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建築節能與建材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5-02-01
  5. [成文日期] 2024-12-26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2期(總第888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建法〔2024〕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做好北京市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26日  


北京市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建築綠色運作維護水準的提高,降低使用能耗,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和《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公共建築能效分級,是指將公共建築年度建築綜合能耗強度與現行本市《民用建築能耗標準》中對應的綜合能耗強度指標進行比對,按照一定分級規則,將公共建築劃分為不同能效等級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部分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建築部分的面積佔比超過50%的單體建築,應當進行能效分級。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建築除外。

  第四條 公共建築能耗是指維持建築室內環境和建築功能需求的外部輸入用能,包括:供熱(冷)、通風與空氣調節、辦公設備、電梯、給排水設備、室內照明、炊事等。

  包括特殊用能在內的以下能耗不計入公共建築能耗範圍:

  (一)公共建築內資訊數據中心的專用機房設備與系統能耗;

  (二)醫療衛生建築的專用醫療設備與系統能耗;

  (三)科研教育建築的專用實驗儀器與系統能耗;

  (四)充電樁等其他非維持建築室內環境和建築功能需求的能耗。

  第五條 參考現行本市《民用建築能耗標準》中公共建築綜合能耗指標引導值和約束值,將公共建築能效劃分為五級:

  (一)當公共建築的年度綜合能耗強度不超過引導值時,其能效等級為一級;

  (二)當公共建築的年度綜合能耗強度超過引導值但不超過約束值時,其能效等級為二級;

  (三)當公共建築的年度綜合能耗強度超過約束值但不超過約束值的1.5倍時,其能效等級為三級;

  (四)當公共建築的年度綜合能耗強度超過約束值的1.5倍但不超過約束值的1.8倍時,其能效等級為四級;

  (五)當公共建築的年度綜合能耗強度超過約束值的1.8倍時,其能效等級為五級。

  根據本市公共建築能效等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能效分級規則。

  第六條 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是能效分級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整理所屬公共建築基礎資訊和年度用電、用氣、用熱等能耗數據及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分級規則完成年度能效分級工作。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公共建築能效分級工作。負責制訂相關政策和標準,建立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組織相關政策、標準、服務系統的培訓和宣傳;負責組織開展具有能效示範作用公共建築的評選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各區開展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展具有能效示範作用公共建築的評選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供熱單位對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實施範圍內、不具備熱力消耗量計量條件的公共建築進行計量器具改造,並按計量收費。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級黨政機關辦公建築能效分級工作。

  市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交通、體育等部門負責組織和督促本系統的市級公共建築參與各區公共建築能效分級工作,配合各區人民政府對本系統能效等級為五級的市級大型公共建築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統籌管理轄區內除中央和市級黨政機關辦公建築外的其他公共建築的能效分級工作,相關部門依據職責按照《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開展監督檢查,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的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實施細則。

  市、區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部門可通過購買技術服務的方式選擇技術支撐單位協助開展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工作。

  第八條 大型公共建築(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的所有權人應在每年6月底前登錄服務系統完成能效分級,並將證明材料和相關結果整理成冊備查。

  其他公共建築所有權人可登錄服務系統進行能效分級,也可以依據公共建築能效分級規則線下進行能效分級。

  公共建築所有權人可委託物業服務人或第三方諮詢服務機構開展能效分級。

  公共建築所有權人可通過服務系統申請建築能效等級標識,在建築顯著位置明示,具體明示標識見附件。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市場化的促進機制,逐步在服務系統中實現能源審計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功能。

  第九條 公共建築年度能效分級結果為三級、四級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應健全建築綠色運作維護管理制度,設置專人負責節能綠色運作管理,搜尋影響建築能效的因素,可登錄服務系統進行一般能源審計,並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

  公共建築年度能效分級結果為五級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應組織對建築主要用能設備進行節能檢測和診斷,按照現行本市《公共建築能源審計技術通則》開展深度能源審計,依據能源審計結果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提升建築能效等級。

  連續兩年能效分級結果為五級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應依據能源審計結果加強節能管理和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提升建築能效等級。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每年9月底前組織對轄區內的大型公共建築能效分級工作按照5%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申請建築能效等級標識的公共建築由各區進行檢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每年11月底前組織對各區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管理工作開展檢查指導。

  第十一條 市機關事務局將公共機構建築能效分級結果納入節約型機關、節約型公共機構、綠色學校等評價體系。

  對能效等級為一級或二級的公共建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依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申請,定期開展具有能效示範作用公共建築的評選工作,評選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未按本辦法開展能效分級工作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對於連續兩年能效分級結果為五級能效的大型公共建築,未按照規定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各區建立公共建築能效分級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系統、各行業管理部門的作用,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手段,合力推動公共建築能效分級、綠色運作和節能綠色化改造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

  第十四條 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22〕4號)要求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公共建築項目,自本辦法實施後,不再進行電耗限額考核,應按照本辦法開展能效分級,且能效等級為一級至四級。

  第十五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公共機構辦公區的能效分級工作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另行制定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5號)同時廢止。

附件

公共建築能效等級標識模板

公共建築能效等級標識模板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