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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6-21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畢發〔202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7-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6期(總第864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做好北京地區畢業生一次性求職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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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畢發〔2024〕9號

北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當前形勢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72號)要求,進一步做好北京地區畢業生就業工作,現就本市一次性求職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北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積極求職創業的畢業生(單位定向委培生除外)在畢業學年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所在家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所在家庭為零就業家庭的;

  (三)所在家庭為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的;

  (四)本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

  (五)本人在畢業學年內(即取得畢業證書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

  (六)本人持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的。

  同時符合以上多項條件的,按其中一項認定,不重復發放補貼;曾申領過北京地區一次性求職補貼(含原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的畢業生,進入下一階段學習並再次畢業的,不再發放補貼。

  二、補貼標準

  北京地區畢業生一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1000元/人。

  三、資金來源

  一次性求職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四、申報、審核和發放方式

  (一)申報。一次性求職補貼申報工作堅持自願申請、公開公正的原則。申請補貼的畢業生(以下簡稱申請人)通過所在院校進行統一申報,申報包括收集材料、校級審核、填報資訊、公示等必要環節。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複審,合格的予以通過,未通過審核的材料退回相應申報院校,並告知未通過審核原因。

  (三)發放。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過銀行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申請人的個人賬戶,補貼成功發放後向申報院校反饋。

  五、發放時限

  補貼發放工作原則上在畢業學年10月底前完成。未如期申報的,須在次年4月底前申請補充辦理有關手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各院校要堅持把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就業作為重中之重,高度重視一次性求職補貼發放工作,將其作為幫扶促進畢業生就業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協同機制,密切配合做好補貼發放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傳。各部門、各院校要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廣泛宣傳求職補貼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曉度,確保一次性求職補貼政策應享盡享。各院校要做好校內信息公開公示工作,並注意保護好個人資訊和隱私安全。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院校要嚴格審核申報材料,確保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對相關舉報投訴認真核查,經查實虛報冒領求職補貼的畢業生,責令其退回補貼資金,並由學校將不良記錄記入其本人學籍檔案。

  本政策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8〕44號)、《關於做好北京地區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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