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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1-02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4〕3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1-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北京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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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24〕320號

  為持續推進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市政府批復了《北京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具體內容如下:

北京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深入實施“百千工程”,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提高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以下簡稱“鄉鎮規劃”)實施管理水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規劃作為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對上位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深化落實,統籌指導鄉鎮建設以及自然資源保護、修復、開發和利用等工作,是編制鄉鎮集中建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鄉鎮集建區控規”)、村莊規劃和鄉村地區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的依據。下位規劃不得違背鄉鎮規劃確定的鄉鎮功能定位、空間結構和整體格局等強制性內容。

  第三條 鄉村地區是統籌城鄉融合發展和鄉村全面振興的主陣地,是守護首都生態安全的重要屏障。要堅持城鄉融合發展,以大城市帶動大京郊、大京郊服務大城市,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堅持系統思維,統籌安全與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保障農民發展權益;堅持分類施策,統籌資源配置與要素保障。通過增強規劃引領效能、加強規劃實施引導、強化政策路徑保障、建立運作管控機制、強化實施監督評估等系列舉措,系統構建鄉村地區空間規劃管理制度體系,更好引領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全面提升規劃對首都鄉村振興的服務保障能力。

  第四條 門頭溝區、房山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的鄉鎮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通州區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參照執行,也可單獨制定適合區域特點的實施管理辦法。

第二章 增強規劃引領效能

  第五條 立足平原地區和生態涵養區不同區域資源稟賦條件,創新完善中心城區—城市副中心—新城—鎮—新型農村社區的現代城鄉體系,充分發揮城鎮與農村、平原與山區各自優勢與作用,形成以城帶鄉、城鄉一體、協調發展的新型城鄉關係。

  第六條 主動融入首都城鄉發展新格局,結合鄉村地區發展趨勢,找準鄉鎮發展定位,加強分類分區引導,建設特色鮮明、宜居宜業的新型城鎮。

  (一)新市鎮重點承接中心城區專項功能,與新城聯動發展,培育特色主導産業,打造特色強鎮,增強綜合承載能力,提升城鎮活力,引導人口集聚,輻射帶動和服務周邊鄉村地區發展;小城鎮重點塑造特色風貌形態,提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準,強化特色産業挖掘,切實發揮促進本地城鎮化作用。位於新城內的鄉鎮重點實現城鎮化改造;新城外平原地區的鄉鎮適度承接中心城區適宜功能,提高綜合服務能力,促進集約高效發展;山區鄉鎮充分發揮生態涵養功能,保障首都生態安全,適度發展生態旅游,帶動本地農民增收。

  (二)城鎮集建型和整體搬遷型村莊統籌處理好近遠期發展關係,探索新型城鎮化等多元實施路徑,做好安全和民生保障;特色提升型村莊加強歷史文化、傳統風貌的保護延續,有序引導村莊特色化發展;整治完善型村莊重點推進漸進式有機更新,實現環境品質提升、公共服務設施完善、産業升級更新。

  第七條 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以及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等底線管控要求,加強防災減災和韌性評估,保障區域安全應急設施、“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和生命線廊道建設,提升鄉村空間安全韌性。

  第八條 科學佈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鄉村地區各類用地佈局,形成大疏大密、和諧共融、相得益彰的城鄉空間形態。主動適應鄉村地區人口演變規律,統籌優化鎮村體系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體系佈局,提升基礎設施條件和公共服務水準。暢通城鄉要素流動渠道,引導人口、産業向重點發展村莊適度聚集緊湊佈局,提高要素保障水準和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條 按照“總體減量、有增有減,優化佈局、集約高效,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則,統籌做好鄉鎮規劃預留機動指標和留白用地的近遠期調控,提升空間要素的供需適配性。在確保不突破各區規模總量的前提下,可結合城鎮化進程,統籌使用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築規模指標,實現資源要素集中精準投放和鄉村地區高品質發展。

第三章 加強規劃實施引導

  第十條 各區要立足鄉村區位特徵、資源稟賦、産業基礎,充分發掘地域資源資産比較優勢,在優先盤活閒置空間資源和低效集體建設用地的前提下,着力加強對農業新質生産力的空間供給,切實保障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用地合理需求,以鄉村産業發展推動鄉村振興,將更多産業增值收益留在農村、留給農民。

