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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1-01
  5. [成文日期] 2023-12-26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2期(總第840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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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3〕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備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12月26日  


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産經紀、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所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備案資訊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不再從事相關業務的,應當在其簽訂的合同全部履行完畢、相關費用結算完成後辦理登出備案。

  第三條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或經營場所;

  (二)已建立房源核驗、身份查驗、檔案保存、安全保障、人員管理、投訴處理、定期檢查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負責人及分支機構實際負責人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行業從業人員信用黑名單;

  (四)不存在其他按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不予備案的情形。

  經紀機構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含“房地産經紀”;

  (二)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經紀機構具備2名(含)以上房地産經紀專業人員,其中至少1名為房地産經紀人,主要業務負責人(總經理或同等職位人員)應為房地産經紀專業人員。分支機構具備1名(含)以上房地産經紀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産經紀人協理,且分支機構實際負責人(店長或同等職位人員)應為房地産經紀專業人員,並在該分支機構實名從業。

  本辦法所稱房地産經紀專業人員,包括從事房地産經紀活動的房地産經紀人和房地産經紀人協理。

  租賃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業執照名稱和經營範圍包含“住房租賃”;

  (二)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三)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租賃企業具備2名(含)以上住房租賃專業人員,其中主要業務負責人(總經理或同等職位人員)應為住房租賃專業人員。分支機構具備2名(含)以上住房租賃專業人員,且分支機構實際負責人(店長或同等職位人員)應當為住房租賃專業人員,並在該分支機構實名從業。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專業人員,包括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産經紀人或房地産經紀人協理,以及通過住房租賃專業技能評價的人員。住房租賃專業技能評價由行業協會定期組織,不收取費用,具體細則由行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條 辦理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登記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掃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負責人、分支機構實際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

  (四)專業人員從業登記表(附件2)及在經紀機構、租賃企業社保繳納證明;

  (五)內部管理制度掃描件;

  (六)材料真實備查承諾書(附件3);

  (七)送達地址確認書(附件4);

  (八)住房租賃企業還應當提交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承諾書(附件5)。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相關材料可以通過部門間數據共用獲取的,企業可不提交。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經紀機構、租賃企業通過平臺網上申請辦理初始備案、變更備案、登出備案。

  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通過平臺受理備案申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備案決定,並於備案完成後90日內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情況上傳平臺。

  備案完成後,備案資訊同步推送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企業通過平臺自行下載列印備案證書。

  第六條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在申請備案時,應同步在平臺完善從業人員實名資訊。從業人員已辦理資訊卡的,由企業核對現有人員,完成從業人員資訊綁定。從業人員尚未辦理資訊卡的,應先辦理資訊卡後,由企業完成從業人員資訊綁定。

  人員資訊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於變更之日起5日內在平台中進行變更操作,動態更新從業人員資訊。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包含專業人員(房地産經紀專業人員和住房租賃專業人員),以及從事房地産經紀、住房租賃活動的輔助性工作人員。

  第七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通過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公示經紀機構、租賃企業的備案資訊及從業人員資訊供公眾查詢,並定期公示經紀機構、租賃企業行政處罰情況、備案登出名單。

  第八條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網路服務端醒目位置如實公示營業執照、備案證書、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事項和標準、辦公地址、從業人員資訊、投訴受理電話、合同示範文本等內容。對提供的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應當分別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備案證書、辦公地址和投訴受理電話。

  租賃企業還應當公示收取租金的銀行賬戶、押金託管銀行賬戶和租金監管銀行賬戶。租賃企業經營分散式租賃住房的,應當在經營的出租房屋內或網路服務端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事項和標準、辦公地址、服務管家及聯繫方式、投訴受理電話、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內容。

  第九條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應暫停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或分支機構備案資訊公示,待企業完成整改後恢復公示:

  (一)不再符合備案條件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備案的;

  (三)通過備案的送達地址無法聯繫的;

  (四)實際從業人員與平臺備案人員資訊不符超過30%的;

  (五)拒不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監管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其他按規定應暫停公示的情形。

  暫停公示期間,網際網路資訊平臺不得為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或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提供房源資訊發佈服務。

  第十條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註冊資本、企業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業務類型等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備案資訊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平臺提交相關變更材料辦理變更備案。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送達地址、聯繫電話、股東、從業人員等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過平臺自行變更。

  第十一條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應登出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或分支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示:

  (一)不再從事相關業務,申請登出備案的;

  (二)持續半年以上無法通過備案的送達地址聯繫的;

  (三)暫停備案資訊公示狀態持續一年以上的;

  (四)登出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提供虛假備案材料或隱瞞真實情況備案的;

  (六)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七)其他按規定應登出備案的情形。

  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因存在上述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被登出備案的,不得重新申請備案,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負責人及分支機構實際負責人納入行業從業人員信用黑名單。

  第十二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加大日常執法檢查力度,通過日常巡查、雙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加強對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及分支機構備案、公示等情況的日常監管。

  第十三條 房地産經紀、住房租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服務標準、行為規範、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定期開展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做好從業人員資訊卡辦理工作,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資訊公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及經營場所公示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8〕3號)同時廢止。

  此前已取得備案證明的企業,應當在6個月內登錄平臺完善備案資訊,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完成備案審查後,企業下載列印新版備案證書,舊版備案證明自2024年7月1日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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