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4〕23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駐區各職能機構,各街道,各重點國有企業: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9月24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與依據
1.2 適用範圍
1.3 風險分析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1.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協調小組
2.2 經開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
2.3 經開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2.4 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
2.5 街道(鎮)工作機構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防控
3.2 預警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 先期處置
4.2 資訊報送與通報
4.3 響應分級
4.4 現場指揮部
4.5 處置程式與措施
4.6 資訊發佈和輿論引導
4.7 應急結束
5 後期工作
5.1 善後處置
5.2 損害評估
5.3 事件調查
5.4 總結評估
5.5 獎勵處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技術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裝備物資保障
6.5 資金保障
6.6 機制保障
6.7 應急值守
7 預案管理
7.1 制訂與備案
7.2 應急演練
7.3 宣傳與培訓
8 附則與附件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説明
1 總則
1.1編制目的與依據
為健全完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體制機制,最大限度減輕、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預案(2021年修訂)》《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預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經開區總體預案》)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經開區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經開區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經開區,應由經開區處置或參與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産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品質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産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空氣重污染應對工作按照《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規定執行。
1.3 風險分析
經開區交通便利,社會經濟活動活躍,工業企業佈局日益完善,隨之産生的各類環境風險複雜多樣。經開區內主要地表水河流是涼水河、新鳳河、大羊坊溝、通惠北幹渠;教育、醫療、住房、商業等資源日益完善,環境風險受體脆弱性較高,由自然災害、生産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較高。
近年來,經開區生態環境現狀較好,環境安全管理嚴格,未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的環境安全事件。但交通事故、安全生産、自然災害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依然存在,從全市總體情況看,呈現交通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佔比大,企業生産管理不善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面對高度聚集的城市要素、點多面廣的事發來源,需不斷提升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水準。
1.4 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人為本,積極預防。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工作,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1.4.2堅持工委領導、統分結合。在工委、管委會統一領導下,經開區安全生産與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全應急委)統籌負責,生態環境建設局、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持續完善分類管理、源頭防控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和應對職責體系,形成“工委領導、管委會主導,部門聯動、條塊結合,專業處置、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1.4.3堅持分類處置,協調聯動。針對突發環境事件起因複雜、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點,按原生事件類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相關應急力量,高效有序處置;強化跨區域、跨流域、多部門和政企之間協同聯動機制,加強資訊溝通、政策協調和資源共用,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處置合力。
1.4.4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健全應急管理配套制度體系,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設。不斷加強科技投入,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科學化、專業化、智慧化、精細化水準,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1.5 事件分級
本預案事件分級參照《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 1。
1.6 應急預案體系
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按層級分為區、街道(鎮)、企業事業單位三級預案。其中,區級預案包括本預案、區相關部門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內容涵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其他預案;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與其他種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合併編制;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類各級突發環境事件預案的工作機制應做好銜接。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協調小組
組建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在工委、管委會統一領導,安全應急委指揮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與應急處置工作。
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組長由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生態環境建設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經開區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
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2)落實本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政策措施以及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相關工作機制、工作要求;
(3)全面負責本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組織應對工作,負責成立區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指揮部,具體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配合上級相關部門開展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5)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建設管理工作;
(6)指導街道(鎮)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等;
(7)承擔工委、管委會及安全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經開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
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建設局,作為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以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建設。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生態環境建設局局長擔任。
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保證資訊暢通,做到資訊共用;
(2)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3)負責組織開展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佈工作;
(5)組織編修與經開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職能相關的應急預案,完善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6)負責組織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
(7)負責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8)負責經開區專家技術組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擔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經開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主要包括生態環境建設局、社會工作部、宣傳文化部、經濟發展局、科技和産業促進局、財政國資局、開發建設局、城市運作局、社會事業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經開區交通大隊、經開區消防救援支隊。
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實際編制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部門預案或在部門專項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等能夠涵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內容;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突發事件風險防範,參與本行業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和調查;收集並通報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資訊。職責分工如下:
(1)生態環境建設局
負責編制本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提出控制和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參與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推動環境恢復工作。
