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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5-01-01
  5. [成文日期] 2024-12-27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評發〔2024〕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7期(總第883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關於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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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評發〔2024〕1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各相關部門:

  為加強大齡失業人員保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6號)精神,現就支援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大齡領金人員)是指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而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

  二、大齡領金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按參保地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的部分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從“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符合條件的大齡領金人員按規定自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後,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15日以後登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北京人社”微信公眾號、“北京人社”APP等網際網路經辦平臺,或者到失業保險金申請地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經辦機構將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於審核通過的次月發放至本人第三代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尚未辦理第三代社會保障卡的,發放至本人失業保險金代發銀行賬戶。

  四、大齡領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或出現法定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後,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承擔其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五、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大齡領金人員,要及時告知相關政策。提高經辦服務品質,暢通諮詢渠道,高效受理業務諮詢、線上辦理指導等訴求。

  六、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密切關注失業保險基金運作情況,加強監測分析預警,做好資金測算,確保基金安全運作平穩可持續。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政策調整完善風控規則,通過數據比對核查,加強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研判和防範。加強與稅務等部門的數據共用,加大對短期參保騙領待遇、減員不離崗套保等情形的甄別力度,落實風控規則嵌入系統。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於存在欺詐風險的,要加強核查,嚴格審核。

  七、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執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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