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發〔2024〕5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財政審計局,各有關工傷協議機構,各相關單位和人員: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11號)要求,做好本市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住院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直接結算(以下簡稱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工作,加強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管理,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定試點任務
依託全國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結算資訊系統,遵循“統一管理、結算便捷、循序漸進、聯動共促、安全穩健”的基本原則,於2024年4月1日啟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實行相關工傷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直接結算跨省異地就醫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試點期限為一年。
二、規範本市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規定
(一)異地就醫直接結算人員範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並已完成工傷認定、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申請核準或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的異地長期居住、常駐異地工作和異地轉診轉院等工傷職工,可申請辦理異地就醫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直接結算。
1.在本市以外居住(工作)半年及以上,並符合本市異地就醫、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傷職工。
2.本市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機構)限於醫療技術和設備不能診治或配置,並符合本市轉診轉院要求的工傷職工。
(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工傷職工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掌上12333 APP、電子社保卡等全國統一服務入口,或相關區按職責承擔工傷保險經辦事務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窗口,申請辦理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異地長期居住和常駐異地工作的工傷職工備案有效期為一年,異地轉診轉院的工傷職工備案有效期為六個月。備案有效期結束後仍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需求的,需重新辦理備案。備案有效期內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備案有效期終止。
(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和待遇政策。已辦理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的本市工傷職工,在就醫地確定的可提供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納入本市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涉及第三方責任的費用除外。其中,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執行就醫地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康復服務項目等有關規定。輔助器具配置執行本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超出項目範圍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低於本市最高支付限額的,按實際配置費用支付;高於本市最高支付限額的,按本市最高限額支付。
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因異地轉診轉院發生的、到本市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不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按照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異地長期居住和常駐異地工作的工傷職工在備案有效期內確需回本市並就醫的,可在本市享受工傷保險費用結算服務,執行本市政策。異地轉診轉院工傷職工在備案有效期內,可在備案地多次就診並享受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
三、明確異地來京就醫工傷職工直接結算有關事項
(一)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的確定。根據國家關於協議機構佈局要求和本市協議管理實際,本着合理、有序、便民、安全的原則,擇優確定符合條件的協議機構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為異地來京就醫工傷職工提供直接結算服務,並結合本市實際及工傷職工需要,逐步增加開展直接結算服務的協議機構數量。
(二)落實就醫地統一管理工作要求。各級經辦機構要將異地來京就醫工傷職工納入本市統一管理,執行國家和本市就醫規定和流程,為其提供和本市工傷職工相同的服務和管理。市工傷中心應將異地就醫工作納入本市協議管理範圍,並強化基金支出管理,加強對協議機構的監管,異地來京就醫工傷職工在本市工傷協議機構的就醫、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行為和相應費用納入本市工傷保險基金稽核、監管和審計。
(三)規範協議機構服務行為。協議機構要嚴格履行協議內容,認真核對工傷職工身份資訊和備案資訊,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傳輸工傷職工就醫、結算及其他相關資訊,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提供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和管理,確保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安全平穩運作。協議機構應因傷施治,傷病分離管理,合理診療,對發生的治療非工傷等不合理、違規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強化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工作
(一)落實經辦職責。本市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由市、區兩級經辦機構負責。市工傷中心統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經辦機構和協議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制定經辦細則,同時做好協議管理、持卡就醫和結算、費用監控、監督檢查、數據統計分析、政策宣傳培訓等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大數據中心及時落實資訊系統建設相關要求,積極推進社保卡應用。市社保中心會同市工傷中心按國家及本市要求做好異地就醫資金管理工作。區級相關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審核結算等經辦事務。各級經辦機構應認真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要求,不斷提升經辦管理服務水準,為工傷職工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服務。
(二)加強風險防控。市工傷中心結合實際建立工傷醫療異地就醫管理機制,加強與異地相關經辦機構的溝通協調與配合,對協議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做好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分析,對費用高、頻次高、備案期間備案地和參保地雙向支出等費用開展重點監管,切實加強費用稽核,不斷強化風險防控,有效防範各類違規、騙保行為發生,確保基金安全。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落實。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是落實國務院“跨省通辦”、人社信息化便民服務創新提升行動要求的重要任務,是提升本市工傷保險服務水準的重要舉措。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紮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推進。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級經辦機構請款,按規定及時劃撥跨省異地就醫資金,合理安排工作經費,加強與經辦機構對賬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款相符,按職責落實好資金管理相關工作。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相關醫療機構積極配合落實跨省異地就醫各項任務,提高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品質和安全。