  (一)建立健全促進耕地集中連片佈局的動態優化機制,逐步將具備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全面建成高標準農田,合理有序引導土地經營權依法依規向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二)合理安排鄉村産業建設用地規模、結構、佈局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引導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産業優先向鄉鎮集中建設區及村莊建設邊界內佈局,加強鄉村旅游、休閒農業、文化體驗、健康養老、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用地保障,打造産業興旺的共富鄉村。探索村莊建設用地相容和農業、生態空間複合利用,有序釋放農村土地要素活力。

  第十一條 各區要主動適應鄉村生産生活方式現代化新要求,鼓勵各區加強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農村生産生活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的統籌實施,優先保障鄉村地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加強綠化美化,促進農業綠色高效發展、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十二條 各區要深入挖掘自然資源特色和歷史文化內涵,因地制宜開展鄉村空間設計,加強鄉村傳統風貌保護,注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保護好鄉村地區山水格局及農田肌理,推動花園鄉村建設,協調好城鎮、村莊與周邊景觀資源的關係,形成有機交融的景觀格局,塑造山清水秀生態美、具有地域特色的鄉村風貌。

  第十三條 各區要立足本地資源稟賦特點和資産關係,加強鄉村地區資源資産的塑造、分配、策劃、運營和管理,持續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産出效率,積極探索生態産品價值的轉化與實現路徑,持續提升鄉村地區資源資産價值。

第四章 強化政策路徑保障

  第十四條 各區要綜合運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點狀配套設施、設施農業及林業用地等政策,引導各類建設用地集約高效、非建設空間要素合理有序佈局;切實加強規劃和土地政策深度融合,逐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實施保障機制,着力提升服務鄉村振興的規劃保障和政策支撐能力。

  第十五條 各區要結合鄉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明確不同區域的實施保障路徑,實現鄉村發展和鄉村振興各類項目應保盡保。

  (一)在鄉鎮集中建設區內,按需開展鄉鎮集建區控規編制,明確主導功能、開發建設強度、風貌設計等規劃管控要求,經市政府批准後,作為各類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依據。

  (二)在村莊建設邊界內,應結合已批准的鄉鎮規劃對既有村莊規劃成果進行評估套合,完善後符合要求的,經區政府批准後可繼續沿用;對於確有需求的重點發展村莊,可採取單獨編制或多村聯編的方式進一步深化編制村莊規劃,經區政府批准後,作為農民住房類項目、村級公共公益類項目、鄉村産業類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依據。

  (三)在村莊建設邊界外,確屬於設施農業用地的,按照本市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的有關政策執行;符合點狀配套設施政策的,可按需編制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經區政府批准後,作為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依據;對於空間區位有特殊需求、確需在村莊建設邊界外選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設施、鄰避設施等項目,在符合耕地保護等政策要求的基礎上,可通過規劃預留機動指標予以保障,鼓勵市區聯動,逐步完善機動指標和留白用地保障制度,規範審批流程。

  (四)鼓勵各區以鄉鎮為基本單元,以鄉鎮規劃為基本依據,按需編制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穩步有序推進農用地集中連片、建設用地高效集聚、生態用地功能提升,優化鄉村地區國土空間佈局、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民生産生活條件。具體規定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立運作管控機制

  第十六條 各區可在不涉及鄉鎮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前提下,按照有利於規劃實施的原則,對鄉鎮規劃進行主動運作維護,不斷提高鄉鎮規劃的動態適應能力和實施管理整體水準。主動運作維護包括傳導銜接、深化落實、勘誤修正三種類型。

  (一)傳導銜接。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應會同各區政府將批准後的上位規劃修改或運作維護成果傳導到鄉鎮規劃,並對鄉鎮規劃“一張圖”進行更新維護。鄉鎮規劃應與市政府批准後的各類專項規劃(包括特定領域專項規劃和特定區域專項規劃)、專項整治成果進行動態銜接,由相關部門或區政府組織編制鄉鎮規劃主動運作維護(傳導銜接)方案,涉及空間管控內容的,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組織審查,進行空間統籌和資源平衡後,對鄉鎮規劃“一張圖”進行更新維護,作為用途管制和規劃用地審批的依據。

