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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6-03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5〕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6-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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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25〕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依據《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政府令〔2024〕3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環境條件促進類項目等。

  面上項目旨在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範圍內自主選題,開展探索性的科學研究,為培育新的學科、産業生長點奠定理論基礎。

  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旨在鼓勵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多學科交叉融合研究,解決綜合性複雜問題。

  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旨在支援已有較好國際合作基礎,在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形成研究團隊,合作開展創新研究。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旨在資助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注重培養其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聯合基金項目旨在引導科學技術人員聚焦區域性或特定産業共性技術需求,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聯合基金項目包括重點項目和培育項目等。

  環境條件促進類項目主要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類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章  組織與申請

  第四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應當每年在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上發佈申報通知和項目指南。項目指南自發佈之日至項目申報截止之日,不少於1個月。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應當由在基金辦註冊的依託單位組織。依託單位的註冊管理制度由基金辦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項目申請人一般需有工作單位且工作單位為依託單位。對於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取得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該依託單位應當依照《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面上項目申請人條件: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研究能力。

  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申請人暫停申請面上項目1年。

  第八條  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申請人條件:

  1.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45周歲;

  2.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紮實的前期工作基礎、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強的凝聚力。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圍繞學科交叉融合領域開展研究,支援聯合申報,探索實施雙負責人制。

  第九條  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申請人條件:

  1.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40周歲(女性及醫療衛生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年齡未滿43周歲);

  2.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紮實的前期工作基礎、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強的凝聚力;

  3.具有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研究項目或課題的工作經歷;

  4.具有國際合作研究經歷或曾在國(境)外連續工作、學習、進修12個月(含)以上;

  5.得到兩名推薦人的推薦,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實驗室主任、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主任、科技領軍企業負責人以及具備同等科研水準的領域專家可以作為推薦人,每名推薦人推薦的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數量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項;

  6.未曾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北京學者計劃、北京高等學校卓越青年科學家計劃及首都地區領軍人才、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或北京市其他重點人才計劃。

  第十條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人條件:

  1.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35周歲(女性及醫療衛生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年齡未滿38周歲);

  2.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研究潛力;

  3.未作為負責人承擔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未入選過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

  連續兩年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申請人暫停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1年。

  第十一條  聯合基金項目申請人條件: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研究能力。

  其中重點項目鼓勵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紮實的前期工作基礎、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強的凝聚力的項目申請人開展研究。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項目申請人申請項目(課題):

  1.負責自然科學基金在研項目(課題)的;

  2.負責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或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等在研項目(課題)的;

  在研項目(課題)指在項目申請通知發佈之日時實施期未滿的項目(課題)。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在同一年度內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課題)數量不超過1項。同一年度指項目申請截止日期在同一年度內。

  項目組成員參加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課題)合計不得超過3項。

  參加的項目(課題)指作為申請人或項目(課題)組成員申請的項目(課題)以及作為負責人或項目(課題)成員實施的在研項目(課題)。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與參與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單位應當保障參與人的時間及工作條件,督促參與人按計劃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

  國(境)外參與人可以個人身份參與項目。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五條  專家入選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庫,一般採取單位推薦、個人申請等方式。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原則上按照“三審一定”的程式進行,即初步審查、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會議評審和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審定。

  第十七條  基金辦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項目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

  2.項目申請人申請、參與申請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數量的;

  3.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方向和要求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5.依託單位、項目申請人或參與人在國家和北京市暫停申請項目處罰期內的。

  基金辦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告知項目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八條  初步審查實施容缺受理制度,對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情況實施容缺受理。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辦提出複審申請。基金辦應當自受理複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經核查屬於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維持,並通過依託單位告知項目申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撤銷原決定。

  第二十條  對已受理的項目申請,基金辦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進行分組,依據項目申請的學科代碼等,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其中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等採用會議初評方式。評審專家應當根據評審要點作出獨立判斷和評價,重點評價項目的研究價值、創新性和研究基礎等。

  面上項目通訊評審的專家不得少於3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的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案、預期科技成果和研究基礎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會議初評的專家不得少於5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必要性、與指南的契合度、組織合理性(促進學科交叉)、可行性和預期科技成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通訊評審的專家不得少於5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申請人的學術水準、團隊基礎、對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貢獻、國(境)外合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通訊評審的專家不得少於3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的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案、項目申請人的發展潛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聯合基金項目通訊評審的專家不得少於3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與指南的契合度、指南指標響應情況、可行性、預期科技成果和團隊研究基礎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對評審的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辦;基金辦應當依照《管理辦法》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基金辦匯總專家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意見,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排序並確定會議評審的項目名單及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意見和資助計劃,以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資助項目名單。建議資助項目得票數應當不低於會議評審專家的半數。

  第二十三條  基金辦應當將建議基金資助項目名單産生的工作情況,向基金委進行説明。基金委對建議基金資助項目名單和評審工作程式合規性進行審議,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

  第二十四條  基金辦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評審結果等資訊。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個人和組織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方式向基金辦提出異議申請。基金辦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將處理建議提交基金委審定,並依法依規進行反饋。

