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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科技與信息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3-01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5〕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3-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5期(總第891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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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5〕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市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市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發展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市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市級高新區)體系,規範市級高新區設立與管理,構建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梯度發展格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高新區,是指在本市設立的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高新區)空間範圍之外,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科技園區。市級高新區圍繞所在區主導産業,着力做好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新興産業發展等重點工作,打造培育新質生産力、實現高品質發展的重要陣地。

  第三條 市級高新區與國家高新區有機銜接,是國家高新區的重要補充。對於未達到國家高新區設立標準、具備一定産業基礎和發展潛力、但尚需培育提升的區塊,可納入市級高新區申報範圍。

  第四條 市級高新區管理工作應遵循科學規劃、創新驅動、協同發展、動態調整的原則,確保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市級高新區由所在區政府申請設立,原則上每個區不超過1個,統一命名為“北京+區名+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

  第六條 申請設立市級高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市區兩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有明確的四至範圍,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規模合理、佈局集中。

  (二)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所在區産業功能定位,以培育發展高精尖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來産業為導向,産業集聚度較高,地均産出、每人平均産出、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等發展質效指標增速原則上高於所在區年度平均水準。

  (三)基礎設施完備、配套設施齊全、産城融合效果明顯。

  (四)符合安全生産、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近三年無重大安全生産事故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規案事件。

  (五)由中關村科技園區分園管理機構進行統籌管理、協調和服務,實行集中精簡、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

  第七條 申請設立市級高新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區政府關於申請設立市級高新區的請示。

  (二)擬設立的市級高新區戰略規劃、空間規劃、産業規劃、産業項目准入標準等。

  (三)擬設立的市級高新區內各區塊近三年企業總收入、地均産出、每人平均産出、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等指標數據,以及重點企業名單。

  (四)擬設立的市級高新區土地利用情況,包括符合所在區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用地面積、四至範圍、向量邊界範圍及坐標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申請設立市級高新區的流程:

  (一)提出申請:所在區政府向市政府報送關於申請設立市級高新區的請示和相關申報材料。

  (二)聯合審查:市政府收到區政府相關請示和申報材料後,轉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統計局等有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查並形成具體意見。

  (三)審定批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聯審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後,由市政府據實批復相關區政府。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市級高新區的統籌協調、政策制定、業務指導和綜合評價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市統計局負責對市級高新區內企業進行統計監測。

  第十條 各區政府是市級高新區建設發展的主責單位,負責組織落實國家和本市促進高新區建設發展的決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區支援市級高新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在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等方面提供支援和保障。

  第十一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各分園管理機構是其所在區市級高新區的管理、協調和服務部門,負責落實市級高新區規劃建設、招商引資、産業促進、企業服務等建設發展具體任務,並對市級高新區發展情況開展動態監測。

  第十二條 本市支援科技創新、産業發展等方面的政策在市級高新區範圍內適用。市有關單位和各區從土地、人才、資金、項目、場景等方面加大對市級高新區的支援力度;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市級高新區建設發展。

第四章 區塊調整與評價

  第十三條 定期集中開展市級高新區區塊調整工作。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區塊可由所在區政府申請納入市級高新區,申報材料與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執行。已納入區塊無需重復申報。

  對於已設立的市級高新區,因國土空間規劃發生重大調整、無法實現預期目標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短期內無法開發利用的區塊,可由所在區政府提出調出申請,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對於生態涵養區暫不符合市級高新區設立條件、但希望享受市級高新區政策的區塊,由所在區政府就預計達到的發展質效目標作出書面承諾,經評估並報市政府批准同意後,可先行納入市級高新區,並對其設置不超過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未達到承諾目標的,自動退出市級高新區序列。

  第十五條 定期開展市級高新區評價工作。市級高新區評價分為綜合評價和區塊評價,與中關村科技園區分園創新發展綜合評價同步開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制定評價辦法、開展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報各區政府。

  第十六條 建立市級高新區區塊扶優汰劣機制。對評價排名位居前列的區塊,市區兩級加大支援力度。對評價排名後5%的區塊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的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市政府批准後,退出市級高新區序列;如屬於《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中的區塊,同步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應當在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前提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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