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25〕7號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首都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本市相關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並分階段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包括裝配有柴油機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推土機、壓路機、平地機七類機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中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産的編碼登記為X階段)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下簡稱國Ⅰ及以下標準機械);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中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生産的編碼登記為X階段)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下簡稱國Ⅱ及以下標準機械);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下簡稱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
三、實施時間和區域。第一階段,自2025年12月1日起,本市所有區域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標準機械或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第二階段,自2026年7月1日起,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和通州區內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機械或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第三階段,自2026年12月1日起,本市所有區域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機械或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
四、鼓勵使用電動或氫燃料電池非道路移動機械。
五、執行應急搶險救災任務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七、自2025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京政發〔2021〕16號)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