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9-06
  6. [發文字號] 京藥監發〔2024〕20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9-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3期(總第871期)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委託生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細則(2024年版)》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藥監發〔2024〕2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委託生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監管,推進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品質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藥監局關於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等有關規定,指導監管機構對委託生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規範開展許可檢查、日常監督檢查、GMP符合性檢查等工作。京津冀三地藥品監管部門聯合製定了《委託生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細則(2024年版)》,現予以印發,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委託生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細則(2024年版)

2024年8月

目  錄

  第一章   品質管理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章   品質協議

  第四章   物料與産品

  第五章   委託生産管理

  第六章   品質控制

  第七章   品質保證

  第八章   生物製品、多組分生化藥、中藥注射劑等特殊要求

  第九章   其他

第一章   品質管理

  第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覆蓋藥品研製、生産、經營、使用全過程品質管理體系。

  (一)檢查持有人是否針對委託生産藥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了品質管理文件並實施。至少包括技術轉移、委託協議、機構與人員、文件管理、物料管理、生産過程管理、品質管理、品質控制管理、産品放行、産品運輸管理、藥物警戒管理、責任賠償、短缺藥品停産、藥品追溯管理、藥品召回管理、上市後研究等。

  (二)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對受託生産企業的年度審核計劃並實施;年度審核計劃是否覆蓋現行有效的品質協議約定的全部內容;是否能提供對受託生産企業審核的全部資料和相應記錄。

  (三)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文件與記錄管理程式,對委託生産藥品品質管理體系相關文件、記錄等進行控制,確保相關文件、記錄得到有效識別和管理。

  第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藥品品質風險管理程式,並按照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控制、溝通等品質管理活動;對已識別的風險,是否及時採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符合委託生産藥品品質管理要求的品質目標,持續改進品質管理體系。如:依照藥品註冊批件要求開展相關研究、來料合格率、成品合格率、産品品質投訴率、無效OOS率、産品工藝能力等。

  第四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履行對受託生産企業確認和終止的職責。是否建立受託生産企業審核批准流程;是否對受託方的生産條件、技術水準和品質管理情況進行考察,確認受託方是否具有受託生産的條件和能力,是否持續符合GMP以及委託生産産品的生産品質管理要求。

  第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確認受託生産企業存在《國家藥監局關於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七)款中不良信用記錄情形。如有不良信用情況,持有人是否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如實報告;在委託生産藥品期間,持有人是否派員駐廠對委託生産過程進行管理;持有人是否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定期提交對受託生産企業藥品GMP符合情況的現場審核報告、對受託生産企業檢驗能力的評估報告以及對受託生産企業前期違法違規行為整改情況的評估報告。

  第六條  檢查企業負責人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落實全過程品質管理主體責任;是否配備專門品質管理負責人,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保證品質管理部門獨立履行職責;是否配備專門品質受權人,保證獨立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是否負責處置與藥品品質有關的重大安全事件,確保風險得到及時控制;是否負責建立生産管理、品質管理的培訓考核制度;是否配備或者指定藥物警戒負責人;是否定期聽取品質管理負責人品質管理工作彙報;是否充分聽取品質管理負責人關於委託生産藥品品質風險防控的意見和建議,對實施品質風險防控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是否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年度報告工作,並按照年度報告有關規定撰寫、提交。

  第七條  檢查品質管理負責人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採取有效措施監督品質控制和保證體系的良好運作和持續改進,監督委託生産過程品質管理規範執行;是否能夠確保委託生産過程式控制制和藥品品質控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標準要求;是否能夠確保委託生産藥品生産、檢驗等數據和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是否對藥品品質管理所有相關人員針對委託生産藥品開展培訓和考核。

  第八條  檢查生産管理負責人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能夠履行與委託生産相關的生産管理職責,確保委託生産的藥品按照批准的工藝組織生産和貯存,並保證藥品生産品質。