負責所管轄河道、飲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設施事故的風險防範工作;參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和調查;負責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疏導及節流工作;組織對涉及職責範圍內的被破壞的水務基礎設施進行修復;組織做好備用生活用水調度和保障;負責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網等有關資料;提供突發水環境污染處置的應急裝備、物資;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園林、動植物等資源損害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2)社會工作部: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安全穩定事件。
(3)宣傳文化部:整合區融媒體渠道,組織宣傳避險知識並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和資訊發佈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宣傳和資訊發佈工作;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做好媒體和網際網路輿論的引導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網路輿情分析、引導工作,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等資訊發佈管理,依法依規對散佈謠言、惡意炒作等行為進行處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資訊安全保障。
(4)經濟發展局:負責農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復;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5)科技和産業促進局: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救援防護裝備、監測設備和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産供應保障;參與生産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業企業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
(6)財政國資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區級財政安排的預算審批、資金撥付等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7)開發建設局:負責協調大型建築機械的調用;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搶險救援、評估和事故調查處理;參與地質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修復、評估和調查處理;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8)城市運作局: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職責範圍內的風險防範工作;參與城市公共設施、電力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評估和調查處理;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電、氣、熱供應保障及受損基礎設施的修復工作;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産生的非危險廢物的處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運作行業領域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企業做好事故風險防範工作,做好相關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收集與通報、事故處置與調查工作;負責指導事發地區做好受災轉移群眾的安置工作。
負責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道路設施的應急保障,保障應急搶險物資運輸;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取得道路運輸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調查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
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及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擴散方向等資訊,參與後期處置,協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9)社會事業局:指導、督促所管學校落實教學、科研等方面的環境風險防範工作,做好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和無害化處置;參與協調學校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和調查。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水廢物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防範工作;參與醫療廢水廢物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飲用水、公共場所的衛生監測檢驗和衛生學評價;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10)商務金融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受污染區食品安全的監管管理;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受影響區域市場秩序穩定;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過程中所需的區級醫藥儲備物資的應急保障工作。
(11)行政審批局:負責按許可權對突發環境事件災後生態恢復重建項目的審批、核準工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政務網路通信保障;協調經開區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組織推進、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12)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一般及以下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取證,配合市級部門開展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收集、匯總、分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取證資料;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13)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防範工作;參與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劇毒化學品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和調查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的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人員疏散撤離;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
(14)經開區交通大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週邊道路交通的疏導及管控,必要時採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導社會交通,並通過廣播電台、室外資訊顯示屏等發佈交通資訊;會同水務部門研究制定主要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15)經開區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在本部門預案中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章;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火災撲救;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聯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2.4 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
初判原生事件為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建議或按照相關區領導要求,在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框架基礎上,組建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臨時指揮部”)。區臨時指揮部總指揮由經開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經開區生態環境建設局局長擔任。
經開區臨時指揮部主要職責:在工委、管委會、安全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組織經開區一般及以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市級工作部署,參與其他突發環境應急事件應對工作。
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其他類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且原生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已成立或即將成立相關專項指揮部的,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不再單獨組建區臨時應急指揮部,由原生事件專項指揮部統一調度、協調、應對和處置事件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生態環境建設局按照相關原生事件專項指揮部工作組設置進行編組,主要負責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提出應急處置意見、協助相關部門處置、指導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理、參與事件調查等。由生態環境建設局主責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按照本預案執行。
經開區臨時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資訊宣傳組、醫學救援組、綜合保障組、秩序管控組、現場調查組、專家技術組,現場編組可視情況進行調整。
(1) 綜合協調組
由生態環境建設局牽頭,宣傳文化部、經濟發展局、科技和産業促進局、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社會事業局、城市運作局等部門和事發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承擔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收集匯總事件進展情況;協助完成會議組織、資料管理等工作;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2) 污染處置組
由生態環境建設局牽頭,開發建設局、經濟發展局、經開區交通大隊、經開區消防救援支隊和事發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方案;調配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和物資,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清除污染物,採取措施防止和減輕污染擴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洩露;在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導致次生環境污染的預防及處置工作;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産措施;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3) 應急監測組
