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7-30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發〔2024〕20號
  7. [廢止日期] 2027-12-31
  8. [發佈日期] 2024-07-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7期(總第865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技管發〔2024〕20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7月30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亦莊新城人力資源職業能力建設工作,推動技術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員工的職業能力、創新能力和就業能力,為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高品質發展提供人才供給,根據《關於加強新時代首都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經開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亦莊新城依法註冊、納稅並進行統計登記的企業、社會組織(財政經費保障的除外)。員工是指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勞務派遣人員,且在申請職業能力提升補貼時仍在用人單位工作。

  第三條 職業能力提升補貼工作由社會事業局統籌,負責補貼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財政審計局負責補貼的預算審批、資金撥付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養補貼

  第四條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取得相應的國家承認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申請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管理辦法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初次取得國家承認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可申請職業技能提升補貼,補貼標準為1000元/每人。

  第五條 支援用人單位開展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聘試點工作,向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完成備案,並簽訂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聘任協議的,特級技師按照8000元/人、首席技師按照10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補貼。

  第六條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經北京市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高級職稱的,可申請專業技術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管理辦法

  第七條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取得與本單位業務領域工作相關的國家承認學歷或學位的(應屆畢業生除外),可申請學歷學位提升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管理辦法

  注:工作一線技能崗位是指直接從事生産、服務工作,與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技能崗位。經營管理行政崗位不屬於工作一線技能崗位。

第三章 評價補貼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資格,並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每個工種給予10萬元工作資助,相同工種增加認定等級的不再補貼。

  第九條 鼓勵用人單位開發新工種,制定崗位評價標準,進入《國家職業分類大典》的每個工種給予30萬元獎勵。

第四章 競賽補貼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主辦企業級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按照員工參賽人數給予經費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管理辦法

  同一年度同一工種最多舉辦一次競賽,每名員工每年最多參加兩個工種的競賽活動。補貼按照“事前備案、事中督導、事後補貼”的方式予以兌現,按照流程向社會事業局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員工在北京市市級和國家級職業技能一類競賽決賽獲得前三名的,按照賽事級別和獲獎名次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管理辦法

第五章  兌現方式和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對於以上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中,先後兩次取得了同工種同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同等學歷或學位、同等級別職稱,並已獲得過職業能力提升補貼(含原培訓補貼)的,不再重復給予補貼。

  對於以上第五條規定中,特級技師轉聘為首席技師,已享受特級技師補貼的,不可再申請首席技師補貼;未享受的,可以直接按照首席技師標準申請補貼。

  本辦法如與北京市、經開區其他政策有交叉適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優惠條款,不重復享受。

  第十三條 本辦法政策兌現按照年度進行申請和撥付,相關單位通過經開區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臺組織申報,經審核和公示後撥付補貼資金。具體工作要求以社會事業局當年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享受職業能力提升補貼的,補貼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收到補貼資金後,應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處理,並依據其和個人的出資或組織培訓等情況進行分配。

  第十五條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與職業能力提升結果相關的薪酬、福利、激勵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並按要求配合開展核查工作。違反規定虛報、冒領補貼的,責令其退回補貼資金,本辦法執行期內不得再次申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