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5〕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引導全社會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投入,進一步規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的管理,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加強基礎研究的有關部署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投入,進一步規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的組織實施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政府令〔2024〕3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聯合基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合基金是指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聯合資助方共同設立,支援在商定的自然科學領域內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的科學基金。
聯合資助方一般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人民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公益基金會等。
第三條 聯合基金是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參照自然科學基金運作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條 聯合基金旨在引導和整合多方資源投入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遵循統籌佈局、需求牽引、聚焦前沿、開放合作的原則,發揮基礎研究對科技創新的源頭供給和引領作用。
第二章 聯合基金設立
第五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審定聯合基金的設立事項,對聯合基金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監督評估和績效評價。
聯合基金的設立,須由聯合資助方提出申請,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定後,共同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內容應包括:聯合基金重點支援領域、經費投入情況、合作期限、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第六條 根據聯合資助方的性質,聯合基金一般可分為市區聯合基金、行業聯合基金、其他聯合基金等。
1.市區聯合基金,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區人民政府共同設立,主要聚焦服務支撐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需求。
2.行業聯合基金,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行業代表性企業等共同設立,主要聚焦服務支撐産業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需求。
3.其他聯合基金,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公益基金會等共同設立,支援在商定的領域內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及人才培養工作。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可根據聯合基金髮展需求,調整、增設聯合基金類型並研究決定其經費管理、組織實施等相關內容。
第七條 市區聯合基金年度經費規模原則上每支不低於5000萬元,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出資比例不高於五分之一,聯合資助方對單一企業年出資額不低於200萬元。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公益基金會等出資參與行業聯合基金和其他聯合基金,其年度經費規模、出資比例以合作協議為準。
第八條 聯合資助方應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信譽,重視科技創新工作。
第九條 單一企業等社會力量作為聯合資助方年出資額達到3000萬元者,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研究批准後可予以冠名,冠名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三章 聯合基金組織實施
第十條 聯合基金一般應設立聯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聯合基金項目指南、擬資助方案、經費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的審定。
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代表、聯合資助方代表以及相關領域專家構成。管理委員會組成人選建議方案由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提出,報基金委審定。
管理委員會採用會議或通訊方式進行決策,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員出席為有效。提請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必須表決形成決議的,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以捐資形式設立的聯合基金可不設管理委員會,相關聯合基金的項目指南、擬資助方案、經費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由基金委審定。
第十一條 基金辦負責聯合基金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聯合基金可設置重點項目、培育項目等項目類型。
重點項目主要圍繞特定區域或行業當前重點發展方向中遇到的瓶頸問題和關鍵技術需求,引導科學技術人員開展攻關,原則上資助強度每項不低於100萬元。
培育項目主要圍繞領域學科前沿、新興發展方向,引導科學技術人員開展探索研究,原則上資助強度每項不超過50萬元。
項目類型可根據聯合基金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聯合資助方根據合作協議規定的重點資助領域,充分發揮自身資源稟賦與比較優勢,結合發展需求提出聯合基金年度項目指南建議,但不得為特定主體定向設題。
基金辦根據合作協議及聯合資助方的年度項目指南建議,組織專家論證形成項目指南,項目指南經管理委員會或基金委審定後發佈。
第十四條 基金辦根據《管理辦法》《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京科發〔2025〕8號),開展聯合基金項目申請評審工作,一般包括初步審查、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會議評審、管理委員會或基金委審定、擬資助項目公示、任務書籤訂、組織實施、項目交流、結題驗收等。
第十五條 聯合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京財科文〔2023〕2110號)相關規定執行,實行包乾制及負面清單管理。
第十六條 為促進聯合基金資助項目成果轉化,聯合基金參與各方應建立常態化對接機制。
獲得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成員應每季度與聯合資助方開展交流與對接。
企業等聯合資助方應積極參與資助項目交流與對接,為項目開展與實施提供必要條件,推動聯合基金資助項目産出成果的轉移轉化。
相關區級科技部門應做好聯合基金資助項目成果轉化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聯合基金資助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有關論文、專著等),須註明獲得“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聯合基金資助編號)”資助或作有關説明;英文標注內容:“Supported by Beij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ing number)”。其中,重點項目以聯合基金資助編號為第一順序標注的代表性成果應當不少於1項。與資助項目無關的成果不得標注聯合基金資助編號。未標注聯合基金資助編號或與資助項目研究內容無關的科技成果不計入項目成果。
第十八條 聯合基金資助項目形成的知識産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為促進研究成果的應用,在協商一致並經知識産權方同意,出資企業可以對相關聯合基金項目研究成果享有5年的優先使用權,具體使用方式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章 聯合基金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聯合基金經費由市財政撥款、企事業單位出資、其他組織機構出資等組成。
第二十條 聯合基金經費納入基金辦預算管理,由基金辦負責統籌管理使用。聯合資助方應按照聯合基金合作協議約定進行經費撥付。聯合資助方對經費撥付及使用情況有知情權、監督權。
第二十一條 聯合基金經費主要用於資助聯合基金項目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聯合基金年度經費如有結餘,屬於市財政經費的部分,按照北京市財政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屬於聯合資助方經費的部分,納入基金辦下一年度預算管理,繼續用於聯合基金項目資助。
聯合基金合作終止後,如有經費結餘,按聯合基金經費出資比例退回至相應聯合資助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佈之日前已簽訂且在執行期的聯合基金合作協議,可參照本辦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