由生態環境建設局牽頭,開發建設局、經濟發展局、社會事業局等部門和事發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對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空氣品質、敏感水體水質等進行快速監測,提出初步應對建議;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4) 資訊宣傳組
由宣傳文化部牽頭,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生態環境建設局等有關部門及事發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事件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資訊發佈,起草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佈稿和情況公告;組織新聞媒體及時發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情況的資訊;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資訊,回應社會關切;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5) 醫學救援組
由社會事業局牽頭,生態環境建設局、商務金融局、經開區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及事發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人員緊急救援,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保護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産、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6) 綜合保障組
由事發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牽頭,科技和産業促進局、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財政國資局、經開區交通大隊、商務金融局、城市運作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疏散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對受災群眾進行生活救助;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保障以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和配送工作;組織協調救援防護裝備、監測設備和應急物資的生産供應保障;負責事件應對區級經費保障;為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7) 秩序管控組
由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牽頭,宣傳文化部、社會工作部、商務金融局、城市運作局、經開區交通大隊等部門及事發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落實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確定重點防控區域,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8)現場調查組
由綜合執法局牽頭,生態環境建設局、市公安局大興分局、開發建設局、經開區交通大隊、城市運作局、經濟發展局、經開區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事發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調查分析突發環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響及初步損失情況;調查事故周邊環境敏感點、受影響的環境要素及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記錄事故應急處置過程;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9) 專家技術組
由生態環境建設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人員防護、化學工程、危險化學品、輻射防護、污染控制、環境評估、生態保護、水利水文、給水排水、地質、氣象、大氣環境、環境醫學、防化等專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專家組負責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污染源、污染物性質、污染範圍、危害程度的快速確定工作,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為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處置意見;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2.5 街道(鎮)工作機構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明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職責部門,建立“發現-報告-處置”的響應機制,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先期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主要職責包括編制、管理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向生態環境建設局備案,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指導轄區內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儲備、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獲悉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向生態環境建設局報告;組織群眾轉移疏散,指揮、安排單位和居民開展自救互救,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引導等工作,向管委會報告事件情況。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防控
3.1.1 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1.2 生態環境建設局要督促企業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公安、規自、住建、交通、水務、農業、衛生健康、應急、氣象等部門應做好環境風險防範工作,降低突發環境事件風險。
3.1.3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可能引起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監測,加強資訊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時將資訊通報生態環境建設局。
3.1.4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風險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加強環境應急監測及應急能力建設,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依法立即報告生態環境建設局。
3.2 預警
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及時發佈預警或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組織實施相應的預警響應。
3.2.1 預警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預計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佈藍色(四級)預警;預計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發佈黃色(三級)預警;預計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發佈橙色(二級)預警;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發佈紅色(一級)預警。生態環境部對預警分級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3.2.2 預警發佈、調整和解除
(1)預警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藍色預警由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並經管委會分管領導批准,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統一發佈和解除,報市應急辦和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也可根據需要發佈和解除。對於可能影響本區以外其他地區的黃色、橙色、紅色預警資訊,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及時上報市應急辦,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黃色、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級部門依程式發佈和解除。
(2)對於需要向公眾發佈的預警資訊,由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履行審批程式,並按規定統一對外發佈。對於僅在生態環境領域內部發佈的警示性資訊,由生態環境建設局在本系統、本單位及可能受影響範圍內自行發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佈預警資訊。
(3)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當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遇預警級別升級情況時,及時上報市級相關部門,並通報經開區相關部門。
(4)預警資訊可通過電視、廣播、網際網路、手機短信、微信公眾號、微網志等公共媒體方式發佈。預警資訊包括突發環境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計持續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發佈單位和發佈時間等。
(5)當確定突發環境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消除的,預警資訊發佈單位應立即按程式解除預警,適時結束相關措施。
3.2.3 預警響應
(1)發佈藍色、黃色預警後,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採取以下措施:
要求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向社會公佈反映環境污染資訊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要求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及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資訊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2)收到橙色、紅色預警後,除採取上述措施外,同時按市級部門要求做好應對相關工作。
要求各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指揮人員進入應急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産、停産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或活動;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 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的人員;控制污染源,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組織居委會、黨建站第一時間組織受影響群眾的轉移疏散、自救互救,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和環境污染,做好應急救援隊伍引導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 資訊報送與通報
4.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責任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立即向生態環境建設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責任單位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居民。
