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5-11
  5. [成文日期] 2024-05-08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4〕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5-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9期(總第85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佈《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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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4〕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現將《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重新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佈的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京政發〔2021〕9號)規定的地價標準無變化,屬於依法重新公佈。

  二、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三、徵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四、本標準公佈後,徵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本標準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落實徵地補償費用。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執行,低於本標準的補齊差額。

  2021年5月12日之後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符合本標準。

  五、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保證原有徵地補償水準不降低的前提下,可採取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徵地農民的生産生活。

  六、徵地補償標準的執行事關被徵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七、本標準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京政發〔2021〕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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