  第九條  檢查品質受權人的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獨立履行藥品放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是否確保每批已放行藥品的生産、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註冊管理要求和品質標準;設置多個品質受權人的,是否依據企業品種、生産規模等實際情況,是否覆蓋所有産品的放行職責;各品質受權人是否分工明確、崗位職責無交叉;臨時轉授權的,是否經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批准,是否以書面形式規定轉授權範圍、事項及時限。轉授權期間,原品質受權人仍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檢查藥物警戒負責人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是否按照GVP要求開展藥物警戒工作,進行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等活動;是否能夠保證藥物警戒體系有效運作和持續改進。

  第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藥物警戒體系。

  (一)是否設立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管理;

  (二)查看持有人是否按照藥物警戒品質管理規範等要求開展藥物警戒工作,進行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等活動;

  (三)檢查持有人是否完成GVP檢查缺陷整改。

  第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上市後藥品風險管理程式及計劃,主動開展上市後研究,並基於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品質可控性的上市後研究情況等,定期開展上市後評價,對藥品的獲益和風險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是否根據評價結果,依法採取相應的品質提升或者風險防控措施;對附條件批准的藥品,是否採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相關研究。

  第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制訂短缺藥品停産報告制度及記錄/報告,並按規定實施。檢查持有人品種是否屬於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品種,具體資訊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等。

  第十四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根據法規要求和品質協議對於受託生産企業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核批准,如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産品、成品的品質標準;産品生産工藝規程;空白批生産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共線生産風險評估報告;工藝驗證和清潔驗證的方案和報告;放行規程;檢驗方法學的驗證、轉移或者確認方案和報告;委託檢驗;變更控制、偏差處理、糾正和預防措施、持續穩定性考察方案和報告、産品和物料品質回顧分析;成品、物料留樣(如受託方執行留樣);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等文件。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與藥品生産相適應的管理機構。

  (一)檢查持有人的組織機構圖,查看各管理機構職責許可權是否明晰,是否明確了非臨床研究(如涉及)、臨床試驗(如涉及)、生産和銷售、儲存與運輸、上市後研究、藥物警戒等相關部門職責,並符合相關品質管理規範的要求。

  (二)檢查持有人的品質體系圖,查看品質管理部門的彙報關係,是否獨立設置,履行全過程品質管理職責,參與所有與品質有關的活動。

  第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配備與藥品生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足夠數量並具備相應資質能力(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人員;人員承擔的職責是否適量。

  第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設置的崗位職責內容是否有交叉,如有交叉,是否有明確規定。人員是否明確,並理解與各自職責相關的要求。

  第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品質管理部門是否負責審核或審批所有與品質管理有關的文件,如:培訓、人員衛生、物料和産品、確認與驗證、文件管理、品質標準、工藝規程、批生産記錄/批包裝記錄、操作規程和記錄、生産管理、品質控制、品質保證、委託生産和委託檢驗、産品發運與召回、藥品銷售、不良反應等。

  第十九條  檢查品質管理部門人員是否將職責委託給其他部門人員。

  第二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組織人員學習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種規範性文件;是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以確保培訓有效。

  第二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的企業負責人、品質管理負責人、品質受權人、生産管理負責人等是否為全職人員;生産管理負責人和品質管理負責人是否兼任;可檢查勞動合同/任命書/授權書;必要時,可要求提供社保繳費記錄。

  第二十二條  檢查企業負責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具備醫藥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包括但不限於學歷證明及專業、專業工作經歷(相關工作的證據);是否接受相應培訓與考核,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否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是否有禁止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情形;是否可以有效履職。

  第二十三條  檢查品質管理負責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藥品品質管理經驗,熟悉藥品品質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否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是否有禁止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情形;是否可以有效履職。

  委託生産無菌藥品持有人的品質管理負責人是否要求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

  第二十四條  檢查生産管理負責人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是否要求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三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藥品生産管理經驗,熟悉藥品生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熟悉與委託生産産品相關的産品知識;是否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是否有禁止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情形;是否可以有效履職。

  委託生産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生産管理負責人是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

  第二十五條  檢查品質受權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産過程式控制制和品質檢驗工作,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掌握與産品放行相關的知識;是否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是否有禁止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情形;是否可以有效履職。是否存在轉授權,轉授權人是否為具備藥品品質受權人資格人員。