4.2.2 經開區相關部門發現突發事件有可能産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將資訊通報給生態環境建設局。
4.2.3 生態環境建設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應立即會同綜合執法局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的基本情況。
4.2.4 核實情況後,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立即向黨政辦公室和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報告,同時通報宣傳文化部。對接報的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資訊或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或突出情況資訊,黨政辦公室、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分別按規定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報告,宣傳文化部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4.2.5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於接報後15分鐘向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報告。對於仍在處置過程中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每30分鐘續報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資訊,直到應急處置結束。
4.2.6對於涉及入境澳駐區機構、港澳人員、外國在區機構、人員的突發環境事件,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應同時通報黨政辦公室;涉及到台灣人員的突發環境事件,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應同時通報組織人事部。
4.2.7對於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明確要求核報的資訊,要通過各種渠道迅速核實,按照時限要求反饋相關情況,原則上電話反饋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對於明確要求報送書面資訊的,反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4.2.8 突發環境事件有跨區界、跨流域影響的,應及時報告區應急辦,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毗鄰和可能受到影響的地區政府通報情況,適時啟動聯防聯控機制。
通報的主要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類別、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污染物種類和性質、可能影響的範圍、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屬地採取的措施等。
4.2.9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報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4.3 響應分級
根據《市環境應急預案》和《經開區總體預案》的突發環境事件響應分級,本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二級和一級。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特殊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突發環境事件態勢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3.1 二級響應
初判突發環境事件為一般及以下級別,由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啟動二級應急響應,成立區臨時指揮部,迅速指揮協調公安、交管、消防、衛生健康、應急、宣傳、生態環境等應急力量趕赴現場,開展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區有關領導赴現場任總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方力量開展處置。處置過程情況隨時報告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
響應啟動後,可根據需要請求市級部門指導本區應急處置工作,在協調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工作方面予以支援。
4.3.2 一級響應
初判突發環境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達到較大及以上級別;
(2)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或單位、毗鄰和可能受到影響的區政府共同處置;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4)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市級部門報告,由安全應急委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安全應急委主任趕赴現場並成立現場指揮部,安全應急委主任任總指揮,常務副主任任執行總指揮,區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協助配合,當市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臨時指揮部)指揮人員到達現場並成立市級現場指揮部後,區級現場指揮部移交指揮權,並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
4.4 現場指揮部
4.4.1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現場指揮部由區臨時指揮部工作組指派相關人員組成,根據處置需要進行現場編組,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
4.4.2 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領導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工委、管委會報告。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確保現場救援人員安全。按處置方案發佈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生態環境建設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報請工委、管委會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涉外時,黨政辦公室、宣傳文化部、組織人事部等相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協調處置相關涉外事務。
現場指揮部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 處置程式與措施
4.5.1 現場污染處置
(1)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産經營者要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産經營者不明或處置力量不足時,由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協調應急處置隊伍、調集相關應急物資,切斷污染源。
(2)現場指揮部應組織制定綜合處置方案。
涉及大氣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可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或結合經開區特徵污染物變化情況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確定安全邊界,通過封堵、圍擋、噴淋、抽吸、轉移異地處置、去污洗消等措施處置。
涉及水體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結合“一河一圖一策”,借助環境應急空間與設施,通過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組織開展現場鑒定、識別、核實造成污染的種類、性質、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響範圍和邊界,封存、轉移、銷毀殘存的化學毒劑,對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等進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擴散。
涉及輻射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組織開展應急監測,確定污染範圍、面積及放射性物質釋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組織各方應急技術支援力量開展輻射環境監測、放射源搜尋和污染處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和資訊,供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必要時,其他排污單位要採取停産、限産、限排等措施,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5.2 轉移安置人員
現場指揮部綜合保障組、秩序管控組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醫療條件。
4.5.3 醫學救援
現場指揮部醫學救援組應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傷病員轉移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的防護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援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及安撫工作。
4.5.4 應急監測
現場指揮部應急監測組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質及地域特點、周邊敏感區域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明確污染物類型、擴散的空間範圍和濃度。隨着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資訊進行動態分析、評估,及時預測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濃度數據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現場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
4.5.5 市場監管和調控
現場指揮部秩序管控組密切關注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用於生産、加工和銷售環節,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4.5.6 維護社會穩定
現場指揮部秩序管控組、綜合保障組要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街道(鎮)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6 資訊發佈和輿論引導
4.6.1 資訊發佈
(1)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發佈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相關規定,由宣傳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建設局進行管理協調與具體落實。
(2)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事件資訊,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佈保障工作。
4.6.2 輿論引導
(1)網信、生態環境建設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迅速收集、整理網路、市民熱線等輿情社情資訊,及時核實、解決公眾反映的問題,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對於不實資訊,及時澄清併發布準確資訊。
