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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1-20
  6. [發文字號] 京文執發〔2025〕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0期(總第896期)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關於發佈施行《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涉企行政執法活動回訪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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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執發〔2025〕10號

總隊各有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涉企行政執法活動回訪工作制度(試行)》已經總隊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2025年1月13日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涉企行政執法活動回訪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涉企行政執法活動,激勵執法人員認真履職,提高執法服務品質,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總隊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以下簡稱總隊)執法人員開展涉企執法檢查、調查詢問、送達執法文書等外部執法行為的回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回訪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否明確行政檢查主體;

(二)是否公佈行政檢查事項;

(三)是否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四)是否嚴格依照標準、程式實施檢查;

(五)是否“走過場”、運動式檢查;

(六)是否逐利檢查、任性檢查;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規範執法行為;

(八)是否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等。

第四條 總隊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回訪工作:

(一)電話回訪;

(二)郵件回訪;

(三)面對面回訪;

(四)接收社會反饋;

(五)委託第三方社會評估;

(六)其他方式。

第五條 法制監督處(研究室)(以下簡稱法制處)牽頭負責涉企行政執法活動回訪工作,紀檢辦公室、各支隊、宣傳和執法保障中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條 法制處每季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對各支隊涉企執法對象進行電話回訪和郵件回訪。回訪對象由法制處通過隨機抽取産生。

各支隊在開展涉企執法活動時,應準確記錄相對人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為開展回訪活動提供必要支撐保障。

第七條 法制處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對各支隊涉企執法對象進行面對面回訪。回訪對象由法制處通過隨機抽取産生。面對面回訪可以在相對人營業場所進行,也可以採用集中座談等形式在總隊開展,各支隊應配合做好溝通聯絡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總隊設立全市統一的涉企執法活動反饋電話、電子信箱等接收反饋途徑,並向社會公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反饋人)可以通過前款規定的反饋途徑,以來函、來電、來訪、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反饋。

宣傳和執法保障中心負責社會反饋的接收工作。涉及執法規範化的,轉交法制處處理,涉及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的,轉交紀檢辦公室處理。

第九條 為保證執法評估的公正性和專業性,為決策提供科學的參考依據,總隊還可採取第三方社會評估方式開展涉企執法活動回訪工作。可聘請專業的社會調查公司或者學術機構來開展評估,通過專業的調查方法,如問卷調查、實地觀察、訪談等收集資訊,從客觀公正的角度來進行評價。

採取第三方社會評估方式開展涉企執法活動回訪工作的,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相關規定。

第十條 法制處對回訪結果進行核實和評估,評估結果內部通報。對相對人滿意率較高、執法活動規範的支隊,適當降低回訪抽查比例;對相對人滿意率較低、問題反饋較多的支隊,適當提高回訪抽查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通過涉企執法活動回訪工作,經對比核實並科學評估,確實發現涉及執法行為規範問題的,由法制處及時商相關支隊糾正改正;涉及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的,由紀檢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造成工作重大失誤、産生重大損失的,按照《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問題倒查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法制處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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