(二)加強隊伍建設,做好宣傳指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本市還是外埠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的主要集中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切實加強工傷保險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保障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和辦公條件。各級經辦機構要多渠道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落實對工傷職工的就醫指引、費用報銷、經辦指南、查詢投訴等便民服務措施,加強對協議機構的工作指導,切實提升管理和服務質效。
(三)及時總結分析,不斷完善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要求牽頭做好試點情況總結和報送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責,密切跟蹤試點進展,做好試點情況分析,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成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不斷完善工作措施,確保試點工作穩妥推進,高品質落實試點任務。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11號)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經辦管理服務,切實保障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北京市跨省異地就醫試點工作經辦管理服務,對本市參保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管理、預付金管理、異地參保工傷職工在本市就醫直接結算經辦管理、費用清算、資訊管理、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協議機構”是指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本細則中的“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是指提供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的協議機構。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在參保省外的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的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等合規跨省異地就醫費用,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結算。
第五條 本市市、區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協議機構,通過介面或登錄模式接入全國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結算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實現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資訊協同共用。
第六條 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間實行先預付後清算,預付資金來源於工傷職工所屬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章 本市參保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管理
第七條 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並已完成工傷認定、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申請核準或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的工傷職工,可申請辦理異地就醫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直接結算。
(一)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在本市以外居住(工作)半年及以上,並符合本市異地就醫、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傷職工。
(二)異地轉診轉院工傷職工:本市協議機構限於醫療技術和設備不能診治或配置,並符合本市轉診轉院要求的工傷職工。
第八條 本市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實行備案管理制。本市區級經辦機構負責受理、審核工傷職工提出的備案申請並告知審核結果。
第九條 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需求的工傷職工,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掌上12333APP、電子社保卡等全國統一服務入口或參保區經辦機構窗口,向參保區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並按要求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見附件1)、異地長期居住佐證材料或常駐異地工作佐證材料;
(二)異地轉診轉院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見附件1)、本市協議機構轉診轉院意見;
(三)異地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直接結算備案表》(見附件2),並根據三種情形分別提供協議機構轉診轉院意見、異地長期居住或常駐異地工作佐證材料。
第十條 參保區經辦機構在為工傷職工辦理直接結算備案時原則上直接備案到就醫地市或直轄市。工傷職工經參保區經辦機構備案成功後,可在備案地開通的所有直接結算協議機構享受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直接結算服務。
第十一條 各區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審核備案申請資訊,對於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告知申請人;對於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對於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將備案結論及時告知申請人。
接收備案申請資訊的各區經辦機構應在辦理完成後,及時將辦理結果回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十二條 異地長期居住(工作)的工傷職工直接結算備案有效期為一年,異地轉診轉院的工傷職工直接結算備案有效期為六個月。
第十三條 備案有效期內,工傷職工可在就醫地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多次就診並可按規定享受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對於已備案的多個工傷部位,可同時進行住院就醫或康復。備案有效期內已辦理入院手續的,不受備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結算相關費用。
備案有效期結束後仍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需求的,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有效期內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備案有效期終止。
第十四條 已完成異地長期居住(工作)備案的工傷職工,居住(工作)地等資訊發生變更,或結束異地長期居住(工作)的,應及時辦理備案資訊變更或取消備案。
接收備案變更申請資訊的各區經辦機構應在辦理完成後,及時將辦理結果回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十五條 已辦理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的工傷職工,在就醫地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納入本市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涉及第三方責任的費用除外。工傷職工只需與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結清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經辦機構審核後與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結算。其中,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執行就醫地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康復服務項目等有關規定;輔助器具配置執行本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超出項目範圍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低於本市最高支付限額的,按實際配置費用支付;高於本市最高支付限額的,按本市最高限額支付。
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因異地轉診轉院發生的交通食宿費,不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按照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備案後,因結算網路系統、就醫憑證等故障導致無法直接結算的,相關費用按照本市原規定手工報銷。手工報銷前,各區經辦機構應切實履行審查職責,核實工傷職工是否已在就醫地直接結算,杜絕重復報銷。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在入院前完成直接結算備案登記後方可享受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未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或在就醫地非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不予直接結算。
第十八條 異地長期居住和常駐異地工作的工傷職工在備案有效期內確需回本市就醫的,可在本市享受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執行本市政策。
第三章 預付金管理
