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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9-15
  5. [成文日期] 2024-08-15
  6. [發文字號] 京科創發〔2024〕1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8-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2期(總第840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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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創發〔2024〕143號

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已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2024年第11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8月15日  


北京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北京教育、科技、人才資源優勢,完善産學研用深度融合創新體系,塑造高品質發展新動能,規範北京市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與運作,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産力,更好支撐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北京市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是北京市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着推動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突破、佈局前沿技術研發與應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形成新質生産力的重要任務。技術創新中心應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以産學研協同為重要手段,吸引各方力量、匯聚優質資源參與建設,為産業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促進技術創新和産業創新有機融合。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堅持“創新引領、領域聚焦、探索爭先、協同共進”的原則,重點圍繞我市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行動以及未來産業新賽道進行佈局,引導新興産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組建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以科技型骨幹企業為依託,聯合相關領域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産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共同組建。

  第五條 依託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京依法註冊的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在行業中具有顯著創新優勢。

  (二)創新資源整合能力突出,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産業鏈上下游企業有緊密的産學研合作基礎,具備整合創新資源、形成創新合作網路、組織發起高水準技術研發活動的優勢和能力。

  (三)根據企業銷售收入規模,其研究開發費用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3年(實際經營期不滿3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年均銷售收入超過30億元(含)的企業,近3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10%,或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增速不低於5%。

  2.近3年年均銷售收入在10億元(含)至30億元的企業,近3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15%,或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增速不低於10%。

  3.近3年年均銷售收入低於10億元的企業,近3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20%,或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增速不低於15%。

  (四)近3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近3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六)擁有高水準領軍人才、穩定的核心技術團隊以及成果轉化應用團隊。

  第六條 鼓勵新建獨立法人實體作為依託單位,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對於新建獨立法人實體的,應同時滿足第五條(一)(二)(四)(五)(六)項要求;對於第五條(三)項,重點考核其聯合單位的技術水準及創新能力,可不考核依託單位當年研究開發費用,但依託單位應保障未來3年年均研究開發費用不低於2000萬元。

  第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式組建:

  (一)編制方案。依託單位應組織編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明確總體目標、分年度目標及里程碑目標,明確建設內容、技術路線、預期成果、運作機制、預算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二)組織申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組織推薦等方式,有序推進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市有關部門、各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各區)可以結合工作重點和産業發展提出技術創新中心的推薦建議。

  (三)方案論證。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開展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的評估論證。

  (四)組建授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有關流程對同意組建的技術創新中心予以授牌,有效期5年。

第三章  建設內容

  第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産學研深度融合機制,形成聯合開發、優勢互補、成果共用的創新聯合體。實行主任負責制,由依託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擔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全面統籌中心工作。設立專家委員會,審議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重點技術創新任務等,並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第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聚焦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堅,集聚力量開展原創性、引領性科技創新,形成一批高價值知識産權及前沿技術成果,並推動成果轉移轉化和示範應用。

  第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構建科學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培育、吸引國際化、專業化、高層次創新人才,採取靈活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積極性。

  第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發揮依託單位主導作用、中小企業協同配套作用、高校院所基礎技術支撐作用,提升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準,推動産業聚鏈成群。

  第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區域合作,積極參與京津冀協同創新,強化區域創新資源流動與産業協作。積極組織並參加國際科技交流,主動融入全球創新網路,提升國際競爭力和話語權。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指導服務、評估考核等,主要職責包括:

  (一)加強對技術創新中心整體規劃、研發方向的指導和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論證、授牌、撤銷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技術創新中心的評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區科技管理機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各分園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配套保障,主要職責包括:

  (一)配合開展本區域內技術創新中心的組建工作,擇優推薦本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單位積極申報。

  (二)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作提供屬地保障和配套政策。

  (三)協助加強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作的風險管控與動態跟蹤,配合組織本區域內技術創新中心的年報報送、評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依託單位全面負責本中心的建設、運營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發展規劃和總體目標,明確分年度任務、技術路線及預期成果等。

  (二)建立健全技術創新中心管理制度。

  (三)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投入和條件保障。

  (四)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配合做好評估考核。

第五章  評估考核

  第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評估考核制度,根據任務計劃,3年開展中期評估,5年開展全面考核。

  第十七條 評估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技術創新中心目標完成情況、技術攻關成效、資金投入情況、運作機制建立與落實、人才培養、區域合作與國際交流等方面。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及依託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技術創新中心資格:

  (一)連續2年未報送年度報告且經催告後仍逾期不報。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出現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或被依法終止。

  (四)司法、行政機關認定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並被依法追究責任。

  (五)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六)存在學術造假、抄襲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依託單位因故自行要求取消技術創新中心資格的,應書面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確認後取消其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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