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4〕1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挑戰未知,促進原始創新和顛覆性創新,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非共識創新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9月24日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非共識創新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加快實施北京市基礎研究領先行動,探索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挑戰未知,促進原始創新和顛覆性創新,服務國家戰略和北京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非共識創新項目(以下簡稱非共識項目)是指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因其具有創新性、顛覆性的理念,不同於現有知識體系和共識的項目。非共識項目具有創新性強、風險高、難識別、爭議大等特點,蘊藏着重大創新思維和原創性、顛覆性創新機遇,可能帶來科學技術的重大發現、重大突破,從而促進新質生産力的發展。
第三條 按照原創引領、實名推薦、寬容失敗、擇優滾動的原則,充分發揮北京教育、科技、人才優勢,為非共識創新提供新的支援模式和路徑。探索建立鼓勵重大原始創新和顛覆性創新的思維觀念,建立不問出處、不設門檻、不唯過往業績等打破常規的評價導向,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管、評價和全過程責任制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是非共識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進行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
(二)負責組織制訂非共識項目相關管理政策等;
(三)對非共識項目具體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開展非共識項目的具體組織與實施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對非共識項目的推薦、立項、實施、結題、成果管理與監督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二)開展資助非共識項目的績效管理和成果跟蹤工作;
(三)主動接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告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法人單位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組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向基金辦申請註冊為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非共識項目資助工作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實施。依託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被推薦人申請非共識項目;
(二)為被推薦人、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規範性提供指導,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非共識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基金資助非共識項目的時間,為其潛心科研創造良好條件;
(四)跟蹤服務基金資助非共識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加強基金資助非共識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産權保護,支援研究成果開放獲取,促進研究成果轉化;
(六)對違反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科研活動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七)基金辦委託的與自然科學基金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作出遵守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書面承諾,加強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二)對非共識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直接負責;
(三)擬定非共識項目研究路線,安排研究任務分工,對實施進度和品質全面負責;
(四)按計劃完成任務書規定的目標任務,按要求及時報告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配合基金辦進行項目成果及知識産權保護、管理和運用等工作;
(五)自覺接受基金辦對非共識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配合基金辦完成與非共識項目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項目推薦
第八條 非共識項目應當聚焦北京市基礎研究重點領域,包括數學、物理、化學、生命科學等基礎研究領域與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積體電路、新材料、清潔能源、高端儀器、航空航太等應用基礎研究領域,支援圍繞若干學科交叉融合領域開展問題驅動型研究。
第九條 非共識項目資助科研人員提出具有非共識性、原創性、顛覆性等特徵的原創學術思想,開展探索性與風險性強的原創性、突破性基礎研究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開闢新領域、提出新理論、發展新方法、研發新材料和揭示新規律等,旨在培育或産出具有引領性的原創成果或顛覆性技術。非共識項目實施周期為1-3年。被推薦的非共識項目須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培育顛覆性技術潛力的原創研究;
(二)使用與現行範式不同的研究方法或技術路線的原創研究;
(三)目前尚未有足夠前期數據支援驗證,具有變革性潛力、高風險高價值的原創研究;
(四)尚未有國際先例或類似研究,不屬於國際研究熱點,有望引領全球的原創研究。
第十條 被推薦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在單位應當為依託單位,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或者沒有工作單位的,經有關依託單位同意後,可以通過該依託單位申報,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二)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的一線科研人員;
(三)負責的在研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含聯合基金項目)不超過1項(含);
(四)不存在因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或被列入相關社會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被禁止一定期限內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科技項目的情形。
第十一條 非共識項目分為一般非共識項目和交叉融合非共識項目。交叉融合非共識項目實行雙負責人制,鼓勵圍繞若干學科交叉融合領域開展問題驅動型原創研究,引導聚焦重大原創性突破研究過程急需解決的關鍵問題。優先支援臨床醫生和基礎研究領域科研人員開展實質性優勢互補合作研究,鼓勵從臨床診療實踐凝練關鍵科學問題,為提升臨床診療水準提供技術、方法或策略的科學支撐。
第十二條 每個非共識項目應當由至少1名推薦人推薦。推薦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傑出學術成就和廣泛的國際影響力;
(二)科學素養深厚,視野開闊,具有前瞻性思維和跨學科見解;
(三)近3年主持過國家級科研任務;