第十九條 預付金初始額度為可支付半年資金,由市級經辦機構根據往年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結合政策實施後釋放效應進行預估上報,由部級經辦機構核定生成異地就醫預付金收、付金額和收、付款通知書。市級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下載收、付款通知書後按規定通知市級財政部門付款和收款。
第二十條 每年1月底前,市級經辦機構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接收由部級經辦機構確認的本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收、付款通知書後,於5個工作日內提交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對市級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無誤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劃款。市級財政部門劃撥預付金時,註明業務類型(預付金或清算資金),完成劃撥後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資訊反饋到市級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當異地就醫季度清算資金佔預付金使用率達到80%及以上時,就醫省可啟動針對參保省的預付金緊急調增流程。市級經辦機構向部級經辦機構提出預付金額度調增申請或接收就醫省對本市提出的預付金額度調增申請,將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通知書於5個工作日內提交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對市級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無誤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付金緊急調增資金的撥付。市級財政部門在完成預付金調增資金的付款和收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及收款資訊反饋到市級經辦機構,市級經辦機構同時向部級經辦機構反饋到賬資訊。
第二十二條 市級財政部門和市級經辦機構完成預付金收、付款及預付金調整工作後,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完成後續賬務處理。
第四章 異地參保工傷職工在本市就醫直接結算經辦管理
第一節 就醫管理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市經辦機構按照合理分佈、分步納入的原則,在本市協議機構範圍內,選擇確定直接結算協議機構,並將確定後的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名單及時上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依託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服務入口,提供實時查詢服務。
若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發生新增、中止或終止協議、停業或歇業等情形的,市級經辦機構應及時上報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更新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庫。
第二十四條 各級經辦機構要將異地來京就醫工傷職工納入本市統一管理,執行本市就醫規定和流程,為其提供和本市工傷職工相同的服務和管理,相關費用納入本市工傷保險基金稽核、監管和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本市區級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在本轄區協議機構發生的異地就醫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直接結算費用,對治療非工傷所發生的費用、就醫中發生的超標準超目錄範圍和不符合診療常規的費用及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按就醫地工傷服務協議規定予以扣除,並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二十六條 異地參保工傷職工在本市就醫直接結算需預先在參保地辦理直接結算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或在本市非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不予直接結算,應按參保地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異地參保工傷職工在本市就醫,因結算網路系統、就醫憑證等故障導致無法直接結算的,相關費用回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手工報銷。
第二節 工傷醫療、康復住院費用直接結算
第二十八條 異地參保工傷職工在本市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就醫時,應遵守本市就醫流程和服務規範。入院登記時,需提供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下同),實名就醫。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經辦人員刷取社保卡核驗工傷職工身份資訊和備案資訊,核驗通過的,按直接結算辦理入院登記,並告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 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應按照《北京市工傷醫療、康復機構服務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相關要求,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為異地參保工傷職工提供與本地工傷職工同等的醫療、康復服務,因傷施治,傷病分離管理,合理診療。
第三十條 出院結算時,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經辦人員再次核驗工傷職工身份資訊和備案資訊,符合北京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可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按本市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等有關規定,與異地參保工傷職工結清個人負擔的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本市轄區經辦機構審核後與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結算。
異地參保工傷職工在本市就醫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因轉診轉院發生的交通食宿費,不納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由參保地經辦機構按照參保地政策審核報銷。
第三十一條 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完成出院結算後,應及時向本市業務系統報送費用結算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異地參保工傷職工完成出院結算5個工作日內,直接結算協議機構通過本市業務系統將該參保工傷職工的異地就醫資訊(職工基本資訊、醫療機構資訊、臨床診斷、治療明細和結算等資訊)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對於住院康復的工傷職工,原則上直接結算協議機構還應在出院結算前上傳康復方案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十三條 區級經辦機構應及時對各直接結算協議機構上月發生的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費用進行審核和對賬確認,在每月20日前將月度結算資訊及時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節 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直接結算
第三十四條 異地參保工傷職工在本市直接結算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時,應遵守本市配置流程和相關要求,需提供社會保障卡,以及參保地社保機構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等相關證明材料,向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提出異地輔助器具配置申請。
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經辦人員需登錄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核對工傷職工身份資訊、備案資訊和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核對通過的,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根據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自動讀取已備案的異地輔助器具配置資訊,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
第三十五條 輔助器具配置完成後,按照參保地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經辦人員需登錄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錄入輔助器具配置相關資訊,與區級經辦機構按協議結算。同時直接結算協議機構需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列印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結算單,並提供給異地參保工傷職工。
異地參保工傷職工需按照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結算單支付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
