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動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10-21
  5. [成文日期] 2024-10-21
  6. [發文字號] 京國動辦發〔2024〕7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0-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6期(總第874期)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國動辦發〔2024〕70號

各區國動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

  現將《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防發〔2020〕81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戰備使用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政策、技術標準,並對政策規範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制定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維修採購、合同、施工、驗收、結算管理等工作制度。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使用管理單位負責;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使用單位應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維護管理應當納入房屋建築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統籌安排,同步實施,統一記錄。

  第四條  維護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對有資質要求的維護維修內容,應滿足相關資質要求。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維護和專業維護參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規程》規定劃分。

  第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單位維護管理應執行以下工作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對使用管理單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崗位負責制度。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情況,明確領導成員、管理人員、維護人員的維護管理工作崗位及其相應的責任,明確維修保養任務和內容。

  (二)維護保養定期檢查制度。使用管理單位應針對工程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標準規定的維修保養次數、時間和內容,實施定期檢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區分有限空間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安全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組織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維修保養檔案制度。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檔案,對工程維修保養的時間和內容進行記錄。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根據工程的不同類別和特點區別進行:

  (一)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單位應加強對主要設備設施的檢查、維修和保養。各系統必須達到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保證工程內部安全、衛生、環境達標。對平戰轉換構件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熟悉平戰轉換技術措施,保證戰時在規定轉換時限內達到防護標準。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使用管理單位委託相關單位進行人民防空工程的維修保養時,應當簽訂合同,合同格式可參照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範本,合同須約定過程監督及驗收的具體內容、方法和標準。承包預、結算價格的確定按照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退出戰備序列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再進行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

  第七條  國家保護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對損害和破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檢舉。

  第八條  保護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他建築。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産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佔用、改造和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範圍內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第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造時,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空效能,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改造設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按人民防空工程退出機制退出戰備序列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再計入人民防空綜合統計。退出戰備序列的工程不改變其資産屬性,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繼續履行對工程的平時使用管理和監管職責。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經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報廢:

  (一)直接威脅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早期地道。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於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應從人民防空綜合統計中核銷,單獨建立報廢人民防空工程臺賬。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視其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計入誠信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