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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11-09
  5. [成文日期] 2024-11-09
  6.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24〕9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1-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5期(總第881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托養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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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24〕96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社會工作部:

  現將《北京市殘疾人托養機構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9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殘疾人托養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和規範殘疾人托養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殘疾人托養機構是指國家、社會和個人舉辦的,依法登記的專門為殘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市民政部門對殘疾人托養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本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殘疾人數量、分佈狀況及服務需求,依職責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制定並實施殘疾人托養機構設置規劃,將殘疾人托養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

  第五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行業服務規範和技術標準,持續改善服務品質,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運營環境,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

  在殘疾人托養機構內接受服務的殘疾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公益慈善項目、志願服務等方式,為殘疾人托養機構提供幫助與支援。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依法進行登記。非營利性殘疾人托養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應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應在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八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開始運營後,服務場所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殘疾人福利資訊管理系統錄入機構基本資訊。基本資訊包括:

  (一)殘疾人托養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開辦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資訊等;

  (二)殘疾人托養機構法人登記證書,其業務(經營)範圍應當有“殘疾人托養服務”相關表述;

  (三)服務場所權屬證明;

  (四)托養設施面積、床位及其他設施設備情況;

  (五)托養機構建築消防驗收意見書;

  (六)服務對象入住情況;

  (七)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第九條  殘疾人福利資訊管理系統歸集的殘疾人托養機構數據作為民政部門有關政策補貼發放的主要依據,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及時填報相關資訊並對錄入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名稱、開辦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務範圍等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到服務場所所在地區民政部門進行資訊變更。

  第十一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殘疾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殘疾人托養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辦理登出登記並在殘疾人福利資訊管理系統撤銷機構相關資訊。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十二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服務。可以根據業務範圍提供醫療、精神慰藉、康復輔具、文化娛樂等服務內容。

  鼓勵有條件的殘疾人托養機構輻射開展居家服務,為殘疾人提供入戶服務、遠端服務等。

  第十三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接收殘疾人,為殘疾人提供服務前,應當對殘疾人服務需求、身心狀況等與服務相關的基本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殘疾類型、殘疾等級和評估結果制定適合的服務方案,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對接受服務的殘疾人進行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服務方案。

  第十四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殘疾人或其代理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權責明晰的服務協議。服務協議需載明下列事項:

  (一)殘疾人托養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

  (二)殘疾人或者監護人、監護人指定的緊急聯繫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殘疾人安置方式;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業務範圍、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準、服務品質、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及時進行內容更新,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對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等的監督。

  第十六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與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殘疾人提供醫療服務。殘疾人托養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開展入院前健康檢查,確認是否患有傳染病。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確診為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消殺、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管理檔案,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在殘疾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聯繫人。

  第十七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社會工作師、心理諮詢師、護理人員等專業服務人員,為殘疾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諮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八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可以根據殘疾人需要開展康復輔助器具使用訓練,提供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或租賃服務,為殘疾人獲得和使用康復輔助器具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可以配置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設施,定期組織開展有益於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殘疾人托養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應急、人事、檔案、無障礙環境等管理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心理諮詢、社會工作、消防安全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相關標準,建設和改造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提供能夠自主、安全、方便地在機構內活動所需的全程無障礙通道、無障礙住房、無障礙衛生間、無障礙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和資訊交流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不得違規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開展防火檢查、每日防火巡查,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殘疾人托養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屬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在公共區域安裝具有存儲功能的實時監控系統,監控錄影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個月,並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自主提供餐飲服務的,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委託第三方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留樣等。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遵循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實施財務管理,依法建立會計賬簿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一人一檔的個人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提供服務時,應當注意保護殘疾人隱私、尊重殘疾人民族風俗習慣、保障服務對象的人身權益。

  第三十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申請登記認定為慈善組織、接受和使用捐贈物資等,應當遵守慈善事業有關法律法規。

  殘疾人托養機構接受社會捐贈、政府補助的,應當專款專用,應有詳盡的使用記錄,並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資産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廣泛聽取殘疾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服務和運營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級民政部門指導區民政部門對轄區內殘疾人托養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糾正殘疾人托養機構監督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區民政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殘疾人托養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對殘疾人托養機構的安全和服務品質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殘疾人托養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殘疾人托養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可以採取遠端檢查、數據監測、機構自主提交材料等方式進行非現場監管。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對民政部門依法依規進行的監督檢查,殘疾人托養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資訊,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加強對殘疾人托養機構的科技監管,提高監管能力和信息化水準。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殘疾人福利資訊管理系統,規範數據資訊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殘疾人托養機構的管理水準、服務品質、專業能力、運作狀況等開展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資助扶持、分級管理、定點服務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殘疾人托養機構的舉報和投訴制度,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托養機構有下列違規行為的,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糾正,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一)未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的醫療、消防、康復、心理治療、社會工作等專業技術人員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持證上崗或未經過崗前培訓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殘疾人托養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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