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4〕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加強和規範我市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統計局、市機關事務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務局、市城管執法局制定了《北京市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統計局
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12月26日
北京市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工作,依據《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制度》(以下簡稱《調查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是指利用科學的方法蒐集、整理、分析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資源消耗量,為建築綠色發展工作的管理和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的活動。
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採取全面統計和重點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統計資料不向社會公開發佈。
第三條 依據《調查制度》對統計樣本的要求,本市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範圍包括:
(一)本市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公共建築中建築面積大於3000平方米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且公共建築部分的面積佔比超過50%的單體建築;
(二)本市部分城鎮居住建築和部分單體建築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下(含)的城鎮中小型公共建築;
(三)本市全部熱電廠,規模以上鍋爐房和部分規模以下鍋爐房;
(四)部分行政村的居住建築。
第四條 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內容包括:統計年內城鎮民用建築和行政村居住建築在使用過程中的電力、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熱力、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耗量、用水消耗量;統計年內城鎮竣工的綠色建築數量和面積。
第五條 納入統計樣本的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應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工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電力、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熱力、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耗量、用水消耗量。
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報送統計樣本的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結算數據。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組織本市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工作,建立本市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平臺(以下簡稱“統計平臺”)。負責確定各區民用建築統計樣本的範圍和數量;負責對相關統計實施辦法、統計平臺使用等方面進行培訓和指導;負責匯總數據並進行數據分析,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負責按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送統計數據和工作報告。
各區人民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統籌管理轄區內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工作,相關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民用建築統計樣本的範圍和數量確定本區統計樣本清單並錄入統計平臺、組織樣本清單內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通過統計平臺填報數據、將行政村居住建築的數據上傳至統計平臺。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的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實施細則。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級國家機關辦公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工作。負責確定統計樣本清單,通過統計平臺報送統計數據、年度工作總結。
市城市管理委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確定熱電廠、鍋爐房統計樣本清單,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協調供電、供氣、供熱相關單位報送建築用電、用氣、用熱結算數據。
市水務局負責協助開展民用建築用水消耗量統計調查工作。負責協調相關供水單位報送用水結算數據。
市統計局負責對不配合統計調查工作的建築所有權人開展相應執法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未按照規定報送結算數據的供電、供氣、供熱、供水單位開展相應執法工作。
市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可通過購買技術服務的方式選擇技術支撐單位協助開展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調查工作。
第七條
(一)每年3月底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統計平臺發佈各區民用建築統計範圍和數量。
(二)每年5月底前,相關單位完成以下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民用建築樣本清單,組織公共建築統計調查對象登錄統計平臺進行數據填報;組織完成統計樣本清單內的行政村居住建築上一年度數據統計調查工作,將統計調查數據填報統計平臺。
市城市管理委配合完成上一年度熱電廠、鍋爐房能耗數據統計調查,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協調供電、供氣、供熱相關單位報送建築用電、用氣、用熱結算數據。
市機關事務局完成上一年度市級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數據統計調查,通過統計平臺報送統計數據、年度工作總結。
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相關單位通過統計平臺填報建築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結算數據。
(三)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匯總年度統計數據,牽頭組織市統計局、市機關事務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務局等相關單位,進行數據聯合審核;組織開展年度統計數據分析,編制工作報告,將市、區統計數據和工作報告統一上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平臺,並將工作報告抄送市統計局。
第八條 涉及以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公開統計資料,依法接受統計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納入統計樣本的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違反規定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遲報和拒報統計資料的,由統計部門依法處理。
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數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水務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
相關單位和人員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北京市貫徹《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報表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