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養老發〔2024〕23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效能評估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效能評估實施方案(試行)
為落實《關於完善北京市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23〕25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建設工作方案》(京民養老發〔2023〕292號)有關要求,加強對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的效能評估,推動養老服務中心高品質發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效能評估應堅持公開公正、專業科學、以評促建的基本原則,緊緊圍繞持續強化養老服務中心作為本市街道(鄉鎮)級樞紐型養老服務綜合體作用,充分發揮“以空間換服務”效用和財政資金使用效能,不斷推動專業運營機構提升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能力和水準,加快建設全面覆蓋的三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路,為老年人就近就便精準提供綜合性、普惠性、專業化養老服務,有效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評估實施
(一)評估對象
本市正常運營的養老服務中心。同一運營方運營多家養老服務中心的,每家養老服務中心均應參加效能評估。
(二)評估主體
各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養老服務中心運營效能評估。市民政局對各區養老服務中心運營效能評估情況開展督導抽查。
(三)評估時間
在運營合同周期內按年度開展養老服務中心運營效能評估,區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確定具體的評估時間。首次申請效能評估的,應運營滿1年。
(四)評估內容
1.評估指標
包括制度規範、服務內容、服務安全、評價反饋4個維度,共14個二級指標、30個三級指標。同時,為提升養老服務中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設立1項減分指標、5個一票否決項。
2.評估計分
效能評估總分100分(不含減分項)。其中,“制度規範”指標分值10分;“服務內容”指標分值60分;“服務安全”指標分值10分;“評價反饋”指標分值20分。減分項指標分值3分。
具體評估指標如下:
(1)制度規範(10分)。主要對養老服務中心規範化管理水準進行評估,設置項目管理、日常管理、財務管理3個二級指標。其中,項目管理包括制度建設、人員配備2個三級指標;日常管理包括場地利用、服務宣傳、信息公開3個三級指標;財務管理包括資金使用、資金監管2個三級指標。
(2)服務內容(60分)。主要對養老服務中心各類服務功能作用發揮情況進行評估,設置社區餐廳、老年學堂、照護服務、醫養服務、綜合服務5個二級指標。其中,社區餐廳包括餐食供應、便捷服務、清潔衛生3個三級指標;老年學堂包括活動開展1個三級指標;照護服務包括全托服務、居家照護、家庭支援3個三級指標;醫養服務包括醫養結合1個三級指標;綜合服務包括康復輔具、家庭適老化改造、養老志願服務、需求調研、資源整合5個三級指標。
(3)服務安全(10分)。主要對養老服務中心各類安全防範措施情況進行評估,設置應急預案、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資訊安全4個二級指標。其中,應急預案包括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1個三級指標;消防安全包括電器電路、消防通道、應急設備、防火措施4個三級指標;食品安全包括食品留樣及可追溯1個三級指標;資訊安全包括資訊保護1個三級指標。
(4)評價反饋(20分)。養老服務中心直接利益相關方對運營方的認知和評價情況,設置老年人評價、社會影響2個二級指標,其中,老年人評價包括知曉度、滿意度2個三級指標;社會影響包括媒體報道1個三級指標。
(5)減分項(3分)。主要對養老服務中心的投訴情況進行評估,設置投訴情況1個二級指標,包括信訪投訴1個三級指標。
(6)一票否決項。主要對每個評估周期內發生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出現重大服務品質問題、未提供居家到府服務、未提供早、中、晚餐並對外開放、未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等予以一票否決。
具體評估指標體系見附件(《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效能評估指標》)。
(五)評估結果
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效能評估得分高於6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低於60分的為不合格。
(六)工作步驟
1.材料申報。養老服務中心承接運營主體根據運營管理實際情況,登錄北京市養老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填寫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效能評估申報材料,並經區民政部門審核。
2.現場檢查。由區民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在實地考察、聽取彙報、查閱資料的基礎上,聯合評估工作組對照評估標準逐項評估。
3.結果公示。區民政部門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對評估結果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4.評估核定。區民政部門根據評估情況確定評估最終結論及完善建議,並匯總形成本區評估工作報告報送市民政局。
三、評估結果應用
(一)評估結果應作為遴選養老服務中心運營方的重要依據。對合同周期內評估結果均為合格的養老服務中心,其運營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接該養老服務中心下一合同周期的運營服務。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養老服務中心,給予1個月的整改期限並組織復評。有一票否決項或復評不合格的,各區民政部門應督促指導街道(鄉鎮)與承接運營主體依規解除運營合同;相關運營方應當按照合同(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在2年內不得承接本市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項目。
(二)評估結果應通報養老服務中心所在街道(鄉鎮),並報市民政局。評估結果為合格的養老服務中心運營方,應根據效能評估反映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進一步提升自身服務能力和運營管理效能。養老服務中心運營方對復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依規向市民政局進行申訴。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