  (二)深化落實。各區可結合鄉鎮集建區控規、村莊規劃、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等,對鄉鎮規劃進行深化落實,由區政府或相關部門組織編制鄉鎮規劃主動運作維護(深化落實)方案,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組織審查後,對鄉鎮規劃“一張圖”進行更新維護,作為用途管制和規劃用地審批的依據。適用深化落實的主要情形包括:確需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含紅線內規劃分區)、城鎮開發邊界以及生態控制線等進行局部優化細化的;對戰略留白用地進行空間佈局優化的;在生態混合區和林草保護區等新增城鄉建設用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勘誤修正。各區可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鄉鎮規劃進行勘誤修正,由區政府或相關部門組織編制鄉鎮規劃主動運作維護(勘誤修正)方案,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派出機構組織審查,並報區政府同意後,對鄉鎮規劃“一張圖”進行更新維護。其中,對於涉及國家及市級重大工程項目等,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組織審查後,對鄉鎮規劃“一張圖”進行更新維護。

  適用勘誤修正的主要情形包括:在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基礎上,各類規劃分區相互轉化但不涉及戰略留白用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新增城鄉建設用地的;鄉鎮規劃中已預留線站位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新增城鄉建設用地的;鄉鎮規劃中已預留線站位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形差異、勘界釘樁、産權界定、比例尺銜接等情況,對城鎮開發邊界、生態控制線等進行局部優化細化的;已取得設計方案批復的泵站、長輸管線附屬設施等小型市政基礎設施需要新增城鄉建設用地的;在有條件建設區內落實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的;有合法有效土地權屬證明但規劃為非建設用地,經區政府確認規劃期內無法實施騰退需調整為規劃建設用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因國家或本市(區)重大戰略調整、上位規劃提出修改要求、行政區劃調整、重大災害、國家或本市批准的重大建設工程、鄉鎮規劃實施評估等,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經嚴格論證,確需對鄉鎮功能定位、空間結構和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生態控制線整體格局等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區政府組織編制鄉鎮規劃修改方案,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組織審查,並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對鄉鎮規劃文本內容和鄉鎮規劃“一張圖”進行更新。

第六章 強化實施監督評估

  第十八條 鄉鎮規劃“一張圖”是本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資訊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鄉鎮規劃組織實施、運作維護、監督評估的數據底圖。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鄉鎮規劃修改及運作維護機制,依託本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資訊系統,對鄉鎮規劃修改及運作維護的各環節進行實時監督,確保全過程可回溯、可查詢。

  第十九條 各區應建立鄉鎮規劃評估指標體系,定期開展鄉鎮規劃實施體檢評估,重點針對土地集約高效、空間品質提升、綠色生態宜居等開展監測評估預警,並納入城市體檢工作。綜合運用大數據分析等現代資訊技術提高統計監測能力,客觀反映鄉鎮規劃運作體徵、傳導銜接情況、實施進展和成效,為鄉鎮規劃實施管理和政策供給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堅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經批准的鄉鎮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違規變更,一經發現,堅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究責任。實施管理過程中遇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

第七章 明確職責任務分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政府領導、市級統籌、區級主責、鄉鎮落實、村民和村集體組織全程參與的規劃實施保障機制,逐步完善鄉鎮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維護、監督全周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區要嚴格落實“村地區管”,切實履行鄉鎮規劃實施管理的主體責任,依託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派出機構建立完善鄉鎮規劃修改、運作維護方案的編制、審查、備案等相關工作機制。加強對村莊規劃的統籌指導,綜合運用“村莊規劃”和“通則管理”兩種方式,持續提升村莊規劃支撐保障能力,完善村莊規划動態維護機制,不斷提高鄉村地區規劃建設治理水準。

  第二十三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要做好鄉鎮規劃實施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依託本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資訊系統,組織開展鄉鎮規劃修改、運作維護方案的審查,以及鄉鎮規劃“一張圖”更新維護等工作,加強對鄉鎮規劃實施管理的日常監督、培訓督導,及時協調解決各區在鄉鎮規劃實施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支援各區對鄉鎮規劃進行實施管理,通過“多規合一”會商平臺,對鄉鎮規劃修改、運作維護方案提出意見建議,按照部門職責積極研究支援鄉村振興的規劃、土地、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助力鄉鎮規劃有效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區要發揮好農民主體作用,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擴大公眾參與,引導村民和村集體組織積極參與規劃編制與實施。發揮好責任規劃師、責任建築師及多師協同的作用,為鄉村發展提供在地化陪伴式服務。鼓勵各區結合“百千工程”實施開展實踐探索,形成優秀示範案例,及時總結在全市推廣,形成多方協同推動鄉鎮規劃實施與鄉村治理的新局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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