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應在結算後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結算資訊上傳至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
第三十六條 區級經辦機構應及時登錄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對各直接結算協議機構上月發生的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費用進行審核和對賬確認,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於每月20日凌晨自動匯總上月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審核和對賬確認情況,生成月度結算金額。
第四節 就醫費用結算
第三十七條 區級經辦機構需於每月20日通過本市業務系統接收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生成的跨省異地輔助器具配置直接結算費用月度結算數據,以及本市業務系統生成的異地就醫住院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月度結算數據,核對無誤後,通過本市業務系統推送市級經辦機構。
第三十八條 市級經辦機構於本市業務系統接收各區級經辦機構推送的月度結算數據,並匯總生成工傷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月度結算表單。市級經辦機構需及時核對月度結算數據及工傷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月度結算表單,進行後續資金撥付流程。
第三十九條 按人社一體化平台資金撥付流程,市級經辦機構發送月度結算數據明細、撥付指令至基金開戶銀行,完成月度結算費用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 輔助器具配置直接結算協議機構在確認收到月度結算資金後,需及時登錄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進行月度結算收款確認。
第四十一條 對於工傷職工住院治療(配置)過程跨自然年度的,應以出院結算日期為結算時點,按一筆費用整體結算。
第五章 費用清算
第四十二條 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是指各省間確認有關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的應收或應付金額,據實劃撥的過程。
第四十三條 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根據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協議機構對賬確認後的費用,於每季度次月21日自動生成全國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和本市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支付明細表、基金審核扣款明細表、應收費用清算表,市級經辦機構於每季度次月25日前確認上述內容。
第四十四條 每季度次月底前,市級經辦機構通過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接收由部級經辦機構確認的本市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付款通知書後,於5個工作日內提交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對市級經辦機構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和用款申請計劃審核無誤後10個工作日內向就醫地省級財政部門劃撥資金。財政部門在完成清算資金撥付、收款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及收款資訊反饋到市級經辦機構,市級經辦機構向部級經辦機構反饋到賬資訊。
第四十五條 原則上,當季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費用應於下季度第二月月底前完成收、付款,收、付款延期最長不超過1個季度。當年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費用,最晚應於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畢。
第四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和市級經辦機構完成就醫費用結算及季度清算收、付款核算工作,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完成後續賬務處理。
第六章 資訊管理
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是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身份憑證。本市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應支援跨省異地就醫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住院工傷醫療費用、住院工傷康復費用和異地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第四十八條 工傷職工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掌上12333APP、電子社保卡等全國統一服務入口,享受跨省異地就醫備案申請、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查詢、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明細查詢等公共服務。本市各級經辦機構、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應及時向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上傳有關資訊,確保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系統資訊及時、準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市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實行市、區兩級經辦管理。市級經辦機構統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區級經辦機構和直接結算協議機構開展相關工作,負責與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制定和完善系統需求、開展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等工作;區級經辦機構統一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直接結算協議機構開展相關工作,負責本轄區參保工傷職工的直接結算備案、直接結算費用的審核結算、直接結算協議機構落實協議情況的監督檢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及諮詢等工作。
第五十條 各區經辦機構要認真落實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有關要求,明確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加強異地工傷保險就醫政策宣傳,多途徑、多形式為工傷職工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一條 直接結算協議機構要嚴格履行協議內容,認真核驗工傷職工身份資訊和備案資訊,及時、如實、準確傳輸工傷職工就醫、結算及其他相關資訊,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提供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和管理,協助參保地經辦機構出具參保地審核報銷相關政策要求的證明材料,確保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安全平穩運作。
第五十二條 各區經辦機構對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申報的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直接結算費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予以追回。
第五十三條 各區經辦機構和直接結算協議機構發現異地參保人員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應暫停其直接結算,同時由各區經辦機構逐級上報部級經辦機構。
第五十四條 經辦機構和直接結算協議機構應協助參保地經辦機構進行醫療票據核查等工作,保證費用的真實性,防範和打擊偽造票據等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
第五十五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強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運作監控和費用審核,健全工傷保險基金運作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定期開展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運作分析。
第五十六條 各區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異地參保工傷職工的投訴渠道,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查實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按相關規定執行並上報。
第五十七條 各區經辦機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相關業務存檔工作參照本市社會保險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服務便民工作原則,做好政策宣傳和就醫指導,依託公共服務網站、經辦服務大廳等網站公佈辦事指南,供工傷職工跨省異地就醫時使用。
第五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