(2)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由市級部門組織開展。
4.7 應急結束
4.7.1 結束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結束:
(1)事件現場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2)環境污染物已經消除,或處置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已納入日常監管;
(3)確認事發地人群、環境的各項主要健康、環境、生物及生態指標已經恢復到常態水準;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準;
(5)專家技術組認為可終止的情形。
4.7.2 宣佈結束
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一般及以下突發環境事件由啟動響應的區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宣佈響應結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市臨時指揮部按程式批准後宣佈響應結束。必要時,應及時向社會發佈響應結束消息。應急響應結束後,必要時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 後期工作
5.1 善後處置
宣佈響應結束後,在安全應急委統一指揮下,由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置措施,並組織實施。由處置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管委會做好徵用補償。
5.2 損害評估
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生態環境建設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3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建設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管委會負責組織一般及以下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並配合市級部門開展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機構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 總結評估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由生態環境建設局牽頭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總結評估,總結評估報告報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等。
5.5 獎勵處罰
工委、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保障不力,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結合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應依託大型企業及社會第三方力量,組建環境應急處置救援隊伍。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規範調動程式和常規管理內容,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加強環境應急專家管理,發揮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2 技術保障
生態環境建設局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與應急處置的技術研究。完善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實現現場資訊獲取、污染態勢研判、應急資源調配、多方視頻會商等功能。加強監測能力規劃、建設與評估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資訊庫,強化人才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管委會相關部門要和通信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資訊傳遞需要;會同市級、相鄰區交通運輸部門加強與公路、鐵路、航空等部門的溝通聯繫,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會同市級公安部門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裝備物資保障
生態環境建設局要推動建立與經開區環境風險特點相適應的環境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建立政府儲備、企業等社會機構代儲、物資生産企業保障等多形式儲備共用體系。完善物資資訊動態化管理,滿足事件應對所需物資儲備、生産資訊查詢及物資調用需求。要結合實際加強應急指揮、應急交通、應急防護、應急監測、污染研判、應急處置等類型裝備配備。
6.5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財政國資局可根據主責部門申報的預算合理安排相關經費,當部門預算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應由主責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追加項目預算。
6.6 機制保障
區相關部門應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近、相鄰區域生態環境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聯動機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的不同,生態環境、交通、應急、消防、水務、公安、開發建設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資訊通報、聯合應對、共訓共練、資源共用的應急聯動機制,穩妥處置各類事件。
6.7 應急值守
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完善日常值班與值守應急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並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資料及後勤等準備工作,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的全面、有效銜接,確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現場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7 預案管理
7.1 制訂與備案
制修訂應急預案應在風險評估與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鼓勵採用典型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環境事件場景,分析應對流程和任務清單,評估資源能力需求,規範應對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
各成員單位要以本預案為依據,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部門預案,並向管委會備案。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按程式向生態環境建設局備案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企業有關資訊應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資訊共用。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預案相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應急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主要風險或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應急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或出現新情況時,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7.2 應急演練
7.2.1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統籌全區應急演練工作,負責經開區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考核評估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經開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經開區跨部門、跨行業(領域)的應急演練。本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並根據演練經驗成果和存在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7.2.2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本轄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
7.2.3應急演練包括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五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聯動機制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7.3 宣傳與培訓
生態環境建設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區環境應急協調小組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8 附則與附件
8.1 名詞術語
(1)原生事件:最先發生並在蔓延或演化過程中引發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預案中由交通事故、生産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類型事件造成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將交通事故、生産安全事故等統稱為原生事件。
(2)環境應急: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後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3)應急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至應急響應終止前,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污染範圍及其動態變化進行的監測。
(4)放射源的分類:
Ⅰ類放射源:為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Ⅱ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週也可致人死亡。
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Ⅴ類放射源:為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8.2 預案説明
8.2.1 本預案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制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建設局負責解釋。
8.2.2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9年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1
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本市區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本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本市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本市跨區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鄉鎮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若《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事件分級發生調整,本預案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