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3-27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24〕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4-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8期(總第856期)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後補工作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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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24〕16號

各相關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

  按照農業農村部深入推進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補助政策實施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本市已完成規模場全部實施先打後補政策的階段性目標。為進一步明確下一階段全市先打後補工作安排,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後補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後補工作方案

  為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補助政策實施機制改革的通知》(農辦牧〔2020〕53號)精神,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規範、監管有力的強制免疫補助政策實施機制,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對象

  本方案適用於場址位於本市範圍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戶(以下簡稱“養殖場、戶”)。養殖場、戶的外埠基地(分場、分公司、子公司等)不適用本方案,按所在地區要求執行。

  (一)備案規模場全部實行先打後補。

  (二)備案規模場以外的養殖場、戶原則上應儘量實行先打後補。

  (三)暫時不具備實行先打後補條件的養殖戶,可繼續領用集中招採疫苗。

  二、補助條件

  參加先打後補的養殖場、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使用國家和本市允許接種的疫苗。

  (二)應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含),經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高致病性禽流感(商品肉禽除外)、口蹄疫、小反芻獸疫抗體合格率達到70%以上(含)。

  (三)養殖場、戶通過“牧運通”如實、規範上傳免疫記錄等資訊,按規定進行有關線上操作。

  三、核定周期

  本市先打後補周期以年度為單位,每一核定年度從上一年8月1日至該年7月31日(如:2025核定年度從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養殖場、戶應按照完整核定周期參加先打後補。

  四、補助標準

  按照連續全飼養周期和非連續全飼養周期兩種養殖類型分別進行測算,並適時調整。

  (一)連續全周期飼養的養殖場、戶,補助標準如下(測算説明詳見附件1及附表):

  1.商品豬: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出欄的用於屠宰的豬,每頭補助3.59元。

  2.種豬:具有《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在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出欄的種豬,每頭補助3.59元。

  3.奶牛、種牛:一個完整核定周期記憶體欄的奶牛、種牛,每頭補助5.76元。

  4.肉牛: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出欄的用於屠宰的肉牛,每頭補助9.60元。

  5.羊: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出欄的用於屠宰的羊,每只補助5.08元。

  6.肉禽: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出欄的用於屠宰的肉禽,每只補助0.15元。

  7.種禽和蛋禽(孵化場除外):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累計出欄的用於屠宰的家禽,每只補助0.75元。

  以上出欄數量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的數量為準,存欄數量由養殖場、戶申報,鄉鎮初審、區級終審確定。

  (二)非連續全周期飼養的養殖場、戶(如:分段式飼養、短期育肥飼養等)補助1針次疫苗費用,標準如下: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累計出欄的用於屠宰的家禽,每只補助0.15元。

  2.口蹄疫: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出欄的豬每頭補助1.63元、出欄的羊每只補助0.96元,存欄的牛每頭補助1.92元。

  3.小反芻獸疫: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出欄的羊,每只補助0.36元。

  4.布魯氏菌病(羊):一個完整核定周期內出欄的羊,每只補助0.14元。

  五、工作程式

  (一)資格申請。首次參加先打後補的養殖場、戶,應在“牧運通”平臺註冊,並於當年7月31日前提交參加下一年度先打後補資格申請,並簽訂《北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承諾書》(見附件2)。所在鄉鎮(街道)和區於每年7月31日前對養殖場、戶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後的養殖場、戶取得先打後補資格。往年已經取得先打後補資格的,默認下一年度繼續參加,無需重復申請。不參加下一年度先打後補的,需聯繫所在鄉鎮(街道)登出資格。

  (二)實施免疫。取得先打後補資格的養殖場、戶自行採購疫苗,自主免疫接種。購買疫苗或免疫接種及操作“牧運通”有困難的,由各區制定具體方案予以幫助,可由所在鄉鎮(街道)組織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社會化服務組織代為操作。

