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市場發〔2023〕3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行政審批局,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50號),現就調整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務部分經辦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開展職業中介活動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二)有不少於3名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職業中介活動制度;
(四)從事網路招聘服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
二、許可服務範圍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範圍如下:
(一)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組織開展招聘會、開展高級人才尋訪(獵頭)服務等經營性活動;
(二)開展網路招聘服務。
三、許可證有效期規定
依法取得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長期有效,不再辦理“延續有效期”業務。
四、增加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如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存在虛假承諾等情形,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告知申請人,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當前執行的有關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相關規定,如與本通知存在抵觸,按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印發後,將啟用新版《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申請表》《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告知承諾書》《開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現場履諾檢查通知書》《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承諾檢查情況記錄單》等表格文書(見附件)。
(三)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提出更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要求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予以更換。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