  委託生産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品質受權人崗位是否要求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

  第二十六條  檢查藥物警戒負責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是否為具備一定職務的管理人員;是否具有醫學、藥學、流行病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是否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藥物警戒相關工作經歷;是否熟悉我國藥物警戒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指導原則,具備藥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識和技能;是否可以有效履職。

  第二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明確其委託生産産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並形成文件。

  第二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的派駐人員資質、員工合同,確認具有相關領域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熟悉産品的生産工藝和品質控制要求的正式員工。(如適用)

  第二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上崗前是否接受健康檢查,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産。

第三章  品質協議

  第三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藥品委託生産品質協議指南》等有關要求簽訂品質協議以及委託生産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委託生産藥品的特點和企業實際情況;是否細化品質管理措施;是否能夠確保雙方品質管理體系有效銜接、確保藥品生産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十一條  檢查品質協議中是否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是否明確了物料供應商確認、廠房設施設備、物料與産品、確認與驗證、文件管理、生産管理、品質控制與品質保證、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委託生産與委託檢驗、産品發運與召回、自檢等,還應包括藥品追溯、藥物警戒、風險管理、上市後研究、品質協議變更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持有人不得通過品質協議將法定由持有人履行的義務和責任轉移受託生産企業承擔。

  第三十二條  檢查品質協議內容是否詳細規定了定期對受託生産企業的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入廠檢驗結果進行抽查審核;是否明確約定物料和産品運輸、儲存責任,確保運輸、倉儲管理符合相應品質管理規範要求;是否通過品質協議中明確抽樣檢驗(如適用)的責任;是否明確派駐人員(如適用)工作職責;是否明確持有人監督受託方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是否明確雙方在監管機構檢查中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存在委託儲存、運輸、銷售、檢驗等情形,並按照規定簽訂了品質協議,明確了相關職責。

  第三十四條  檢查品質協議是否明確持有人和受託方的有效溝通機制,確定品質技術聯繫人,溝通結果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記錄,溝通事項是否有雙方確認。

  溝通交流事項與時限是否與雙方品質協議簽訂一致,需要持有人審核批准的事項,是否經持有人批准後執行。如涉及生産品質管理體系文件變更,應按照文件變更程式進行變更。

  發起溝通不限於:在執行品質協議中遇到問題;生産品質管理過程中的變更控制、偏差、檢驗結果超標、返工、共線生産品種發生變化、銷毀、品質投訴、退貨、召回等;其中一方出現不良信用記錄及違反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警告及行政處罰等;接受外部審計中出現爭議等情形。

  第三十五條  檢查品質協議是否作為持有人的生産品質管理體系文件進行管理;是否有版本和變更歷史記錄,對歷次變更內容進行概述。品質協議是否長期保存。

  第三十六條  檢查品質協議的起草、審核人員,持有人和受託方品質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是否共同參與起草、審核品質協議,其中技術性條款是否由具有制藥技術、檢驗專業知識和熟悉GMP的人員擬定。

  第三十七條  檢查品質協議的批准是否由持有人和受託方的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或其委託的品質管理負責人簽署品質協議後生效;品質協議中是否明確雙方書面溝通的聯繫人員和渠道(如郵箱),並由雙方簽字、蓋章。

  第三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品質協議的變更(如涉及),當委託生産活動或委託生産協議發生變更、法規變化等情形,經評估後需要重新簽訂時,持有人是否及時進行品質協議的變更,重新簽署品質協議或簽署補充協議。

  第三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規定品質協議的終止情形。品質協議中是否明確了終止委託生産後物料、文件、記錄(生産、檢驗記錄,電子記錄/數據)、留樣、穩定性研究責任,産品有效期內投訴反饋和調查責任、藥物警戒反饋和調查責任,駐廠人員、專用設備、藥監部門許可和註冊的變更,如需要做場地轉移的、需要受託方配合提供的資訊和執行的行動,受託方對其生産期間藥品品質問題的責任等。

