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生二字〔2024〕23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有關單位:
為促進生活服務業提質增量,推動商業便民利民發展,根據《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7〕47號)、《關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京商財務字〔2019〕7號),擬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一定資金支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和內容
(一)連鎖企業新建直營連鎖門店
支援新建蔬菜零售網點(社區菜店、生鮮超市)、便利店(社區超市)、餐飲門店(含早餐店)、藥店等,支援內容包括店面裝修、硬體設備購置等。
(二)新建或升級改造中央廚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支援企業新建或升級改造中央廚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科學合理佈局,提高菜品品質,支援內容包括裝修、硬體設備購置等。
(三)促進連鎖超市發展
1.支援連鎖超市新建直營門店和開展農超對接建設。支援內容包括裝修、硬體設備購置等。
2.支援連鎖超市採用數字化手段升級賣場,打造智慧商店。支援內容包括軟硬體設備購置等。
(四)農村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
支援大型電商、連鎖流通企業通過技術賦能、供應鏈整合、線上線下結合,向農村地區下沉渠道和服務,因地制宜促進農村地區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
(五)促進社區菜市場轉型升級發展
支援新建或升級改造社區菜市場以及社區菜市場智慧化建設,支援內容包括場地裝修改造、設施更新、軟硬體設備購置(其中信息化設備包括智慧電子秤、顯示屏、監控、檢驗儀器、無線網路等和與設備功能相關或支撐設備運作的軟體)等。
二、支援條件和標準
1.同一項目已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存在“較重不良信用記錄”的;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3.項目申報單位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報材料之日期間,且審定實際投資額不低於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援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連鎖企業新建直營連鎖藥店、農村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項目除外)。
其他支援條件和標准詳見附件1。
三、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附件2);
2.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附件3);
3.根據企業性質和申報方向提供: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4.涉及投資的需提供項目投資明細表、相關票據證明文件;改造自有房屋的項目,提供房屋産權證明;改造租賃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5.升級改造類項目應提供改造前後的對比資料以及改造完成後開業運營時限的有關佐證材料(不限於銀行流水、門店收銀流水、納稅申報表、竣工驗收單等形式);
6.申報支援方向(一)、(三)的企業提交連鎖企業門店明細表(附件4);
7.同一項目未獲得過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證明資料(附件5),並提供近三年“政府補助”“營業外收入”科目明細賬;
8.企業信用報告(市場主體可在“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查詢下載)。
四、申報流程
1.自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按順序裝訂成冊,並加蓋單位公章(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
2.按照隸屬關係,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填報《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6)、《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項目初審表》(附件7)後,報市商務局進行複審;
3.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分別於2024年9月30日、11月30日前分批匯總上報,逾期不予受理。其中,促進社區菜市場轉型升級發展項目提交至市場建設處,其餘項目提交至生活服務業二處;
4.市商務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複審通過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會同相關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履行驗收程式,通過驗收的項目履行資金撥付程式。
五、工作要求
1.項目申報截止日期為2024年11月30日;
2.申報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按照《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予以處理;
3.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登記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4.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其他事項
本政策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附件1:2024年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項目支援條件和標準
- 附件2:項目申報書
- 附件3: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
- 附件4:連鎖企業門店明細表
- 附件5:近三年獲得各級財政資金支援項目情況表
- 附件6: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
- 附件7: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項目初審表
- 附件8:北京市農村地區便民商業網點改造協議
- 附件9:市區兩級業務辦理電話及通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