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體産業字〔2023〕45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體育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體育市場營商環境,提高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監管效能,促進體育産業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北京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體育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登記的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不包含個體工商戶)開展的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應堅持合法合規、客觀公正、權益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分級分類、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工作。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包括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負責轄區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相關資訊的歸集與核實、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工作。
鼓勵各體育行業協會研究制定本行業信用評價標準,提高本行業相關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誠信自律管理水準,協助做好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相關資訊的報送和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等工作。
第五條 依託市大數據平臺、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等信息化基礎設施,提高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數字化水準。
第六條 鼓勵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主動作出信用承諾,並將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承諾情況及違諾行為作為信用評價指標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七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標準,由評價指標、權重、分值、等級構成。
第八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公共信用+行業信用”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指標,包括公共信用、信用自律、運營管理、社會影響等維度,並根據應用情況進行調整優化。
第九條 信用評分按照“基礎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積分評價模式計算,採用350—950積分制,分值範圍600分。基礎信用分為350分,是指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為0—600分,是指根據公共信用、信用自律、運營管理、社會影響等各項指標得分進行求和。信用評分越高,表示信用狀況越好。
第十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等級分為優、良、中、差四等九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851分及以上的,為“優”:
901—95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A)級;
851—90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A-)級。
(二)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681—850分的,為“良”:
801—850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741—800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681—740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三)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501—680分的,為“中”:
621—680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561—620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501—560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四)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350—500分的,信用等級為差(D)級。
第十二條 在評價周期內,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差(D)級:
(一)被列入國家或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被列入安全生産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中被發現故意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供虛假資料資訊的。
第十三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制信用評價資訊歸集清單,包括資訊資源名稱、資訊項、信源單位、歸集方式等內容。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信用評價資訊歸集清單要求,依託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每年組織開展屬地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相關資訊的歸集和核實工作,確保資訊的真實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
第十四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計算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年度信用分值並生成等級,形成信用評價的初評結果。
第十五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初評結果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線下向屬地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將審核材料及異議處理意見提交至市級體育行政部門。經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議通過後,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
第十六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在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或者完成異議處理後的,形成最終的信用評價結果。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信用評價結果,結合日常監管事項,對屬地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對於被列入國家、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應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要求,通過信用中國(北京)網、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市級和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官方網站,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其失信資訊。
第十八條 按照“一主體一檔案,一事件一記錄”的原則,建立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檔案。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相關資訊數據以及證明材料、評價結果等,應當一併記載或者存入信用檔案,實現全流程可追溯,並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第十九條 依託市大數據平臺,將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結果共用至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第三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依據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在體育行業內實施守信激勵。
對信用等級為優-(A-)級及以上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給予以下激勵:
1.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簡化程式、優先辦理;
2.在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3.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予以加分;
4.在就業、創業等領域,優先考慮和支援;
5.在推進“雙隨機”監管方面,降低10%-20%“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6.減少10%的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存管比例。
第二十一條 依據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在體育行業內實施失信約束。
(一)對信用等級為差(D)級的,給予以下約束:
1.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予以核查;
2.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支援;
3.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招標等活動;
4.限制參與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5.在推進“雙隨機”監管方面,抽查比例和頻次不設上限,開展全覆蓋重點監管;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內容100%覆蓋;
6.提高10%的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存管比例。
(二)對被列入國家、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嚴格依法依規實施《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北京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障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合法權益基礎上,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統籌加強與各類社會機構合作,推進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動中的應用,不斷建立健全信用評價結果的社會化應用機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京體産業字〔2022〕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