第四章   物料與産品

  第四十條  檢查持有人的物料合格供應商清單,是否按程式進行批准並提交給受託生産企業;持有人是否確認受託生産企業將持有人提供的合格供應商納入自身合格供應商目錄,用於相關物料入廠時的核對驗收。

  第四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委託生産産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是否符合藥用要求,是否符合規範及藥典等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明確了物料採購、驗收、取樣、留樣、檢驗和放行等責任,並按規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物料檢驗報告書、物料放行審核單等文件原件或複印件的移交或共用的時機與方式,並按規定實施。

  第四十四條  受託生産企業進行物料檢驗放行的,檢查持有人是否定期對受託生産企業的物料入廠檢驗結果進行抽查審核,確保相關物料符合藥用要求和法定標準。

  第四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産品上市放行規程,明確藥品的上市放行標準,産品放行程式是否符合品質協議約定、相關法規及註冊標準要求。持有人是否審核受託生産企業制定的出廠放行規程,對受託生産企業出廠放行的藥品檢驗結果和放行文件進行審核;持有人是否審核檢驗結果、關鍵生産記錄、偏差、變更、OOS等情況,能夠保證藥品及其生産符合註冊和GMP要求符合有關規定的上市放行審核內容,並最終由品質受權人出具是否批准上市放行的明確決定。

  第四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能夠履行拒絕産品放行的職責。當受託方作出不予出廠放行決定時,是否及時告知持有人。當持有人作出不予上市放行決定時,是否及時告知受託方。

  第四十七條  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雙方在藥品追溯中的職責,並按規定實施。

  (一)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藥品追溯制度,是否按要求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信息化追溯系統,是否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追溯數據。是否與受託生産企業明確産品追溯的職責分工,確保藥品追溯系統有效。

  (二)檢查持有人使用第三方平臺的,是否審查平台資質,是否簽訂合同協議,是否確認第三方平臺的設計、使用和管理情況滿足産品追溯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檢查産品的儲存是否建立相應品質管理制度,並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一)持有人自行開展儲存等活動的,檢查持有人的成品庫房的溫濕度驗證、溫濕度控制、防蟲害控制等情況,確保成品儲存條件,檢查成品的運輸與驗收情況。

  (二)涉及委託儲存等活動的,持有人是否對儲存方的品質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確保産品儲存和追溯等的要求;是否保留相關管理記錄(如驗證和溫濕度控制及記錄、報警管理、追溯管理及應急處理等);是否建立委託儲存管理程式;是否對委託儲存實施定期審計和日常監督。委託儲存是否按規定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受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産品的發運。涉及委託發運的,是否對受託方品質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是否滿足産品運輸和追溯的要求;是否保留相關管理記錄;是否建立了委託運輸商的管理程式並實施。

  第五十條  持有人自行銷售産品的,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符合要求的藥品銷售管理程式;是否對藥品購貨單位和購貨人員資質進行審核,防止藥品流通進入非法供應鏈;檢查持有人的産品銷售記錄,是否可確保産品可追溯;持有人是否涉及網路銷售,如涉及,是否建立相應的網路銷售管理程式,是否符合《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如涉及委託銷售産品,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受託方的品質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審計評估;是否與受託方簽訂委託協議,明確約定藥品品質責任、不得再次委託銷售等內容;是否對受託方的銷售行為進行定期審計及監督。

  第五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委託銷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銷售的,是否同時報告藥品經營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委託生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受託生産企業的品質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

  (一)檢查持有人對受託生産企業具有受託生産條件、技術水準和品質管理能力的評估報告,評估內容至少包括:受託生産企業的現有的廠房設施、公共系統、倉儲能力、生産設備、檢驗設備等是否能滿足受託生産品種生産、儲存及檢驗的需要;風險評估是否能夠確保風險及時識別並控制;受託生産産品的生産能力和檢驗能力是否能滿足要求;人員及品質體系管理是否滿足GMP等規範的要求;是否存在《國家藥監局關於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七)款中不良信用記錄情形。

