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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1-01
  5. [成文日期] 2023-12-29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發〔2023〕34號
  7. [廢止日期] 2027-01-01
  8. [發佈日期] 2024-0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0期(總第848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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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發〔2023〕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本市銀行加大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切實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登記註冊,符合國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劃型標準,有具體經營項目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的銀行貸款(不含個人經營性貸款)。本辦法所稱的合作銀行,是指自願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與風險補償資金受託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註冊設立並産生實際納稅貢獻的銀行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

  第三條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審計局(以下簡稱“財政審計局”)出資設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作銀行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發生的不良貸款本金餘額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財政審計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指導與監督,負責委託託管機構管理及運營風險補償資金。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為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  資金補償對象、准入條件、標準

  第五條 納入本辦法支援範圍的小微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登記註冊並有效存續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二)企業不屬於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産行業,生産工藝及設備不在本市最新版本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

  (三)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放款時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不良貸款項目補償條件:

  (一)不良貸款按照《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執行。

  (二)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項目分級為不良的時間需在項目向託管機構備案之後,未備案項目形成的不良貸款不予補償。

  (三)貸款項目包括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上述貸款可含自然人保證擔保,但不包括已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融資擔保公司擔保以及其他各級財政風險補償政策補償的貸款。

  (四)同一合作銀行對單個小微企業的貸款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外幣按貸款發放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與該種外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沒有中間價的按照現匯買入價折算,沒有現匯買入價的按照現鈔買入價折算。下同),放款前或放款後5個工作日內《徵信報告》顯示的該企業未結清本外幣貸款餘額(含/加本筆)不超過3000萬元。有效期內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含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中的小微企業,放款前或放款後5個工作日內《徵信報告》顯示的該企業未結清本外幣貸款餘額(含/加本筆)可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

  (五)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同期LPR 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50BP。

  第七條 補償標準:合作銀行申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以該企業當期該筆貸款餘額為基數,確定補償比例。

  (一)基礎風險補償比例為該筆不良貸款本金餘額的30%。

  (二)對有效期內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含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中的小微企業貸款,在本條第一項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補償,即40%。

  (三)單一企業首筆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在本條第一項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補償,即40%。

  (四)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補償比例提高值不疊加享受,即最高風險補償比例為40%。

  第八條 合作銀行已備案的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當申請風險補償的不良貸款項目本金總額超過該合作銀行備案貸款項目本金總額的3%,且對該合作銀行補償凈額超過500萬元時,即暫停辦理該合作銀行備案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內或由於項目追償返還致補償凈額低於500萬元,恢復辦理該合作銀行備案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財政審計局對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確定風險補償資金規模、託管機構、託管周期等。與託管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二)對託管機構風險補償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確定風險補償方案。

  (三)審定、核銷壞賬及變更資金規模。

  (四)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開展資金績效管理。

  (五)職責範圍內其他工作。

  第十條 託管機構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下列具體職責:

  (一)負責依照本辦法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具體實施風險補償工作。

  (二)負責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管理及運營。

  (三)負責配合合作銀行完成項目備案工作。

  (四)負責對合作銀行提交的不良貸款風險補償進行受理和初審,向財政審計局提出補償初審意見,並根據財政審計局的書面確認文件,將風險補償資金直接撥付合作銀行。

  (五)負責每半年向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補償資金收支、使用情況、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情況和核銷情況。

  (六)負責將風險補償資金追償資金直接繳入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七)每年不定期對合作銀行申報補償的不良貸款項目進行抽查。

  (八)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與風險補償資金相關的工作。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金融監管部門關於貸款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資訊完整。

  (二)負責向託管機構進行項目備案,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三)負責補償資金申報、後續清收和返還工作。

  (四)配合做好核銷、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五)接受託管機構關於申報項目情況和貸後管理的不定期抽查。

  (六)其他應承擔的職責。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新增小微企業貸款項目,合作銀行應按照託管機構要求於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發放(以借款借據記載日期為準)的項目資訊向託管機構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風險補償申報:備案項目分級為“不良貸款”且合同到期日起12個月內,合作銀行向託管機構提交風險補償申請,並提供貸款項目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風險補償審核:託管機構在收到合作銀行的申報資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向財政審計局提出補償初審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風險補償確認:由財政審計局確定風險補償申請後,託管機構向合作銀行撥付補償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追償:合作銀行應做好追償工作,追償回收款按比例(追償回收款×補償比例)及時繳回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不扣除實現債權費用)。合作銀行每年需向託管機構提交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書面説明。

  第十七條 項目核銷:對風險補償項目因借款企業破産清算,或對借款企業訴訟且已發裁定執行終結後的補償凈損失部分,經合作銀行確認,託管機構審核並經財政審計局確認後,予以核銷。

  第十八條 已獲得風險補償的合作銀行收回(含部分收回)逾期貸款的,應在收回逾期貸款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託管機構,並在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歸還已補償的資金。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風險補償資金相關業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補償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資金規模:風險補償資金規模1億元,首期規模為3000萬元,下年度根據上一年度資金池資金使用情況,在主管部門對資金池的運營管理審定後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專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運營,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應兼顧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僅可投放於銀行存款類産品,不得用於投資、捐贈、贊助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運營收益及追償回收款及時滾存進入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第二十四條 自風險補償資金撥付之日起,託管機構可按年度提取風險補償資金委託管理費。年度資金委託管理費按照風險補償資金累計撥付規模的0.8%提取。委託管理費主要用於與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相關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 託管機構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與使用審計報告,並報送上一年度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工作報告至財政審計局。報告內容應包括風險補償資金支援項目情況、追償及損失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財政審計局定期或不定期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財政審計局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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