  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查認為不宜公開的評審結果等資訊,不予公示。

  第二十五條  基金辦應當在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助決定告知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對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託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辦提出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向基金委提出處理建議。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基金委應當做出處理決定。原決定符合評審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告知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原決定不符合評審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組織評審,並將評審結果書面告知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項目申請人或參與人的近親屬,或者與項目申請人、參與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回避。

  項目申請人和參與人不得作為其正在申請的項目類型的評審專家。

  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辦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辦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八條  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依法承擔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資訊。

第四章  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九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項目申請人填寫項目任務書:

  1.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資助通知的要求填寫項目任務書並提交依託單位審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辦確定的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研究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2.依託單位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務書審核並提交基金辦核準。

  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項目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基金辦、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將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資助期內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基金辦。

  基金辦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依託單位應當每年撰寫項目年度管理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基金辦。

  項目年度管理報告應當包括本單位承擔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的情況、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對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實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中期檢查;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原則上只開展一次中期檢查。

  第三十三條  資助項目産生的科技成果(論文、著作等)應當標注“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英文:Supported by Beij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資助編號。其中,重點類項目以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編號為第一順序標注的代表性成果應當不少於1項。與資助項目無關的成果不得標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編號。

  未標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編號或與資助項目研究內容無關的科技成果不計入項目成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變更情形的,依託單位應及時向基金辦提交書面申請,實施周期結束後將不予受理。

  重大變更事項包括項目(課題)負責人、依託單位、研究目標、實施周期等。

  第三十五條  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和依託單位。

  確需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的書面申請,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並根據論證意見作出處理決定。變更後的項目(課題)負責人應當來自資助項目(課題)依託單位的項目組主要成員。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確需變更依託單位或合作單位的,經項目依託單位與擬變更單位協商一致,由項目依託單位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並根據論證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同意變更的項目,其後續經費撥入變更後的依託單位或合作單位。協商不一致的,由基金辦依據資助項目實際實施情況並結合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意見,做出資助項目繼續實施或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中,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研究方向或主要研究目標,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報基金辦批准。基金辦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核查並經專家論證會論證後作出處理決定。實施期滿前1個月不再受理。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並報依託單位備案。

  第三十七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辦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延期申請最遲在資助項目期滿前1個月提交。基金辦應當自收到書面延期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項目負責人在已經完成項目研究目標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提前驗收,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三十八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項目終止情形的,結餘經費應當在基金辦審查結論下達後1個月內由項目依託單位負責退回基金辦。

  第三十九條  基金辦負責組織資助項目驗收工作,依託單位應當協助基金辦開展相關工作。在資助項目期滿前2個月內,基金辦應當會同依託單位開展資助項目的驗收準備工作。

  第四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在資助項目期滿之日起1個月內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進行審查,並提交基金辦。驗收材料包括:

  1.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工作總結報告;

  2.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報告;

  3.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決算表;

  4.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標注有“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和資助編號的專著和論文,專利及能夠表現實物成果特徵的圖片、多媒體資料等;

  5.其他補充説明材料。

  第四十一條  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驗收時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並匯交科學數據、知識産權資訊等。

  第四十二條  基金辦、依託單位應當依據《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5號),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檔案。

  第四十三條  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聯合基金重點項目以會議形式開展驗收。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聯合基金培育項目以通訊形式開展驗收。

  項目驗收時開展分級評價,出具“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結論。

  第四十四條  會議驗收應當設立專家組,由5名(含)以上單數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

  通訊驗收由3名(含)以上單數相關領域專家負責。

  項目依託單位的專家及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資助項目驗收的專家,應當回避。

  驗收專家對資助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評定的各種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會議驗收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基金辦將資助項目驗收材料提供給驗收專家;

  2.項目負責人介紹資助項目執行情況等;

  3.驗收專家針對資助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質詢;

  4.驗收專家組依據資助項目完成情況給出驗收意見,並填寫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驗收意見。

  第四十六條  通訊驗收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基金辦將項目驗收材料提供給驗收專家;

  2.驗收專家在審閱驗收材料後,填寫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驗收意見。

  第四十七條  基金辦自收到資助項目驗收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驗收結論並反饋給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八條  探索對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長期穩定支援,當年驗收評為優秀的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可申請滾動支援,支援強度原則上為原項目資助強度的2倍,支援項目數量不超過當年驗收項目數的10%。已滾動支援的項目負責人不再參加滾動支援。

  基金辦應對項目成果開展追蹤管理,對具有原創性或較大應用前景的項目成果,基金辦可推薦其與其他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進行對接。

  第四十九條  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基金辦可對項目作出結題的決定。

  對於不屬於前款規定且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依託單位應當退回其結餘經費。

第五章  誠信與監督

  第五十條  基金辦工作人員應嚴格約束自身行為,認真遵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依託單位、評審專家及項目申請人、負責人與參與人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遵循國家科技倫理規範,遵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基金辦應當結合專家的評審工作情況、依託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情況,建立評審專家、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譽檔案。

  對因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或被列入相關社會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評審專家、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依法依規實施懲戒。

  第五十三條  基金辦應當規範項目的科技倫理審查工作,強化科技倫理風險防控,促進負責任創新。科技倫理審查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關於設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通知》(京科發〔2015〕33號)、《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京科發〔2019〕10號)和《北京市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京科發〔202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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