  (二)檢查持有人評估報告結論,是否有改進建議並進行跟蹤確認。

  (三)檢查持有人是否根據評估情況制定或修訂了與受託生産企業在生産與品質管理等方面的銜接的措施如:品質回顧分析、持有人對受託企業的審核、上市放行管理、品質投訴管理、退貨管理、召回管理、偏差管理、變更控制、品質標準及檢測、生産工藝規程及空白批生産記錄、合格供應商名單、品質資訊溝通、共線生産、自檢管理、不合格品處理、糾正與預防措施、雙方出現不良信用情形、産品停産及復産、主要的驗證等。

  第五十四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産品技術轉移管理文件,至少包含風險評估、技術文件、技術轉移方案和報告等;是否按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基於對受託方的評估結果對受託生産企業定期現場審核,並制定合理的審核周期,現場審核時受託企業是否積極配合持有人的現場審核和抽查檢驗。

  抽查持有人對受託方的現場審核,是否結合受託品種的特點審核了廠房(含維護)、設施(含維護)、設備(含維護)、物料與産品、生産、檢驗、放行、穩定性考察、偏差管理、變更控制、年度回顧、確認與驗證、趨勢分析、自檢、投訴、不良反應等;如審計受託檢驗機構:是否涵蓋受託品種檢驗的儀器設備、方法、試劑試液、標準品、人員、留樣等。是否審計數據可靠性相關內容,如:檢查原始記錄、票據(如物料採購發票、成品發運票據、委託檢驗票據等)、憑證、電子數據等。持有人是否跟蹤完成審計缺陷的整改。

  第五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確認受託方的工藝規程與註冊申報資料、中國藥典等要求一致。可抽查批生産記錄和工藝規程、工藝驗證。

  第五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産品工藝參數、受託生産條件等變更按規定經批准、備案後實施或報告。持有人是否確認受託生産企業的設施設備、公用系統、檢驗方法等已完成必要的確認和驗證後,完成産品的生産工藝驗證;工藝驗證的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批准。

  第五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審核批准委託産品的清潔驗證方案和報告,清潔驗證方案和報告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第五十九條 委託生産藥品生産所在的車間和生産線存在多品種共線生産的,受託生産企業按照GMP及相關附錄的要求對共線生産品種進行充分的品質影響評估,並出具報告;持有人是否審核、確認品質影響評估報告;受託生産企業是否根據評估結果開展清潔驗證、制定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如專用、階段性生産、清潔驗證、確認等);驗證、共線生産風險評估的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批准。

  第六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定期檢查受託生産企業污染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根據風險評估情況設置必要的檢驗項目(如:化學殘留、微生物限度、細菌內毒素等)開展檢驗;持有人是否持續監督檢測情況,確保藥品品質安全。

  第六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共線生産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動態管理,同一生産線每次引入或減少産品時,持有每人平均參與共線風險評估報告的審核批准,實施。

  第六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委託生産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受託生産企業能夠按照註冊工藝生産出符合註冊標準的産品。

  第六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規定或風險評估情況設置派駐人員,是否明確了派駐人員對産品生産管理、品質管理全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的相關內容,以確保生産工藝、品質標準等符合法規要求。

  第六十四條  持有人未設置派駐人員情形,檢查持有人建立的全過程指導和監督的措施。如定期審計、依風險審計、採取信息化手段對關鍵品質屬性及關鍵工藝參數等可量化指標進行實時監測、採用統計學方法進行趨勢分析等手段,確保生産及品質均符合法定要求,發現異常情況可以及時採取措施。

  第六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對重復性風險和新出現風險進行研判,查看持有人對委託生産的産品、工藝、物料等品質相關要素分析評價,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持續健全品質管理體系。採取的品質管理措施是否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彙報。

  第六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明確委託産品的産品批號、生産日期、有效期的編制及管理規則。

  第六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委託産品返工、重新加工標準操作程式,並經雙方審核批准。持有人是否存在返工的情形,是否經評估、驗證、可追溯並與申報註冊的工藝一致;是否進行額外相關項目的檢驗和穩定性考察;是否納入産品品質年度回顧等內容中。

