知承諾方式

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更換確認證書、確認證書登出事項,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大廳現場提交材料的,符合要求的當場制發確認證書或辦理登出手續,對線上提交材料的,辦理時限不超過0.5個工作日。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1.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及辦理事項的《告知承諾書》。

2.作出決定。對申請人現場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並制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或辦理換證、登出手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四、申報材料

現場辦理提交紙質材料1份,線上辦理上傳掃描件。

(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

1.承擔地區總部職能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境外母公司基本情況、在華投資情況及在京註冊資本、母公司在中國投資企業的組織架構圖(標清外資佔比)、申請企業簡介、在京註冊時間及申請事項等)(紙質原件1份);

2.承擔地區總部職能的説明材料(紙質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資産情況説明材料(紙質原件1份,如為外文的,須一併提供翻譯件)。

按照一般方式辦理的提供以上申報材料,按照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還需提供《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告知承諾書》(詳見附件1)。

(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更換確認證書

1.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更換確認證書申請書(申請企業簡介、認定時間、申請事項等);

2.原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紙質確認證書(持有電子確認證書的無需提供)。

按照一般方式辦理提供以上申報材料,按照告知承諾方式辦理還需提供《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更換確認證書告知承諾書》(詳見附件2)。

(三)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登出

1.確認證書登出申請書(包括認定時間、申請事項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登出或遷址文件;

2.原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紙質確認證書(持有電子確認證書的無需提供)。

按照一般方式辦理提供以上申報材料,按照告知承諾方式辦理還需提供《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登出告知承諾書》(詳見附件3)。

五、日常監管

1.市商務局做出行政確認後3個月內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抽查檢查,製作工作記錄,補充到企業檔案中;經核查材料需要完善的,通知企業修改補充。

2.通過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市商務局書面通知企業整改。

3.對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區分情況依法處理。輕微違諾失信的,10個工作日內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一般違諾失信的,30個工作日內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嚴重違諾失信的,直接撤銷《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六、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諾行為分類

核查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諾行為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三種情形。

輕微違諾失信,是指因無故提供材料不齊全或資訊不準確等行為。一般違諾失信,是指提供材料與事實有出入或條件不符等行為。嚴重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虛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等行為。

一年內,申請人辦理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累計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申請人辦理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累計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二)懲戒措施

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

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一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三)失信修復

申請人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有關政府部門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6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違諾主體信用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七、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確認過程及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商務局進行諮詢和投訴,也可以通過12345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等途徑進行諮詢或投訴。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八、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商務局印發〈關於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修訂)〉通知》(京商總部字〔20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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