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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8-29
  6. [發文字號] 京商流通字〔202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8-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2期(總第870期)

北京市商務局等8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力支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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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流通字〔2024〕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力支援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改規〔2024〕5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着力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特製定《北京市加力支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執行。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4年8月29日  


北京市加力支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力支援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改規〔2024〕5號)要求,提高前期實施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標準,增加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政策。為做好本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一、提高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力支援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及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要求,對《2024年北京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京商流通字〔2024〕8號)中補貼標準進行調整,報廢符合標準的舊車並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由原來補貼1萬元提高到2萬元,報廢符合標準的舊車並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由原來補貼7000元提高到1.5萬元,上述兩類舊車應於2024年7月25日前(含當日)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已申請補貼的消費者,按新標准予以追加補貼,其他補貼條件不變。自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發佈之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二、實施置換補貼政策

  (一)補貼對象及標準

  1.補貼對象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消費者

  (1)自然人車主。

  (2)2024年9月1日0時至2024年12月31日24時期間,轉讓註冊登記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本市的乘用車,在本市汽車銷售企業新購新能源乘用車,開具本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購新能源乘用車上牌手續。

  置換補貼政策的新購新能源乘用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3)轉讓時間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變更時間為準,新購新能源乘用車上牌時間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新車註冊登記時間為準。

  (4)同一輛新車不重復享受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和北京市汽車置換補貼,已獲得其中一項補貼的,申請另一項補貼時不予受理。

  2.補貼標準及補貼方式

  對於滿足補貼條件的車主,每置換更新一輛乘用車給予1.5萬元補貼,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補貼對象銀行賬戶上。

  (二)辦理時限

  補貼適用時間:2024年9月1日0時至2024年12月31日24時期間。

  符合補貼條件的對象,於2024年9月15日0時至2025年1月10日24時期間,通過第三方交易辦理平臺進入申報系統,清晰、完整、準確填報相關資訊和提交申報補貼材料。若逾期未申報、申報材料不齊全、申報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申請政府補貼的截止時間為2025年1月10日24時,如確需更改車輛資訊、銀行賬號資訊的,辦理政府補貼的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20日24時,逾期將不予補貼。

  (三)申報材料

  1.上傳車主身份證正反面照片;

  2.上傳新購新能源乘用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照片;

  3.上傳新購新能源乘用車行駛證照片;

  4.上傳轉讓本市乘用車行駛證照片,確實無法上傳行駛證照片的,需要填報車輛號牌號碼和車架號;

  5.上傳車主的有效銀行卡賬號面照片。

  (四)具體流程

  1.由第三方交易辦理平臺提供相關服務

  政府委託第三方機構搭建交易辦理平臺,設立網路資訊管理系統。根據授權,由第三方機構審核乘用車轉讓資訊,以及新能源乘用車銷售及註冊登記資訊,通過第三方交易辦理平臺為符合條件的車主辦理政府補貼相關手續。

  2.補貼申請流程

  (1)車主轉讓本市乘用車並完成新能源乘用車購置上牌手續。

  (2)車主提交補貼申請採用線上辦理的方式,通過第三方交易辦理平臺填報相關資訊並上傳相關材料照片。可通過“北京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系統”網頁PC端、“京通”小程式汽車以舊換新補貼頁面、“綠交車輛”小程式進行操作,進入申報頁面,填寫申請表並上傳所需附件。

  (3)第三方交易辦理平臺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政府部門監督審核。

  (4)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完成複審後,按規定撥付政府補貼資金。

  三、職責分工

  市商務局負責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發放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負責補貼審核和發放工作,並做好全過程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市商務局統籌開展汽車以舊換新相關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所需資金,按現行預算管理制度做好經費保障等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本市報廢及更新車輛註冊登記等與補貼相關資訊的核實與查詢,統計報廢及更新車輛相關數據。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推進本市乘用車生産企業積極參與更新新能源車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根據全市存量車淘汰更新數據,評估促進機動車污染物減排的環境效益。

  北京市稅務局負責監督審核本市汽車銷售企業汽車銷售發票資訊,核實汽車開票價格和日期。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查處新車交易、報廢汽車回收等違法行為。

  四、監督管理

  (一)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撥付和使用補貼資金,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監督指導政策穩定運作。

  (二)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資訊,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汽車銷售企業和所屬銷售人員不得以協助辦理補貼申請為名,收取附加費用。對經查實發現汽車銷售機構和申請人串通他人提供虛假資訊或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貼資金的,市商務局有權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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