  第六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文件歸檔保存制度,是否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如每批藥品的批記錄(包括批生産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藥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産品有關的記錄)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品質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長期保存;發運記錄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購銷活動中的有關資質材料和購銷憑證、記錄保存不得少於五年,且不少於藥品有效期後一年。

  第六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電子數據管理文件。數據轉換格式或遷移時,數據的數值及含義是否一致;電腦化系統是否記錄輸入或確認關鍵數據人員的身份;修改已輸入的數據時是否經授權人員批准;電子數據備份記錄是否與電腦化系統中的記錄的一致;備份周期是否與管理要求一致等。

第六章   品質控制

  第七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受託生産企業的品質檢驗能力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是否至少包括:廠房設施、儀器設備、組織機構、文件系統、取樣、檢驗等;評估報告是否有結論,是否有改進建議並進行跟蹤確認。

  第七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和受託方是否通過品質協議明確了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産品和成品的檢驗責任,並按品質協議約定及藥品GMP要求實施;受託方負責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産品和成品檢驗的,是否進行檢驗方法學的驗證、轉移或者確認,相應方案和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准。

  第七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確認了受託方制定的品質標準、檢驗方法等與註冊申報資料、中國藥典等要求一致。是否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可抽查檢驗記錄和品質標準、檢驗方法確認與驗證等。

  第七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標準等變更按規定經批准、備案後實施或報告。

  第七十四條  持有人自建品質控制實驗室檢驗的,其人員、設施、設備是否與檢驗需求相適應,是否符合GMP品質控制、電腦化系統附錄、《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試行)等相關要求。

  第七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和受託方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留樣責任並實施;持有人是否確認留樣的儲存條件和數量是否符合GMP要求;受託方進行成品、物料留樣的,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准。

  第七十六條  持有人自行留樣的(如物料、中間産品、半成品、成品),檢查是否建立留樣管理程式,並明確取樣與留樣交接職責和流程。

  第七十七條  受託方進行物料、中間産品、半成品、成品留樣的,檢查持有人對受託方留樣管理的審計,並明確規定留樣的使用和銷毀應經過持有人審核批准。

  第七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持續穩定性考察責任,並按品質協議約定及藥品GMP要求實施;受託方負責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持續穩定性考察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審核批准。

  第七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穩定性考察數據進行評價,評價應該包括與歷史批次(包括註冊申報批次、其他受託方生産的批次等)的數據對比和分析,以便及時發現穩定性不良趨勢。

  第八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受託生産企業的檢驗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受託生産企業能夠按照要求開展檢驗,檢驗結果真實、可靠。

  第八十一條  檢查委託雙方是否制定對不符合品質標準的結果和異常趨勢的處理程式,並將處理過程中産生的文件記錄以複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給對方。抽查OOS/OOT調查的審核評估是否科學;OOS根本原因調查和糾正預防措施的制定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可能影響産品安全性、有效性和品質可控性的實驗室調查進行影響評估,如果確認産品品質有風險,則需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産品處理、銷毀或召回等行動。

  第八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對受託生産企業實驗室信息化管理的監督管理機制(如涉及),涉及受託生産産品的審核、放行、批准等許可權的,持有人是否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對其進行監督。

  第八十四條  檢查是否存在委託第三方檢驗的情形。是否建立委託檢驗管理程式;成品檢驗是否由持有人/受託生産企業完成全檢,是否存在除動物試驗外的其他受託檢驗項目;物料、中間産品檢驗是否僅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頻次較少的專業檢驗設備的檢驗項目進行委託檢驗;持有人是否與第三方簽訂委託檢驗協議。

  第八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核;由受託方負責放行的物料、中間産品或成品,如涉及委託檢驗的,持有人應聯合受託方對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核;必要時是否進行現場審計;是否確認受託方的檢驗方法與註冊批准及藥典等要求一致。

  第八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向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報告委託檢驗。

  第八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定期對委託檢驗報告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存在委託檢驗只出具檢驗數據而未進行結論判定的,是否由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結論判定。

