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糧發〔2024〕30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綜合執法局:
為健全完善本市糧食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的品質和效能,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要求對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經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2024年10月29日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糧發〔2023〕63號)同時廢止。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0月29日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2024版
注:
1.本裁量權基準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
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本裁量權基準所稱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3.本裁量權基準所稱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援的糧食,包括但不限於
政府儲備糧。
4.本裁量權基準所稱市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
食用油(含成品糧油)。
5.本裁量權基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佈、修訂、廢止,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