(四)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國家實驗室主任、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主任。在京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機構、科技領軍企業等單位的單位負責人以及具備同等科研水準的領域專家。
第十三條 鼓勵“負責任、講信譽、計貢獻”的專家實名推薦,強化專家個人推薦責任。推薦人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應當圍繞其相關研究領域實名推薦項目;
(二)應當有強烈責任感,出於公心,本着對科技創新負責、對國家發展負責的態度推薦項目,原則上推薦人不得與被推薦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公正推薦的其他關係,被推薦人確實符合本辦法規定,且研究領域沒有其他符合要求推薦人時,應當註明其利害關係;
(三)應當堅持創新意識和價值取向,深刻把握未來方向,洞悉創新機遇;
(四)應當摒棄跟隨思想,不能把國外有類似研究和先例、屬於國際熱點研究等作為評判標準;
(五)原則上每位推薦人每年度只有1個推薦名額;
(六)建立激勵機制,推薦人推薦的項目獲得滾動支援後,其次年可額外增加1個推薦名額,年度累計推薦名額不超過3個。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四條 非共識項目立項按照初步審查、會議推薦、項目審定等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基金辦應當自項目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推薦材料的初步審查。推薦材料應當符合通知要求。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初步審查實施容缺受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基金辦應將項目受理、不予受理決定等情況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被推薦人和推薦人。被推薦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辦提出複審申請。基金辦應當自接收複審申請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認為項目屬於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維持,並通過依託單位告知被推薦人和推薦人;認為項目符合受理條件的,撤銷原決定,並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七條 對已受理的項目,基金辦形成會議推薦方案,按程式報批後,進行會議推薦。
按照學科相近原則,根據申報學科代碼所屬學科分組。會議推薦專家應當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且應符合回避要求,推薦人不得作為所推薦項目的會議推薦專家。會議推薦專家應當不少於5人,原則上同一組會議推薦專家應當來自不同的法人單位或者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 會議推薦前,基金辦應組織會議推薦專家查看項目相關材料。會議推薦專家可對推薦上會項目提出質詢意見和問題,由基金辦反饋被推薦人,由被推薦人在會議推薦階段回復。
第十九條 會議推薦安排答辯和充分討論過程。被推薦人應當到會答辯。會議推薦過程應當保證會議推薦專家之間、會議推薦專家與被推薦人之間充分的討論或者辯論時間。
第二十條 按照實名推薦、重點突破、培育起步、分層分類的原則資助項目。充分發揮會議推薦專家的主觀能動性,依據專家實名推薦情況給予“重點項目”或“培育項目”支援。
(一)由會議推薦專家獨立對所有上會的非共識項目進行實名推薦,每位會議推薦專家只能推薦1項;
(二)在會議推薦時,對獲得超過半數會議推薦專家實名推薦的項目,給予“重點項目”支援,“重點項目”立項後每項給予不超過100萬元;
(三)在會議推薦時,對獲得至少一位會議推薦專家實名推薦,但是未超過半數會議推薦專家實名推薦的項目,給予“培育項目”支援,“培育項目”立項後每項給予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基金辦組織符合推薦人條件的專家對“重點項目”和“培育項目”進行結題綜合評估,重點評估非共識項目的理論原創性、技術顛覆性和未來發展潛力,並擇優遴選結題項目給予滾動支援,提前取得較大進展的,可提前啟動滾動支援。經審定後立項,每項給予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基金辦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推薦結果等資訊,受資助的推薦項目應當同時公佈項目基本情況及其推薦人。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基金辦應當在公告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助決定告知依託單位、被推薦人和推薦人。
第二十三條 被推薦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託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辦提出複審申請。對會議推薦專家的推薦結果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基金辦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專家完成審查。原決定符合推薦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告知被推薦人和推薦人;原決定不符合推薦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組織會議推薦,並將推薦結果書面告知依託單位、被推薦人和推薦人。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被推薦人在非共識項目立項後成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推薦人、會議推薦專家、基金辦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涉密或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項目,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基金辦應當加強誠信管理,對推薦人的推薦情況、會議推薦專家的推薦情況、依託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信用記錄,建立推薦人、會議推薦專家、依託單位、被推薦人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檔案。
對因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或被列入相關社會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推薦人、會議推薦專家、依託單位、被推薦人和項目負責人,依法依規實施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報或承擔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等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等懲戒。
第二十七條 推薦人、會議推薦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
(一)不按要求履行推薦職責的;
(二)未按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推薦有關的資訊的;
(四)出現不公正推薦情形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二十八條 建立盡職免責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確因研究探索性強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可以免除相關責任,不影響其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陞、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參照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