第七章   品質保證

  第八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物料供應商審計評估批准職責並實施。

  第八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對原(材)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等供應商進行定期審核制度;是否定期對主要物料供應商的品質管理體系進行現場審核(生物製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託生産的主要原料,應每年進行現場審核)。

  第九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物料合格供應商檔案;是否將合格供應商目錄提供給受託生産企業。

  第九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受託生産産品的物料供應商變更情況,如涉及,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研究,是否按照納入變更管理,並經批准、備案後實施或報告。

  第九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偏差處理流程中各方職責並實施。

  第九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偏差處理的操作規程,規定持有人産生的、受託方報告的偏差處理措施以及所採取的糾正措施。

  第九十四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審核、批准偏差處理報告;檢查持有人是否評估受託方採取預防措施有效性。

  第九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偏差清單,偏差是否按照規範、品質協議等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九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與受託方是否將影響藥品品質的偏差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第九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變更控制中雙方職責並實施。

  第九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變更控制的操作規程,規定持有人發起的、受託方發起的變更控制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根據變更的性質、範圍、對産品品質潛在影響的程度將變更分類,判斷變更所需的驗證、額外的檢驗以及穩定性考察是否有科學依據。

  第一百條  檢查變更程式中是否規定原輔料、包裝材料、品質標準、檢驗方法、操作規程、廠房(包括改擴建)、設施、設備、主要檢驗儀器、生産工藝、電腦軟體和受託生産企業新增品種等變更的申請、評估、審核、批准和實施。

  第一百零一條  檢查與産品品質有關的變更是否經評估,制定實施計劃,並明確實施職責,最終由持有人品質管理部門審核批准。變更實施應當有相應的完整記錄。對受託方發起的變更,持有人是否按照程式規定進行評估,採取批准、審核、進行現場檢查、增加檢測(監測)、增加留樣等措施進行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檢查持有人變更清單,確認變更情況。抽查變更事項,檢查持有人變更流程是否按照GMP的要求執行變更;對於影響註冊的變更,是否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了審批、備案或年報。

  第一百零三條  檢查持有人與受託方是否將可能影響藥品品質的變更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第一百零四條  檢查持有人自獲得藥品生産許可證以來,對於許可證載明的事項變更,如註冊地址、生産地址、關鍵崗位人員是否發生變更;如有,是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委託生産藥品的出廠放行和上市放行的職責並實施。是否審核了受託生産企業出廠放行規程。

  第一百零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了産品上市放行的規程,明確了上市放行標準並實施上市放行。是否存在上市放行職責委託給受託生産企業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委託生産藥品年度品質回顧的職責並實施。

  第一百零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了年度品質回顧規程,每年按照品種開展産品品質回顧分析。是否要求受託生産企業提供全面、真實的數據,分析是否科學、客觀。受託生産企業進行産品品質回顧分析的,分析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准。

  第一百零九條  檢查持有人産品品質回顧報告是否符合GMP相關要求,是否包括回顧合同履行情況,如委託生産、委託檢驗、委託儲存配送等。

  第一百一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回顧分析的結果進行評估,可結合産品CQA、CPP的統計分析開展,能夠發現異常趨勢並採取針對性的處理措施,並提出是否需要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或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的評估意見及理由,及時、有效地完成整改。

  第一百一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審核批准因偏差、OOS、投訴、産品品質回顧分析中等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投訴的雙方職責並實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品質投訴管理制度。是否對投訴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深度與形式是否與風險級別相適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檢查品質投訴是否由持有人負責,受託方協助配合;受託方在收到投訴後,是否及時告知持有人。

  第一百一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雙方在産品召回中的職責,並實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制定藥品召回管理程式,並定期評估召回的有效性;是否負責召回工作,受託生産方和受託銷售方(如有)進行相應的配合;檢查持有人是否按規定實施召回,必要時組織銷毀。

  第一百一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如有)。

  第一百一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組織模擬召回,通過模擬召回確認召回的有效性並適當培訓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自檢中的雙方職責並實施。

