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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7-31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發〔2024〕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7-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7期(總第865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年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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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發〔2024〕21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年金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年金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和人才高地建設,依據《企業年金辦法》《關於促進本市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亦莊新城註冊、登記,且為其職工(包含外籍職工)依法參加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鼓勵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用人單位為全體員工建立企業年金。對於暫不具備為全員建立企業年金的用人單位,可先行為符合企業發展戰略需求的核心技術人員、骨幹管理人員等建立企業年金。

  第四條 加大對企業年金的扶持力度,經中共北京市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認定的亦城頂尖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含原海外高層次人才、新創工程領軍人才)、優秀人才所屬用人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可申請人才年金專項補貼。

  第五條 人才年金專項補貼標準不超過用人單位為人才本人實際月繳納企業年金總額的60%;亦城頂尖人才、傑出人才每人每月補貼不超過1250元;亦城領軍人才、原海外高層次人才、新創工程領軍人才每人每月補貼不超過1000元;亦城優秀人才每人每月補貼不超過600元。

  第六條 人才年金專項補貼每年兌現一次,社會事業局每年發佈通知,明確申報時間及有關要求;用人單位通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申報;申報金額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撥付給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出現經營虧損、重組並購等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相應人才年金專項補貼同時中止。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用人單位恢復繳費並進行補繳的,按照實際補繳金額和期限補發人才年金專項補貼;補發補貼與正常補貼同時申報。

  第七條 已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提前領取企業年金:

  (一)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傷殘一級至四級退出工作崗位的職工,可提前支取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辦理支取手續後不再繼續繳費。

  (二)職工本人及配偶、子女住院費超過醫保報銷限額標準的部分,可提前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支取。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的,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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