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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6-19
  5. [成文日期] 2024-06-19
  6. [發文字號] 京商電商字〔2024〕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6-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徵集電子商務創新示範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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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電商字〔2024〕13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着力培育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擴大線上消費和服務有效供給,更好滿足居民便利性、品質性消費需求,對電子商務創新示範項目予以資金支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範圍

  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支援方向

  (一)支援企業搭建線上行銷體系。支援企業通過入駐第三方電商平臺、搭建商城網站、建設APP或小程式等方式開展線上行銷,加快佈局電商業務,推進數字化轉型。

  (二)支援企業數字化運營能力提升。支援企業開發軟體服務系統,打通選品、備貨、行銷、售後等鏈路環節,實現線上線下、公域私域、運營流程一體化管理,提升選品精細化、備貨柔性化、行銷精準化、交付體系化、庫存協同化、售後標準化等水準,有效提高運營服務能力,實現數字化運營能力升級。

  (三)支援企業數字化場景應用。支援企業創新迭代電子商務新模式,發展直播電商、即時零售等新業態。支援企業運用大數據、XR、人工智慧、數字孿生、高清影像、數字人等新興技術,打造數字人導購、智慧客服、虛擬場景製作等沉浸式、體驗式、互動式消費新場景,提升服務品質和數字消費體驗。

  三、支援內容及標準

  支援資金支付、發票開具時間均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後的軟硬體設備購置及升級改造、技術服務費用(不含支付佣金和行銷推廣費用)等投資。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該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支援條件

  (一)申報企業若為提供商品或餐飲第三方交易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年均(項目建設期內自然年,下同)平臺交易額【註釋1】應不低於1億元,其他申報的商貿流通企業年均網路零售額【註釋2】應不低於1000萬元。

  (二)項目已完工(分階段實施的,應完成所申報階段的階段性目標)。審定實際投資總額不低於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援方向的本階段合同投資總額)的70%。

  (三)申報項目線上渠道入駐、系統上線、數字化場景搭建使用時間達3個月(含)以上。

  (四)同一項目已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五、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膠裝,不要使用非紙類封皮和夾套),並加蓋單位公章。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一)項目申報書(附件1)。

  (二)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附件2)。

  (三)項目申報情況表(附件3)。

  (四)項目單位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項目單位信用報告(可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下載)。

  (五)項目涉及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産權證明;項目涉及非自有房屋的,需提供相關合同或協議。

  (六)與投資額相對應的支出合同和支出憑證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發票、付款、驗收等。

  (七)項目運營時間達3個月(含)以上證明材料(如合同、圖片、視頻資料等)。

  (八)申報項目未獲得過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證明資料(附件5),並提供近三年“政府補助”“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明細賬及近三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套表)。

  (九)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如統計報表、項目圖片等)。

  六、申報流程

  一是項目申報。自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是項目審核。按照隸屬關係,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寫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3)、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附件4)報市商務局進行複審。為提高項目申報、審核效率,各初審單位於2024年7月30日前匯總上報第一批項目,年中可每月滾動申報,最晚於2024年11月30日前匯總上報最後一批項目。

  七、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二)同時符合本政策與《關於培育促進網路消費發展的通知》(京商電商〔2024〕8號)政策“支援條件和標準”第(二)、(三)條的,應“擇一申報”,不得重復申報;項目單位同一項目若同時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財政資金支援政策,可任選其一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三)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註釋】1.“平臺交易額”參照國家統計部門相關指標説明。

  2.“網路零售額”參照國家統計部門相關指標説明。

北京市商務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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