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4〕9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駐區各職能機構:
現將《關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用地使用權帶設計方案供應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3月25日
關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用地使用權帶設計方案供應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拿地主體顧慮,針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用地使用權帶設計方案供應管理辦法(試行)》(京技管發〔2023〕12號)中原入市設計方案層高發生變化的情形,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土地中標人或競得人簽署承諾、同意採用土地出讓方案中的入市設計方案,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因工藝、設備等原因使得廠房、動力車間等生産用房建築層高增加超過8米,在滿足下述條件的情況下,可按照單倍計容方式核算建築規模:
(一)調整後設計方案建設內容、房屋用途、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建築位置等規劃指標與入市設計方案一致;
(二)調整後設計方案建築高度符合“多規合一”供地意見函等掛牌文件的要求。
第三條 對符合上述變更條件的項目,在建設中,由土地中標人或競得人就方案調整進行申請,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就調整後的設計方案推送“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徵求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出具“多規合一”意見後,方可為土地中標人或競得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四條 土地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後不採用土地出讓方案中的入市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設計方案建築指標核算規則應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有關規定執行,不再適用本補充規定。
第五條 土地中標人或競得人拿地後採用入市設計方案建設的,在土地出讓後嚴禁私自增設夾層,改變使用用途、性質或從事商業性質房地産開發。
第六條 本補充規定嚴格限制使用範圍,實施過程中區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督指導,做好與其他省市和區縣比對分析,並及時向市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彙報實施情況,必要時由市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向自然資源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