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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1-26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5期(總第891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中藥配方顆粒醫保報銷政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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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5〕2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支援中藥配方顆粒臨床規範管理,促進中藥配方顆粒合理用藥,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人民健康,現對具有中藥配方顆粒國家藥品標準的200個中藥配方顆粒品種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保支付政策

  參保患者使用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患者和醫保基金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按政策規定分擔費用;患者使用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擔(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醫保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患者和醫保基金按政策規定分擔。

  二、工作要求

  各級醫保部門要及時進行資訊系統優化調整,加強數據治理,將中藥配方顆粒數據品質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開展核查復查;依託醫保資訊系統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顆粒採購價格的監測處置,對患者費用顯著增加的定點醫療機構採取監管處置措施,切實發揮醫保基金激勵約束功能。

  各定點醫療機構落實中藥配方顆粒臨床使用主體責任,共同做好政策解釋引導工作,加強中藥配方顆粒數據治理,確保上傳醫保資訊系統數據與實際發生數據相符。醫療機構在用中藥配方顆粒應全部實行網上採購,優先選用質優價廉的藥品;採購價格較高藥品時,需在本市醫藥陽光采購平臺上傳相關説明材料及醫療機構審核材料;醫療機構網下採購的中藥配方顆粒費用,醫保基金原則上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8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  

附件

中藥配方顆粒醫保支付標準

中藥配方顆粒醫保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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