  第一百二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自檢或內審流程,定期進行自檢或者內審,監控相關品質管理規範實施情況。自檢或者內審是否有方案、有記錄、有報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查看持有人是否有自檢計劃,並定期開展自檢,包括研製、生産、儲配、經營、藥物警戒等環節,確認是否符合相關品質管理規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條  查看持有人自檢是否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當有自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自檢過程中觀察到的所有情況、評價的結論以及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建議。自檢情況是否報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第八章  生物製品、多組分生化藥、中藥注射劑等特殊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品質管理體系是否覆蓋生産用主要原料生物材料、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等的生産和品質管理過程。

  第一百二十四條  檢查委託生産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的品質管理負責人是否要求具備同類型製劑産品三年以上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品質受權人是否具備同類型製劑産品三年以上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生産管理負責人是否具備同類型製劑産品三年以上生産和品質管理的實踐經驗。

  第一百二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在品質協議等文件中制定了派駐人員的內容,明確了派駐人員監督檢查內容及記錄、派駐人員與受託生産企業品質體系的銜接(偏差、變更等品質事件的彙報、停産復産、主要驗證等);是否對受託生産産品生産管理、品質管理(包括品質檢驗)全過程的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一百二十六條  檢查品質協議中是否明確了持有人定期對主要原料、中間産品(原液)、成品開展抽樣檢驗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委託生産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是否規定了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和抽檢不合格及時向藥監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實施。可檢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不良反應直接報告系統”報告查詢和反饋數據模組。

  第一百二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每年對受託生産企業以及主要原料(包括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等)製備過程的藥品GMP符合情況進行現場審核,並對受託生産企業檢驗能力進行評估。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對中藥材檢查的相關文件,必要時進行延伸檢查,檢查藥材是否符合GAP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條  委託生産品種涉及多場地生産的,通過檢查供應商清單、品質標準、檢驗方法及相關記錄等,查看持有人是否能確保各場地生産用主要原料的産地、來源、供應商和品質標準等一致。

  第一百三十條  抽查持有人是否制定抽樣檢驗的相關文件。

  (一)文件中是否明確對受託生産企業的物料、中間産品(原液)、成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並按規定實施。內容至少包括:抽樣批次、檢驗項目、檢驗方法、結果處理等。抽樣檢驗頻次至少為:每生産10批次成品至少抽樣檢驗1批次;生産成品不足10批次的年度,當年至少抽樣檢驗1批次;不滿足上述抽檢頻次的是否有評估和充分理由。並按規定實施。

  (二)抽樣檢驗文件內容是否規定發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趨勢的,對主要原料、中間産品(原液)、成品的相關批次逐批抽樣檢驗並開展持續穩定性考察,並按規定實施。

  (三)抽樣檢驗內容是否規定在重大變更獲批後,至少對連續3批成品逐批抽樣檢驗,並按規定實施。

  (四)抽樣檢驗內容是否規定抽樣檢驗機構的確認原則,並按規定實施。

  (五)抽樣檢驗內容是否規定抽樣檢驗數據評價、結果處理、檢驗留樣等內容,並按規定實施。

第九章   其他

  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品質協議規定明確了年度報告中雙方的職責,並按規定實施(包括變更事項報告、風險管理報告等)。持有人的年度報告是否經過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或者其書面授權人)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責任賠償相關管理程式,並實施;是否具有責任賠償能力相關證明或者相應的商業保險購買合同,相關人員是否對商業保險合同的條款進行審核,避免不合理條款;責任賠償能力是否與産品的風險程度、市場規模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因素相匹配。

  第一百三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藥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是否制定藥品安全事件的相關管理文件,是否明確了安全事件的類別和分級標準,應急響應流程,相關部門職責,定期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的要求。

  如發生過藥品安全事件,持有人是否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是否立即採取緊急措施防控風險,按照相應級別開展工作,並向所在地藥品監管部門上報。對有關藥品及其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相關生産線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防止危害擴大。持有人是否深入分析事件原因,全面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管控措施,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第一百三十四條  檢查持有人委託生産的品種是否發生過品質問題;如有,是否採取召回等品質風險控制措施。可檢查持有人的不合格品記錄、重大偏差、OOS等文件。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