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流通字〔2024〕11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助力本市老字號高品質發展,擦亮老字號金名片,做好2024年度老字號傳承發展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及內容
(一)支援老字號門店建設。支援老字號新建或改造門店。鼓勵老字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營造新場景,升級門店形象。內容包括裝修改造、軟硬體設備購置。
(二)支援老字號提升數字化水準。支援開展直播銷售等行銷模式創新,內容包括直播場景化改造、直播軟硬體及相關信息化設備購置,不支援直播設備租賃費、直播流量購買費。
(三)支援老字號保護傳承。支援老字號博物館、品牌館、傳承人工作室、品牌展廳等新建或改造,鼓勵挖掘、宣傳、展示老字號文化、技藝。內容包括裝修改造、軟硬體設備購置。
(四)支援老字號開展産品創新。支援老字號進行新産品及文創産品研發,形象包裝升級;支援老字號跨界合作,與其他品牌聯動開發蘊含傳統文化或時尚元素,滿足當代需求的産品。內容包括軟硬體設備購置。
(五)老字號集合展示空間建設。鼓勵打造老字號集聚區,支援建設或升級改造老字號集合店。內容包括裝修改造、軟硬體設備購置。
二、支援標準
(一)方向一門店建設項目,一般類門店新建或改造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若申報企業為零售或餐飲企業,且新建門店類型符合《北京市商務局關於發佈2024年度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首發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以下簡稱“首店政策”),則參照首店政策標準支援,其中零售企業按照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最高50%,最高給予100萬元支援;餐飲企業按照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最高20%,最高給予50萬元支援。
(二)方向二開展直播銷售、直播場景化改造、直播軟硬體及相關信息化設備購置方向項目,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方向三、四、五的項目,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申報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截至申報之日,新建門店類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成立時間應滿一年。改造類項目申報單位改造完成後開業運營的時限應滿3個月。
(二)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北京老字號”的本市老字號企業。(老字號集聚區、集合展示空間建設項目的申報主體可為非老字號企業)。
(三)申報項目能夠按計劃實施;支援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在2023年1月1日以後的實際投資額,審定實際投資總額且不低於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援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
(四)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四、申報材料要求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申報書(見附表1);與資金明細表一一對應的發票、付款憑證、記賬憑證、合同(大額支出),以及照片等佐證資料;
(二)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見附件2);
(三)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表(見附表3);
(四)項目單位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等(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佐證文件);
(五)升級改造類項目應提供改造前後的對比資料以及改造完成後開業運營時限的有關佐證材料;
(六)信用報告(在“信用中國”或“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查詢下載);
(七)申報項目未獲得過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證明資料(附件4),並提供近三年“政府補助”“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明細賬及近三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套表);
(八)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産權證、不動産登記證;改造租賃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五、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項目審核。按照隸屬關係,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列《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和《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見附表5)後報市商務局進行複審。
六、申報時限
企業可於通知發佈之日起申報項目,市商務局將根據申報項目內容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援。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應及時完成項目初審,可每月滾動申報、上報,於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最後一批項目匯總報市商務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單位若同時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財政資金支援政策,可任選其一進行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北京市商務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