  (三)免疫記錄。養殖場、戶應在“牧運通”平臺及時上傳疫苗入庫、出庫記錄及免疫資訊。

  (四)抗體監測。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參加先打後補的養殖場、戶每年至少開展2次抗體抽測,監測結果及時上傳至“牧運通”。

  (五)補助申請。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養殖場、戶登錄“牧運通”平臺,提交該年度補助申請。

  (六)補助審核。每年8月16日至9月15日,養殖場、戶所在鄉鎮(街道)和區,分別對養殖場、戶的補助申請進行初審和終審。

  (七)預算申報。每年9月30日前,各區農業農村局對擬發放補助情況在本區政府或本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會同區財政局對本轄區年度先打後補補助資金需求情況進行核定,並聯合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本區補助資金申請(格式見附件3)。市農業農村局復核並匯總後,制定各區資金分配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報市財政局審批。

  (八)補助發放。市財政局根據市農業農村局報送的補助資金分配意見,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審核後安排相關區轉移支付資金。各區按照財政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到養殖場、戶,杜絕以現金形式發放。

  (九)資訊報送。各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每月5日前向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送本區域強制免疫月報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每月10日前向市農業農村局報送全市強制免疫進度。

  六、工作分工

  (一)養殖場、戶

  1.養殖場、戶是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為飼養的畜禽接種強制免疫疫苗,保證應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國家和本市要求。

  2.養殖場、戶可以自行實施免疫接種,也可向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組織購買免疫接種相關服務。

  3.對本場、戶先打後補相關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二)區農業農村局

  1.根據轄區實際制定先打後補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2.對轄區實施先打後補養殖場、戶有關情況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負責。

  3.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對預算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管。

  4.設立先打後補工作舉報電話,對擬發放補助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5.加強調度,保證先打後補工作按計劃有序開展,申請、審核、公示、補助等各環節檔案資料完善。

  6.做好對無法自主採購疫苗或自主接種疫苗,以及操作“牧運通”有困難的養殖戶的指導、培訓等服務兜底保障工作,確保強制免疫全覆蓋。

  7.會同區財政部門及時做好補助經費的發放工作,補助經費的核定發放需要有完整的程式和手續,杜絕現金髮放,保證工作嚴謹規範。

  (三)區財政局

  1.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分配、復核及撥付市對區轉移支付資金。

  2.配合區農業農村局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

  3.對預算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四)市農業農村局

  1.制定全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後補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有關單位對各區上報的年度先打後補資金需求進行復核、匯總,制定全市先打後補資金分配方案。

  3.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考評指標體系,制定區域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考評工作。

  4.對預算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五)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1.結合國家和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全市先打後補養殖場、戶強制免疫技術方案和免疫效果監測方案。

  2.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全市先打後補補助標準,必要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進行調整的工作建議。

  3.組織做好對暫不實行先打後補的養殖戶的強制免疫疫苗供應工作,並對集中採購的疫苗品質負責。

  4.統計全市先打後補養殖場、戶免疫和監測情況,每月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全市強制免疫進度。

  5.按市農業農村局要求對各區上報的先打後補實施情況及資金需求開展復核工作。

  6.做好“牧運通”平臺市級管理員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培訓和使用指導,監控平臺運轉情況,及時向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平臺運維方提出系統優化的意見和建議。

  (六)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

  1.組織、指導各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開展動物檢疫工作,規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組織、指導各區農業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加強對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及使用疫苗的監督執法。

  3.做好全市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平臺運作與維護,以及與“牧運通”平臺的數據共用和對接,保障系統安全、平穩運作。

  (七)市財政局

  1.結合市農業農村局資金分配意見審核安排轉移支付資金。

  2.配合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及年度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七、附則

  (一)本方案自2025核定年度起實施。2024核定年度補助申請、審核及發放等工作按照《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後補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京政農發〔2021〕101號)、《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後補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政農發〔2022〕64號)完成。

  (二)本方案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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